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走到盡頭,孩子成了最大的牽絆。當曾經的夫妻變為怨偶,那份血濃于水的親情,該如何安放?一方渴望相見,另一方卻重重阻撓,“探娃難”成了許多離異家庭無法言說的痛。
近日,湘陰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探望權糾紛,用一紙溫情的判決,為一位母親和她的孩子,架起了一座跨越隔閡的橋梁。
2018年,小紅(化名)與小王(化名)通過相親相識,攜手步入婚姻,并于2019年生下女兒小芳(化名)。然而,好景不長,同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女兒小芳由小王撫養。此后,小王再婚并組建了新家庭。本以為塵埃落定,卻因孩子的探望問題,雙方再生矛盾。
庭審中,母親小紅要求按照離婚協議,實現“隨時探望”的權利。而父親小王則辯稱小紅離婚后未盡撫養義務,且小芳已視繼母為生母,強制接觸恐造成心理沖擊。
湘陰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原、被告雙方曾在協議離婚時對孩子的撫養權達成一致意見,約定孩子由小王撫養,小紅作為孩子親生母親,有探望孩子的權利。
而探望權方式、時間的確定需既維護當事人行使探望權的合法權益,又不影響子女現有穩定的生活環境和生活方式。
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以及孩子的成長需要,法院最終依法作出判決,小紅可于每月第二、四周的周末在小王的住所地探望女兒小芳,小王協助小紅行使探望權。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后語
判決不是終點,案結事了才是關鍵。判決后,承辦法官回訪時說道:“探望權是法律賦予父母一方的權利,也是孩子應得的愛。讓孩子同時擁有父愛和母愛,才是真的對他們好。婚姻的破裂不能將親情割裂。或許生活中,父親或母親一方已經不能經常‘出席’,但父愛或母愛絕對不能‘缺席’孩子的人生。探望權,并不是‘見一面’那么簡單,更是心靈的溝通和情感的交流”。
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始終遵循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原則,從子女本位出發,確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來源:湘陰縣人民法院、湖南法院網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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