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印發《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其中提到,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職工及家庭成員的首套住房的,可提取額不超過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職工及家庭成員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額不超過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2010年9月30日以后,職工及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以下為政策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實現住房公積金制度高質量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可以按照本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每年度均可以按照本規定提取一定額度的住房公積金用于住房消費。
第二章 住房消費情形和提取額度
第五條 職工及家庭成員發生下列住房消費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按照本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下同);
(二)支付房租;
(三)償還購買住房的貸款本息;
(四)出資更新、改造本市老舊小區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費。
第六條 在同一項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費情況的,每次申請提取時,職工僅能選擇其中一套住房申請提取。
發生本規定第五條第二、三、五項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的,在同一時間段內,職工僅能選擇一項住房消費情形提出申請;同一時間段是指職工上次辦理提取業務至本次申請辦理提取業務之間的時段;未辦理過提取業務的,同一時間段是指職工本次申請辦理提取業務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該住房消費情形應當發生在職工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深府〔2010〕176號)等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之后。
第七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職工及家庭成員的首套住房的,可提取額不超過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職工及家庭成員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額不超過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過購房總價款;2010年9月30日以后,職工及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按照前款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以非貸款方式購買本市范圍外住房(以下稱異地住房)的,職工應當自該住房消費情形發生之日起滿六個月后申請提取;按照本條規定辦理過提取業務的異地住房再次被交易,新的購房職工以非貸款方式購買該套住房,并以該套住房按照本條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兩次提取的時間應當間隔滿十二個月。
職工一年內變更兩次及以上婚姻關系,且職工按照本條規定以配偶的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提取的時間應當與其結婚登記的時間間隔滿十二個月。
職工按照本條規定申請提取的,住房消費情形發生時間與申請提取時間應當相隔在五年內,并且就每套住房僅能申請提取一次。住房消費情形發生時間以相關收據、發票和稅票等憑證開具時間計算。
第八條 職工及家庭成員在本市范圍內購買住房,已簽訂認購協議書或者購房合同,且尚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購房首付款的,可以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職工及家庭成員購買首套住房的,可提取額不超過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且不超過購房首付款;職工及家庭成員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可提取額不超過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過購房首付款。
職工按照前款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影響其以該套住房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申請普通住房公積金貸款時的可貸額度計算。
第九條 職工及家庭成員在本市范圍內購買住房,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僅能選擇其中一種提取方式申請提取。
職工購買的住房存在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權利人,以該住房申請按照第七條或者第八條的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不予受理。
第十條 職工及家庭成員在本市范圍內購買首套或者第二套住房的,可以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稅款,可提取額不超過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且不超過購房稅款。
職工按照前款規定申請提取的,應當在稅票憑證開具之日起五年內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職工及家庭成員在本市范圍內無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百分之六十五。當年度未提取的月份,可以在以后年度提取時累計計算。
市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該項住房消費情形每月可提取額度計算標準的,依照其規定。
有兩個及以上子女的職工家庭(以下稱多子女家庭),職工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市范圍內無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月最高可按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百分之百提取;在市住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的,每月可按備案合同載明的實際月租金提取,且不超過申請當月本市住房公積金月最高繳存額。
職工及家庭成員在本市范圍內無住房,承租本市公共租賃住房或者經認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每月可按實際月租金提取住房公積金。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的,同一時間段內職工及家庭成員只能選擇同一種提取額度計算方式(按照月應繳存額的一定比例或者實際月租金)提取住房公積金。選擇按實際月租金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家庭成員每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合計應當不超過實際月租金。
職工按照本條規定申請提取的,每月可以申請提取一次;選擇租房委托提取的,可以委托公積金中心每月提取一次。
第十二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職工及家庭成員購買首套住房的貸款本息的,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職工月實際還貸額;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職工及家庭成員購買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本息的,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過月實際還貸額;2010年9月30日以后,職工及家庭成員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職工或者家庭成員應當是前款規定中應償還貸款本息住房的權利人。
本條第一款規定中職工選擇按月還貸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選擇按月還貸委托提取的,每年度申請提取一次,提取申請應當自每次還貸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提出。
本條規定中的每月可提取額應當根據職工住房貸款銀行或者征信系統提供的還貸數據,經公積金中心審查后確定。
第十三條 職工及家庭成員按照本規定就同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住房(或者支付購房首付款)、償還購買住房貸款本息的,累計提取額不超過購房總價款與住房貸款利息之和。
第十四條 本市棚戶區改造等項目中,職工及家庭成員回遷住房面積大于安置補償面積的,可以就購買增加面積的住房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等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出資改造本市老舊小區改造項目范圍內住房或者用于自籌資金更新改造本市老舊住房的,房屋產權人及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可提取額不超過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且累計提取總額不超過房屋產權人實際出資金額。
改造項目竣工后五年內,申請人每年可以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竣工時間以改造項目竣工材料載明時間計算。
老舊小區改造項目住房或者自主更新改造老舊住房的范圍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本市其他住房消費的,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百分之四十,當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計提取。
職工按照本條規定申請提取的,職工或者家庭成員應當在本市擁有住房。
職工按照本條規定申請提取的,每月可以申請提取一次。
第三章 其他情形和提取額度
第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按照本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退休;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三)男性滿五十周歲或者女性滿四十五周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兩年;
(四)在境外定居;
(五)戶籍遷出本市;
(六)非本市戶籍職工不在本市繼續就業;
(七)被認定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八)職工或者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
第十八條 非本市戶籍職工不在本市繼續就業,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已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申請轉出和申請接續手續;未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出和接續手續的,應當在本市社會保險停止繳費滿三個月后申請提取。
第十九條 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任一情形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余額;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先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在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余額后,公積金中心應當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八項情形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當期醫院相關治療費用中的自費部分。
第二十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余額;在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余額后,公積金中心應當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 提取程序和材料
第二十一條 職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通過公積金中心自助服務平臺預約。
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受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決定,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準予提取的,公積金中心應當將資金轉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儲蓄賬戶、約定的銀行賬戶或者數字人民幣錢包中;不予提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提取的理由。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異地住房,公積金中心需另行核實相關情況的,核查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間內。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購買預售的商品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在購房合同網簽備案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決定;購買非預售的商品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且房屋交易資金未托管在公積金中心的,公積金中心應當在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決定。準予提取的,公積金中心應當將資金轉入約定的銀行賬戶或者數字人民幣錢包。
第二十三條 職工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二)身份文件;
(三)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格。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家庭成員住房消費的,應當提交家庭成員身份文件、結婚證、戶口簿等家庭成員關系材料。
職工委托配偶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除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基本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受托人身份文件、結婚證;職工委托其他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除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基本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受托人身份文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或者通過自助服務平臺辦理委托手續。
第二十四條 職工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第一至五項規定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除提交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另行提交相應材料:
(一)購買商品住房的,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購房發票或者契稅稅票;無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提交經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購房發票或者契稅稅票;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專用收據或者購房發票;無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提交購房合同、專用收據或者購房發票;
(二)支付購房首付款的,所購住房為商品住房的,提交購房合同;所購住房為保障性住房的,提交認購協議書或者購房合同;
(三)支付購房稅款的,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經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購房納稅憑證;
(四)償還購買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交貸款合同、抵押合同、還款憑證;
(五)承租本市公共租賃住房或者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提交租賃合同;多子女家庭支付房租的,提交戶口簿或者出生醫學證明等家庭成員關系材料;多子女家庭租賃合同備案的,提交經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的租賃合同;
(六)購買回遷增加面積的住房的,提交搬遷補償安置協議、購買增加面積住房的發票;
(七)出資改造本市老舊小區改造項目范圍內住房或者自籌資金更新改造本市老舊住房的,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竣工驗收材料及出資憑證等相關材料;
(八)用于其他住房消費的,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異地住房的,公積金中心可以要求其補充提供不動產登記機構出具的不動產權屬(查詢)憑證、購房付款憑證、房屋居住憑證等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以向異地相關部門核實。
第二十五條 職工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申請提取的,除提交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另行提交相應材料:
(一)退休的,提交退休文件;不能提交退休文件的,應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交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材料或者一級至四級殘疾人證;
(三)男性滿五十周歲或者女性滿四十五周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兩年的,提交失業憑證;
(四)在境外定居的,提交戶口注銷憑證或者境外永久居留憑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五)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口遷移憑證;
(六)被認定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憑證;
(七)因職工或者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的,提交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診斷材料、醫院相關治療費用的憑證(收費收據或者本市社保票據),憑證開具時間與申請提取時間應當相隔在兩年以內;患者是職工家庭成員的,應當另行提交家庭成員身份證及結婚證、戶口簿等家庭成員關系材料。
第二十六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按照本規定申請提取的,應當提交職工死亡文件(被宣告死亡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身份文件及銀行賬戶;繼承人應當另行提交結婚證或者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等家庭成員關系材料;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另行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的有效法律文書。
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委托他人辦理的,受托人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第二十七條 職工、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監護人申請提取,監護人應當提交監護憑證及監護人身份文件。
第二十八條 職工按照本規定提交的材料應當提交原件或者提交復印件核驗原件。
公積金中心通過政府信息共享等平臺可以核查的業務辦理材料無需提供。
職工使用自助服務平臺辦理提取業務前,應當簽訂住房公積金業務自助辦理服務協議。
第二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住房公積金業務開展實際需要,對本規定中提取業務辦理所需材料作出補充要求,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核準后公布執行,并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國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以及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情況,就本規定中提取情形或者額度標準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三十一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申報信息和提交材料。
職工以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退回所提資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限期內全額退回所提資金的,公積金中心在確認其違規提取行為之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申請;限期內未全額退回所提資金的,公積金中心在確認其違規提取行為之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該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申請。
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經公積金中心督促或者執法后單位補繳違規期間住房公積金的,在職工個人部分住房公積金補繳完成前,單位為職工補繳的該部分住房公積金不予提取。
單位存在協助職工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等行為的,公積金中心可以限制該單位在自助服務平臺辦理相關業務。
第三十二條 職工按照市政府《關于發布深圳市社會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以適用2010年12月20日前本市有關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中家庭成員包括職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本規定中住房套數按照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職工及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住房數量統計。
本規定中商品住房是指以下住房:
(一)本市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屬證書載明,土地用途包含居住用地屬性,且房屋用途為住宅、單身公寓、單身宿舍、公寓、宿舍的住房;
(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的商品住房。
本規定中保障性住房包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等。
本規定中其他住房消費包括支付本市住房的物業服務費、日常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其他未納入本規定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中的住房消費情形。
本規定中租房委托提取是指職工與公積金中心簽訂租房委托提取協議書,委托公積金中心在協議有效期內,每月按約定將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住房職工公積金聯名卡的儲蓄賬戶或者指定的銀行賬戶中,用于支付房租的一種租房提取方式。
本規定中按月還貸委托提取是指職工與公積金中心簽訂按月還貸委托提取協議書,委托公積金中心每月按約定將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儲蓄賬戶或者指定的銀行賬戶中,用于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一種還貸提取方式。
本規定中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
本規定中身份文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籍人士的護照以及外籍人士中國永久居留證等。
本規定中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儲蓄賬戶是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所關聯的,其在任意一家受公積金中心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的銀行開設的銀行結算賬戶。
本規定中自助服務平臺是指可以自助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各類服務平臺。
第三十四條 出資本市既有住宅(老舊小區改造項目住房除外)加裝電梯或更換老舊電梯的,房屋產權人及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參照本規定中出資更新、改造本市老舊小區住房的相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繳存范圍之外單位的職工,以及在本市通過單位代扣代繳方式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臺及外籍職工,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明確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深公積金規〔202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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