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二手車商李武龍滿懷期待跨省赴張家口投資二手車生意,卻不料墜入精心編織的 “殺熟” 陷阱,395.6萬元血汗錢在 “經濟糾紛” 的定性中追索無門。這并非孤例,此案牽連本地商人、普通消費者等眾多受害者,涉案總金額驚人。面對 “一車多賣”“一車多募”“偽造證件” 等明顯詐騙特征,地方司法機關的處置流程及履職情況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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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闖入者” 的代價 —— 四川二手車商李武龍的 395.6 萬與破碎的信任
2023 年 11 月,李武龍通過網絡平臺結識啟皓二手車公司實際控制人杜某波,雙方達成 “李武龍出資購車、杜某波代銷分紅” 的合作。初期小額交易順利回款讓李武龍放下戒心,2024 年 9 月起,杜某波以 “準客戶付定金”“車源緊俏” 等話術誘騙其大額投入,至 11 月,李武龍為 11 輛車出資 395.6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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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些車輛要么被杜某波以 “客戶征信問題”“資金籌備中” 等理由拖延回款,要么直接不知所蹤。更令人震驚的是,傳祺 M8、路虎衛士等多輛車均存在 “一車多募” 情況,杜某波同時向多名受害人騙取購車款。
案發后,李武龍的維權之路布滿荊棘。2024 年 12 月 2 日首次報案后,他被萬全區公安局多部門推諉,辦案人員稱 ‘是生意糾紛’ 拒不出具《受案回執》。
更為值得關注的是,辦案相關人員曾出現態度不當的情形:2025年1月10日,萬全區公安局負責人李某某在辦公室約談受害人時,因受害人堅持依法立案訴求,負責人情緒出現失控,反鎖房門并對受害人有抓扯行為及言語沖突。該行為與執法人員職業準則存在偏差,也讓受害人對當地執法環境產生擔憂。
直至 2025 年 5 月 12 日,經近半年多方信訪才立案。而更令人費解的是,在受案的三天后杜某波控制的的張家口啟皓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卻被注銷。作為與案件相關的關鍵主體,該公司為何能在立案后極短時間內完成注銷?這一巧合的時間節點背后,是否存在規避調查、阻礙維權的潛在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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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外地投資者,他不僅血本無歸,更對張家口的經商環境環境產生深深質疑。
然而,李武龍的遭遇并非個例。這一事件的背后,牽涉著一張涉及范圍更廣、波及層面更深的關聯網絡。截至目前,在公安局已登記的受害人達160余人,涉案總金額超過5000萬元。除了像李武龍這樣跨省而來的外地投資者,更多本地合作者與普通消費者同樣深陷其中。其中,與杜某波長期合作的所謂“合伙人”王飛,其經歷更為典型地揭示了騙局如何從信任構建走向徹底崩塌。
二、“合伙人” 的崩塌 —— 王飛的 500 多萬與偽造的 “綠本”
作為核心受害人,王飛與杜某波的合作始于 2020 年 7 月,從三人合伙到單獨綁定,四年間信任逐步加深。2024 年 3 月,杜某波以 “零風險”“有準客戶” 為誘餌,誘使王飛追加臨時收車投資,承諾過戶或質押 “綠本”,王飛峰值出資達 589.9 萬元,幾乎押上全部身家。
杜某波的詐騙手法持續升級:初期尚存部分真實交易,后期完全依賴 “偽造綠本”“虛構車源”“一車多賣”“一車多募”維系資金盤。經鑒定,雷克薩斯 600 的 “綠本” 系偽造,杜某波親口承認用于騙錢;雷克薩斯 570 實為他人抵押寄放車輛,卻被其謊稱收購騙取 65 萬元;傳祺 M8 也被其用非正規手續私下過戶第三方。2024 年 11 月騙局爆發,王飛 341.9 萬元本金對應的車輛要么失蹤要么手續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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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絕望的是司法處置的模糊與違規:經過受害人長期信訪,萬全區公安局拖延至 2025 年 5 月12日才受案,錯失偵查良機;檢察院以 “非法占有目的不明確,資金用于經營” 等,據不批捕,遭法律界質疑 —— 核心詐騙行為已遠超正常經營,該理由動搖了合同詐騙罪的認定基礎。此外,杜某波始終被取保候審,未被依法逮捕,受害人擔憂其逃匿、串供的訴求未被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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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嚴重的是,2024 年 12 月 22 日,萬全區公安局未通知王飛、未核實權屬便擅自放行涉案車輛,導致其二次損失,辦案人員竟以 “杜某波說給誰就給誰” 回應,嚴重違反執法程序。王飛的遭遇清晰呈現了案件從商業合作滑向刑事犯罪的軌跡,而司法機關在案件定性、強制措施適用、執法程序執行等方面的模糊處置,讓受害人維權之路雪上加霜。
無論是外地投資者還是本地合伙人,均在此次事件中遭受重大損失,而數量更為龐大的普通消費者,同樣沒能躲過杜某波的虛假宣傳。
三、沉默的大多數 —— 消費者張琦宇的 27 萬與消失的奔馳
2024 年 4 月,張琦宇被杜某波 “網紅車商” 直播吸引,全款 27 萬元購入奔馳轎車。交易后,杜某波以 “車輛存在改裝需恢復原廠” 為借口,遲遲未辦理過戶手續,一直拖延推諉。張琦宇無奈之下,自行使用該車輛半年。
隨后,杜某波以 “改裝已恢復、可辦理過戶” 為誘餌,將車輛騙回。令人始料未及的是,車輛被收回后便不知所蹤,杜某波徹底失聯,店鋪也已閉門停業,張琦宇最終落得 “人車兩空” 的結局。他面臨與王飛等人相同的司法困境:報案初期被引導為 “合同糾紛”遭推諉,立案后仍陷入訴訟緩慢、嫌疑人未羈押的僵局,維權能力薄弱的普通消費者更顯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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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核心追問:是 “糾紛” 還是 “詐騙”?地方司法處置引發關注
從外地客商到本地合伙人,再到普通消費者,數十名受害者的遭遇指向了同一個核心問題:這究竟是普通經濟糾紛,還是明確的刑事詐騙?地方司法機關的處置方式為何引發廣泛關注?
(1) 事實依據:是否符合刑事犯罪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 “以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 等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
從目前掌握的情況來看,杜某波的相關行為與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存在諸多契合點:虛構車源信息與意向買家,提供偽造的車輛登記證書等產權證明;在自身長期經營虧損、無實際履約能力的情況下,通過小額真實交易獲取信任,誘騙權益相關方持續投入資金;收取購車款后,要么擅自處置車輛,要么失去聯系,明顯存在非法占有相關款項的主觀意圖。此外,杜某波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還涉嫌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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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質疑與剖析:司法處置中的三大疑點
1.定性偏差:為何傾向 “經濟糾紛”?
基層司法機關初期普遍將此案導向 “合同糾紛”,這一做法令人費解——“一車多募”“偽造證件” 等關鍵行為特征明確,且涉及范圍廣、權益相關方數量多、行為性質較為惡劣,明顯具有組織性和系列性,已超普通經濟糾紛。這種定性偏差直接延誤偵查,錯失凍結資產、抓捕嫌疑人的最佳時機,加劇了受害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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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執法尺度:取保候審是否合理?
杜某波涉案金額高達數千萬元,受害人數眾多,社會危害性極大,且存在轉移資產、逃匿風險,但其始終未被批準逮捕,僅被采取取保候審措施。這一強制措施的適用引發了所有受害人的強烈擔憂:杜某波仍在二手車行業活動,有繼續作案的可能;其名下關聯公司眾多,存在轉移、隱匿贓款的便利條件;更重要的是,取保候審狀態不利于案件偵查,可能導致證據滅失、證人串供等問題。
3. 監督效能:上級機關是否及時履行監督職責?
自 2024 年 11 月案發以來,受害人持續向各級司法機關申訴、舉報,但直至今日,案件仍未得到實質性推進。上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監督機制是否及時啟動并有效發揮作用?面對明顯存在爭議的法律適用問題和執法程序不規范情況,為何未能及時予以糾正?監督機制的銜接不暢,不僅導致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及時保障,也對司法公信力產生了一定影響。
(3)升華主題:司法處置對營商環境的長遠作用
一個地區的司法環境是營商環境的核心保障。當明顯涉及欺詐性質的行為被 “糾紛化” 處理,當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未能得到應有的刑事追究,當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難以通過司法途徑得到救濟,不僅會讓現有投資者遭受損失,更會向潛在投資者傳遞負面信號,嚴重侵蝕區域商業誠信基礎。
張家口萬全區的這起二手車詐騙案,已不是簡單的個體犯罪事件,而是對地方司法公正和治理能力的考驗。如果司法機關不能依法履職,破除潛在的保護壁壘,不僅無法挽回受害人的損失,更會讓法治精神受到損害,最終影響區域經濟的長遠發展。
結語
領導人多次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這一重要論述為我國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提供了根本遵循。然而在河北張家口萬全區,一場涉案金額數千萬元的二手車系列詐騙案,卻讓 “法治護航” 的承諾遭遇現實挑戰。
“僅李武龍、王飛、張琦宇三人涉案金額就近千萬元,背后是數十個家庭的血汗錢。此案不僅揭露了個別商人的狡詐,更暴露出地方司法機關在案件定性、執法尺度、監督效能等方面的突出問題。
此案已成為觀察地方司法能否依法履職、維護公平正義的試金石。我們呼吁更高級別司法監督力量介入,推動案件回歸法律軌道,追究杜某波及其同伙刑事責任,全力追贓挽損,還受害人公道。更希望以此案為契機,規范基層司法執法,破除地方保護壁壘,重塑公眾法治信心,為區域營商環境筑牢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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