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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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對于經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如無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公證書作為具有國家公信力的法律文書,其內容合法性、事實真實性直接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但實踐中,因公證機構審查疏漏、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等原因,可能出現公證書內容錯誤、程序違法等情形。
那么,公證書有錯,當事人應如何糾正?
若公證書所公證的事項確有錯誤,當事人或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公證機構提出復查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向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二、向地方公證協會投訴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機構作出的撤銷或者不予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向地方公證協會投訴。
三、就公證書所涉爭議內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證程序規則》第68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涉及當事人之間或者當事人與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的內容有爭議的,公證機構應當告知其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向人民法院起訴作為最后的糾結手段,要注意技巧,主要就實體權利義務的內容爭議部分提起民事訴訟,而不是就公證書的效力問題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起訴請求變更、撤銷公證書或者確認公證書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四、起訴要求公證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等相關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公證機構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民事賠償,人民法院應作為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受理。
據此,在公證機構因過錯出具公證書且造成當事人或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損失的情況下,當事人或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公證機構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責任糾紛訴訟,請求民事賠償。
周軍律師提醒,如果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公證書“內容虛假” 或 “程序嚴重違法”,即可推翻公證書。公證書糾錯遵循 “公證機構復查優先,協會投訴、民事訴訟兜底” 的程序邏輯,錯誤類型不同對應 “更正、補正、撤銷” 三類處理結果。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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