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依據網絡消費糾紛調解平臺“電訴寶”商家投訴通道雙11期間(10月至11月)受理的全國電商平臺大量商家投訴案例,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例行發布《2025年雙11期間電商平臺商家投訴數據報告》。
報告涉及了綜合電商、直播電商、生活服務電商、電商服務商等領域,并公布了雙11期間電商平臺商家投訴數據及十大典型案例,通過這些投訴案例可窺見當前電商平臺商家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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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快手平臺商家投訴數據分析以及典型商家投訴案例。
一、快手平臺商家投訴數據
據“電訴寶”顯示,雙11期間快手平臺涉及的商家投訴問題類型主要集中在:其他(50%)、扣押保證金(25%)、任意僅退款(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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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11期間,投訴快手平臺的商家注冊地區依次為浙江省(50%)、山東省(25%)、山西省(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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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11期間,投訴快手平臺的商家經營類目依次為其他(75%)、食品生鮮(12.5%)、3C數碼(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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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快手平臺商家投訴案例
【案例一】“快手電商”商家稱被平臺認定“情節特別嚴重”缺乏事實依據
10月20日,廣東省的食品生鮮商家劉先生投訴稱,其在推廣板栗商品時,始終以誠信為原則,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嚴格把關。在視頻推廣過程中,劉先生所展示的板栗商品,從品種、規格、關鍵成分等關鍵特征方面,均與商品詳情頁所描述的內容保持一致。根據快手平臺對“推廣關鍵特征不符商品”的違規定義,劉先生仔細對照,對推廣板栗的視頻內容與商品詳情頁進行了全面核查,視頻中展示的板栗品種與商品詳情頁標注的品種完全一致,不存在品種不符的情況。
劉先生表示,其推廣板栗的視頻內容與商品詳情頁在關鍵特征上不存在任何差異,完全不符合“推廣關鍵特征不符商品”的違規情形。截至目前,劉先生方尚未收到任何消費者關于板栗商品與推廣內容不符的投訴,也沒有出現因商品關鍵特征不符而導致的退貨、退款等問題,客觀上并未對消費者造成實質損害,更沒有對平臺的正常經營秩序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因此,劉先生認為快手將本次行為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缺乏事實依據。
【案例二】商家投訴“快手”任意罰款 未使用商標不構成混淆誤導
10月31日,河南省的丁先生向消費投訴平臺投訴稱,其經營的其他類目店鋪在快手平臺遭遇不合理的“任意罰款”的處理。
丁先生稱,其店鋪在商品標題中明確標注“1:1復刻”,目的是如實說明商品款式特征,便于消費者在知情前提下做出選擇。且強調商品本身并未使用任何品牌商標,商品標題中也未出現任何品牌名稱或易引發商標聯想的詞匯。消費者在瀏覽時能夠清晰認知到這是無品牌的復刻款式服裝,不會產生與某一品牌商品存在商標關聯的混淆誤認。但快手平臺無視規則,并對丁先生的店鋪進行罰款。
丁先生要求平臺重新評估此次判罰,撤銷相關違規記錄,維護公平合理的經營環境。截至發稿時,快手平臺暫未就此投訴作出正式回應。
【案例三】商家投訴“快手”平臺以“無貨源”為由扣款2萬元 多次申訴無果
11月6日,山東省的劉先生向消費投訴平臺投訴稱,其經營的其他類目店鋪在快手平臺遭遇不合理的“扣押保證金”處理。
劉先生稱,快手平臺在未提前告知或充分說明的情況下,單方面執行扣款。扣罰后,商家已多次通過平臺申訴渠道提交相關經營憑證,證明其具備實際供貨能力,不存在“無貨源”行為,但平臺方面始終未予任何實質性回應或處理。劉先生指出,平臺在整起事件中未提供清晰的違規認定依據,也未建立有效的商家申訴與溝通機制,嚴重侵害了商家的知情權與財產權。
劉先生要求快手平臺立即返還被扣的2萬元款項,并完善違規認定與申訴流程,保障商家基本權益。截至發稿時,快手平臺尚未就此事件作出回應。
三、全國電商平臺商家投訴平臺數據
據“電訴寶”商家投訴顯示,雙11期間電商平臺投訴占比依次為:抖音電商(36.64%)、拼多多(36.64%)、淘寶(10.31%)、天貓(1.91%)、快手電商(1.53%)、京東(1.34%)、蘇寧易購(1.34%)、全球速賣通(1.15%)、微店(1.15%)、千牛(0.76%)、小紅書(0.76%)、萬師傅(0.57%)、微信(0.76%)、閑魚(0.57%)、1688(0.38%)、小鵝通(0.38%)、微信視頻號(0.38%)、美團(0.38%)、shopee(0.19%)、大麥網(0.19%)、微拍堂(0.19%)、拍機堂(0.19%)、智能火車票(0.19%)、瓜子二手車(0.19%)、餓了么(0.19%)、其他(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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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電訴寶”受理商家維權案例,我們從中選取十大典型投訴案例,涉及小紅書、微信、快手電商、微店、抖音電商、天貓、千牛、小鵝通、1688、淘寶。涉及問題包括:任意罰款、不合理處罰、扣押貨款、過度維護消費者、惡意處罰、扣押保證金、隨意封店、退店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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