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行為,健全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強化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綁定,更好促進基金管理公司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監管部門近日下發《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
《指引》強調,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根據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公司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學、審慎、高效的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機制,合理確定薪酬結構和水平,規范薪酬支付行為,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符合我國國情、政策導向和基金業發展實際;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有效激勵從業人員,建立高質量人才隊伍;平衡好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利益。
《指引》包含總則、薪酬結構、績效考核、薪酬支付、內控管理、自律管理、附則等七章共32條。
以基金投資收益為核心
《指引》強調,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資收益為核心的績效考核體系。
考核指標方面,基金管理公司應當采取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式確定績效考核指標,并保持考核指標的一致性和連續性。定量指標應當包括基金產品業績、投資者盈虧情況等基金投資收益指標。基金投資收益指標中三年以上中長期指標權重不得低于80%。
對高管層進行考核時,基金投資收益指標權重應當不低于50%。
對基金經理及從業人員實施差異化考核。其中,對負責主動權益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及投資人員,應當以基金產品業績考核為主。對主動權益類基金經理,基金產品業績指標考核權重應當不低于80%,其中業績比較基準對比指標考核權重不得低于30%。
對負責銷售的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銷售業務人員,投資者盈虧情況指標考核權重應當不低于50%。
建立績效薪酬遞延支付制度
績效薪酬與業績比較基準掛鉤
《指引》強調,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薪酬遞延支付制度,明確適用人員范圍、標準、期限和比例等。績效薪酬的遞延支付期限、比例應當與基金投資收益、薪酬水平、業務開展、風險變化等情況相匹配,遞延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遞延支付速度應當不快于等分比例。
其中,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核心業務人員應當納入遞延支付人員范圍,遞延支付比例原則上不少于40%。
另外,《指引》強調了自購行為。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基金經理應當將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酬購買本公司或者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且持有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其中,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應當將不少于當年全部績效薪酬的30%購買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購買權益類基金不得低于60%;基金經理應當將不少于當年全部績效薪酬的40%購買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
此外,《指引》強調主動權益類基金經理的績效薪酬與業績比較基準、基金利潤率掛鉤。過去三年產品業績低于業績比較基準超過十個百分點且基金利潤率為負的,其績效薪酬應當較上一年明顯下降,降幅不得少于30%;低于業績比較基準超過十個百分點但基金利潤率為正的,其績效薪酬應當下降;低于業績比較基準不足十個百分點且基金利潤率為負的,其績效薪酬不得提高;顯著超過業績比較基準且基金利潤率為正的,其績效薪酬可以合理適度提高。
強化股東分紅約束
薪酬向一線基層員工傾斜
對于薪酬的內部分配,《指引》指出,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優化薪酬分配結構,平衡不同崗位、不同職級人員之間的薪酬標準和水平,加強極值管控和級差管理,及時調整過大、不合理的薪酬分配差距,加大向一線員工、基層員工的傾斜力度。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審慎控制中高級管理人員平均薪酬增幅,中高級管理人員平均薪酬增幅原則上不得高于公司人均薪酬增幅。
分紅約束方面,《指引》強調,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科學、合理、規范的股東分紅機制,根據基金產品中長期業績和投資者盈虧情況,審慎確定分紅頻率與分紅比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對于過去三年基金產品業績不佳、投資者虧損較大的,應當適當降低分紅頻率與分紅比例。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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