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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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爭議解決條款中,“或裁或訴”(既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又約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是常見表述。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此類約定會直接導致仲裁條款無效。
那么,“或裁或訴”導致仲裁條款無效,訴訟管轄約定還有效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青島某源熱能設備有限公司訴陜西某光鍋爐銷售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合同約定“或裁或訴”條款,仲裁協(xié)議被確認無效的,訴訟管轄約定的效力應當單獨予以認定。訴訟管轄約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應當認定有效。
本案焦點是,“或裁或訴”條款中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訴訟管轄的約定是否有效。
本案原告青島某源熱能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某公司)訴稱,2019年8月28日,青島某源設備公司與陜西某光鍋爐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某公司)簽訂《水處理設備供貨改造分包合同》,約定青島某公司作為供方,負責向需方陜西某公司供應水處理設備,合同總金額58萬元。合同還約定:“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能解決(1)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解決。”合同簽訂后,青島某公司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相關的合同義務;陜西某公司共支付貨款30萬元,剩余28萬元貨款至今未付。故向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陜西某公司向青島某公司支付拖欠的貨款28萬元,并賠償違約金及逾期付款損失等。
陜西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雙方簽訂的《水處理設備供貨改造分包合同》第十二條約定,若因合同履行發(fā)生爭議,(1)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陜西某公司作為需方,所在地位于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qū),行政區(qū)域上屬于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qū),故本案應當由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5日作出(2023)魯0283民初9473號民事裁定:本案移送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處理。青島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2023)魯02民轄終472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法院認為,
青島某公司與陜西某公司簽訂的《水處理設備供貨改造分包合同》第十二條約定:“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能解決(1)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解決。”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關于“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規(guī)定,上述約定中的仲裁約定無效。
但上述約定中關于訴訟管轄的約定應為有效,本案應由合同需方即陜西某公司所在地的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管轄,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周軍律師提醒,“或裁或訴”條款中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訴訟管轄的約定并不當然無效,其效力應當單獨予以認定。若約定明確、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且不違反級別 / 專屬管轄,應認定有效;若存在模糊不清、無實際聯(lián)系等瑕疵,則會被認定無效。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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