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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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土地承包、集體資產經營等糾紛中,常出現 “村委會負責人未經村民同意,擅自與承包方簽訂協議免除其主要合同義務”(如免交承包金、延長承包期、減免違約責任等)的情形。
那么,村委會負責人擅自免除承包方主要合同義務的協議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下港鎮某村村民委員會訴泰安市某汽配有限公司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村委會負責人違反議事規則、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簽訂補充協議,就依法成立的承包合同條款作出重大修改,免除承包方合同義務及違約責任的,不能認定系村集體組織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承包方不能提交證據證明其系善意的情況下,集體經濟組織主張該補充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焦點為:未經民主議定程序免除承包方主要合同義務的協議效力認定。
本案中,2005年7月16日某村村委會與某汽配公司簽訂的《承包合同書》約定了某汽配公司開發建設義務,并在合同第八條明確約定了投資數額、投資期限、開工建設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2006年2月17日的《補充協議書》,刪除《承包合同書》第八條等條款內容,對于原合同約定的某汽配公司出資建設具體金額和期限、未依約建設的違約責任等內容均進行了刪除。
《補充協議書》將用于檢驗某汽配公司履行義務的可執行的量化指標內容予以刪除,系對于某汽配公司合同義務的免除、對于某村集體利益有重大影響。該《補充協議書》是否有效,應從行為人的權限及是否具有主觀善意來綜合考量。
首先,免除某汽配公司重要合同義務、減損村集體重大利益的《補充協議書》的簽訂,不屬于法定代表人個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某村村委會的時任法定代表人張某友對此應明知。現已查明張某友違反議事規則、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與某汽配公司簽訂涉及村集體資產處置的協議,造成不良影響。
其次,某汽配公司未盡到審查注意義務。某汽配公司在簽訂2005年7月16日的《承包合同書》時,已經審核過某村村委會經過法定程序作出的村民決議,知曉村委會訂立此類協議須履行的法定程序。某汽配公司在訂立《補充協議書》時,應當知道張某友個人并不具有該權限,并應當審查村委會履行民主議定程序的情況,但其并未審查,難以認定為善意。
最后,2005年7月16日《承包合同書》第六條約定了另行訂立補充協議的事項范圍,補充協議書內容并不屬于《承包合同書》中第六條約定的另行訂立補充協議的事項范圍,亦難以認定某汽配公司系善意。
結合上述考慮,在距原《承包合同書》簽訂僅7個月、辦理公證僅1個月的情況下,就該《補充協議書》的簽訂,行為人張某友和某汽配公司均非善意,協議內容損害某村村集體利益,某村村委會主張確認合同無效,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予以支持。因此撤銷一審判決,二審改判支持某村村委會的訴訟請求。
周軍律師提醒,村委會負責人擅自免除承包方主要合同義務的協議,因 “違反民主議定原則、超越法定權限” 原則上無效。實操中,村委會簽訂此類協議前必須履行民主議定程序,保留會議記錄、表決簽字等證據;承包方應主動核實村委會的授權文件,避免因協議無效遭受損失;村民發現擅自免除行為時,應及時通過訴訟維權,防止集體利益長期受損。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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