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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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判實踐中,被訴當事人通常以不認可簽收人是其工作人員或者不認可簽收人有權利代表其簽字的方式,否認簽字人與其有法律上的關聯,進而否認買賣合同關系成立的事實。
在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體系中,“否定事實無需舉證” 是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然而,在買賣合同糾紛中,當被訴當事人以否認簽字人關聯來否定買賣合同關系成立時,這一常規舉證規則卻遭遇了挑戰。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通常需要證明一系列積極事實,如雙方的合意、貨物的交付等。但在面對對方對簽收人身份及簽字權利的否認時,他們往往陷入舉證困境。
因為簽收人可能是被訴當事人臨時聘用的工作人員,工作關系不穩定,信息難以獲取。主張合同成立一方可能無法輕易獲取簽收人的入職文件、工資發放記錄等能直接證明其與被訴當事人存在工作關聯的證據,而這些證據對于證明買賣合同關系的成立又至關重要,這就導致他們在訴訟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
那么,收貨方否認簽字人為其員工的,法院應當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中明確:
通常而言,否定事實無需舉證。但考慮到簽收人可能為被訴當事人臨時聘用的工作人員,且常有變化之情況,人民法院也不宜據此簡單否定買賣合同成立的事實。就簽收人是否是被訴方的工作人員、是否有權代表其簽字的事實而言,被訴方具有較強的舉證責任能力,而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的舉證能力較弱。
《民事證據規定》第7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據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要求對簽收人持有異議的當事人就否認的事實舉證,或者要求其提交工作人員的花名冊、工資表等文件。如果其拒絕提供或者提供的文件有重大瑕疵的,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以綜合相關證據,認定簽收人與被訴相對方之間是否存在雇傭關系或代理關系,在此基礎上,就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周軍律師提醒,當被訴當事人對簽收人持有異議時,法院可要求其就否認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這一要求具有明確的指向性,被訴方需要提交諸如工作人員的花名冊、工資表、考勤記錄、入職登記表、勞動合同等文件,以證明簽收人與自己不存在雇傭關系或代理關系。
如果被訴當事人拒絕提供相關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存在重大瑕疵,如文件內容存在涂改、缺失關鍵信息、與其他證據相互矛盾等情況,那么其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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