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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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常出現甲對乙享有生效判決確認的債權,但甲自身尚欠丙的債務未清償,卻將對乙的債權轉讓給丁的情形。
那么,這種未清償另案債務轉讓債權的,受讓人能申請變更執行人嗎?
最高院在《成都市某某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債權轉讓可能損害第三人利益,受讓人申請變更執行申請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焦點為,某交通建設公司在尚未履行其作為被執行人案件所涉債務的情況下轉讓本案債權,某信息技術公司作為債權受讓人申請變更其為本案申請執行人,應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對債權受讓人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設置了相應條件,其中明確要求債權依法轉讓。依據該條規定,執行程序有權對債權轉讓進行一定程度的審查,確保債權轉讓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損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
本案中,四川兩級法院已查明某交通建設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仍有數件未履行完畢,某交通建設公司及某信息技術公司雖均主張債權轉讓對價合理,未降低某交通建設公司自身履行能力,但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轉讓案涉債權前已告知相關執行法院及時采取控制措施,或者主動向相關執行法院報告財產,未能證明將轉讓對價全部用于履行相關執行案件所涉債務,故在債權轉讓對價不足以覆蓋某交通建設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案件的執行標的額的情況下,四川兩級法院經綜合判斷,認為案涉債權轉讓可能損害第三人利益,未予支持某信息技術公司變更申請執行人的請求,具有相應依據。
綜上所述,某交通建設公司、某信息技術公司的申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對其申訴請求不予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執行程序中法院有權對債權轉讓進行一定程度的審查,確保債權轉讓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損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如果債權轉讓可能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對債權受讓人變更申請執行人的請求將不予支持。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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