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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托業協會于2025年2月啟動《家族信托業務指引》制定工作,由律所牽頭、多家信托機構共同組成編寫小組,并且在2025年11月形成《家族信托業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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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漢垚
編輯 |楊希
新媒體運營 | 張舒惠
近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業內獨家獲悉,中國信托業協會于2025年2月啟動《家族信托業務指引》制定工作,由律所牽頭、多家信托機構共同組成編寫小組,并且在2025年11月形成《家族信托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據了解,《征求意見稿》明確了適用范圍、起草依據、家族信托定義及工作原則;信托公司開展家族信托業務應符合的資質條件和標準;家族信托業務終止的條件和清算程序;家族信托業務的登記要求、指引生效條件及解釋修訂權歸屬等。
同時,規范家族信托業務營銷宣傳、盡職調查、方案設計、合同文本及簽署、信托財產交付等家族信托設立階段的各個流程,及家族信托業務存續期間的管理要求。
此外,《征求意見稿》也要求信托公司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業務風險;建立健全業務統計制度,及時準確報送數據,加強價格自律,防止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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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追求保值增值不屬于家族信托
根據《征求意見稿》,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單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單一自然人及其親屬共同委托,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制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的信托業務。
家族信托初始設立時實收信托應當不低于1000萬元。受益人應當為委托人或者其親屬,但委托人不得為唯一受益人。家族信托涉及公益慈善安排的,受益人可以包括公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組織。
而單純以追求信托財產保值增值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專戶理財性質的信托業務不屬于家族信托。但其他財富管理服務信托可變更為家族信托,但變更后則需適用家族信托業務指引。
信托公司開展家族信托業務應當聚焦家族信托傳承、分配功能,堅持回歸本源,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合法合規、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總體原則。
監管評級過低將暫停新增家族信托業務
《征求意見稿》同時對信托公司開展家族信托業務的資質進行明確。
要求信托公司應根據監管部門對信托公司監管評級等與業務掛鉤的評價體系與差異化監管政策,在監管允許展業的范圍內審慎開展家族信托業務。
當信托公司監管評級不符合監管部門要求的開展家族信托業務的最低評級時,信托公司應暫停新增家族信托業務。
信托公司開展家族信托業務應當至少配備5 名專職人員,專職人員應當具備3 年以上財富管理或金融相關業務經驗。
《征求意見稿》要求,信托公司應建立與家族信托業務相適應且區別于資產管理信托業務的部門與員工考核激勵機制,考核標準可涵蓋業務規模、業務合規等多個維度,并納入公司內部現有評級考核體系中。
另外, 信托公司應妥善保管家族信托業務形成的檔案材料,保證檔案資料的規范性、完整性,保存期自家族信托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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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業務收費“反內卷”
《征求意見稿》強調,信托公司開展家族信托業務應結合公司自身戰略定位,以健康可持續發展為前提,堅持質價相符原則,嚴禁低價內卷、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家族信托業務收費總額應覆蓋各項成本與合理利潤,信托業務收費計算方式可結合業務特點采用費率或定額等形式,并在信托文件中予以明確約定。
《征求意見稿》給出家族信托業務收費的參考公式,信托業務收費=設立成本+年度管理成本+合理利潤+其他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并于信托文件中明確約定的費用。
對于合理利潤,《征求意見稿》表示,應在綜合考慮市場水平、服務價值、風險承擔等因素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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