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條新增“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2024年國知局在批量駁回某自然人申請的數百件商標時闡明,認定“不以使用為目的”需綜合考慮:申請人經營范圍與申請商品/服務的關聯性;申請商標的數量、類別跨度;是否具有搶注他人知名商標、囤積商標并高價轉讓、投訴牟利等記錄。即使申請人主張有使用意圖,但若無法提供初步使用證據或合理商業規劃,仍可能被認定具有惡意。該條款成為打擊商標囤積與搶注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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