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養羊人顧永生輕信“熟人”劉某明的提議,賭上全部身家并貸款近百萬,將543只羊運到貴州玉屏養殖,盼著把“飼料羊”養成“跑山羊”高價盈利。可不到半年,羊就被劉某明用“偷梁換柱”的方式陸續變賣,最終全部失蹤。顧永生多次報警,警方先認定為經濟糾紛,后以詐騙立案又迅速撤銷,最終判定劉某明不構成犯罪,建議走民事訴訟。如今劉某明失聯,顧永生負債累累、家人臥病,案件背后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的界定爭議,以及“熟人騙局”的隱患,引發全網熱議。
一、輕信熟人入局:百萬投資踏錯坑,羊群遭“偷梁換柱”
顧永生和妻子靠養羊、販羊謀生多年,從江蘇鹽城輾轉到河南發展,日子雖不算大富大貴,卻也踏實安穩。兩年前,他在市場上認識了貴州玉屏的羊販子劉某明,對方常從他這里收羊倒賣,幾次合作下來沒出問題,兩人慢慢熟絡起來,顧永生也對這個“熟人”多了幾分信任。
2024年春節前后,羊肉市場行情下滑,利潤越來越薄,顧永生正愁沒出路,劉某明主動拋來“賺錢方案”:“貴州多山地,遍地是肥草,你把北方的飼料羊拉過去養幾個月,包裝成草飼跑山羊,能賣高價,賺得比現在多好幾倍!”這番話戳中了顧永生的心思,想著能靠這筆生意翻身,他沒多猶豫,決定賭上全部身家。
為了湊夠本錢,顧永生掏空家里所有積蓄,還咬牙貸了款,前后花89.4萬元買了543只羊,又拜托劉某明在貴州玉屏找養殖場地,自己則派懂技術的兒子去當地照看羊群,自己留在河南打理原有生意。2024年3月起,543只羊分批裝上貨車,長途跋涉運往貴州玉屏縣朱家場鎮水田村的養殖場,顧永生滿心期待著后續盈利,可他沒料到,這一去竟成了“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
羊到養殖場后,劉某明頻繁找借口,把自己販來的其他羊暫時放在這里,故意將兩群羊混在一起。顧永生的兒子起初沒多想,直到半年后才發現不對勁:原本543只羊,莫名少了一大半,2024年9月清點時,只剩下120多只。追問之下才明白,劉某明每次賣自己的羊時,都會偷偷夾帶顧永生的羊一起賣掉,再用新收來的羊填補空缺,靠著這種“偷梁換柱”的套路,悄無聲息轉走了大部分羊。
顧永生得知消息后,連夜從河南趕到貴州,第一時間報警求助。可當地朱家場鎮派出所卻給出“雙方屬合作關系,系經濟糾紛”的結論,不滿足盜竊立案條件。更過分的是,劉某明因為顧永生報警惱羞成怒,直接把他兒子趕出養殖場,剩下的120多只羊也被強行占有,徹底沒了蹤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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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維度拆解:為啥警方認定不構成犯罪?這些法律要點要分清
顧永生始終無法接受這個結果:羊是自己貸款買的,養殖全程都是自己出錢出人,和劉某明沒簽過任何合作協議,對方未經同意私自賣羊,明明是明搶暗偷,怎么就成了經濟糾紛?警方從立案詐騙到撤銷案件的操作,也讓不少人疑惑。其實這件事的核心爭議,在于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的邊界界定,結合法律規定和案件情況,咱們把關鍵問題說清楚,也給大家提個醒。
(一)先看盜竊罪:為啥沒立案?核心是“合作關系”的認定爭議
根據《刑法》第264條,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案中,顧永生認為劉某明私自賣羊構成盜竊,邏輯上沒問題——羊的產權明確屬于顧永生,劉某明沒出錢沒出力,也沒獲得賣羊授權,擅自處置他人財物,看似符合盜竊的特征。
但警方認定不構成盜竊,核心原因可能是認為“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合作關系”。從案件細節看,劉某明幫顧永生找養殖場地,還將自己的羊放在同一養殖場,外人看來更像合作經營;再加上兩人沒有書面約定,沒有明確劃分權利義務,警方可能據此判斷,糾紛源于合作中的利益分歧,屬于民事范疇,而非刑事盜竊。不過這里的關鍵漏洞的是,“幫忙找場地”不等于“合作養殖”,顧永生本打算盈利后給辛苦費,而非按比例分利,雙方未達成合作合意,僅因場地介紹就認定合作,確實難以讓人信服。
(二)再看詐騙罪:立案又撤銷,關鍵缺“非法占有故意”的鐵證
《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顧永生覺得自己被騙,一是劉某明說貴州適合養羊,可實際當地多灌木少牧草,根本不適合大規模養殖;二是對方從一開始就可能盤算著偷賣羊。
警方最初以詐騙立案,也是考慮到劉某明可能存在虛構養殖條件的行為,但后續撤銷案件,大概率是因為難以認定劉某明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司法實踐中,認定詐騙罪的核心是“行為人是否從一開始就想騙錢騙物”。劉某明前期和顧永生有多次正常合作,提議養羊時也沒有直接騙取錢財,后續賣羊后還承認“欠款25萬元”,這些行為讓警方難以確定他最初就有詐騙意圖,可能認為是合作中產生糾紛后才擅自處置財物,屬于民事侵權,而非刑事詐騙。
(三)警方認定的法律依據:刑法謙抑性原則,不輕易用刑事手段管民事糾紛
從法律原則來看,警方的處理也符合“刑法謙抑性原則”——簡單說就是能通過民事途徑解決的糾紛,不輕易動用刑事手段。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也明確,要清晰劃清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的邊界,不能僅憑虛構事實、擅自處置財物就定犯罪,必須嚴格審查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本案中,因為雙方沒有書面協議,權利義務模糊,警方可能認為更適合通過民事訴訟,讓劉某明承擔賠償責任,而非直接定罪量刑。但問題在于,如今劉某明失聯,顧永生走民事訴訟贏了官司,也可能面臨“執行難”的問題,百萬損失很難追回,這也是大家覺得不公的核心原因。
(四)重要提醒:熟人合作別大意,這些風險要規避
這起案件給所有創業者和生意人提了醒,尤其是和“熟人”合作時,千萬別掉以輕心:
1. 書面協議必簽:不管關系多好,合作事宜一定要寫進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利潤分配、財物歸屬,避免后續扯皮,也能在維權時留好證據;
2. 產權歸屬要清晰:自己的財物要做好標記,明確產權,避免和他人財物混放,防止被“偷梁換柱”,一旦發現財物被擅自處置,及時固定證據(如錄音、監控、證人證言等);
3. 維權途徑選對:遇到財物被侵占,先報警,若警方認定為民事糾紛,要及時向法院起訴,同時申請財產保全,防止對方轉移財產,減少損失;
4. 投資前先調研:不管對方說得多好,投資前一定要實地考察,比如本案中貴州當地不適合大規模養羊,若顧永生提前調研,或許能避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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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網友吵翻了天:有人罵騙子缺德,有人質疑警方認定
案件曝光后,網友們的討論炸開了鍋,觀點鮮明對立,核心爭議集中在“劉某明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和“警方的認定是否合理”上,不少評論戳中關鍵問題。
(一)怒斥劉某明:熟人坑熟人最可恨,就是變相盜竊
大部分網友都在指責劉某明,覺得他利用信任坑害顧永生,行為和盜竊沒區別。有網友說:“這就是明晃晃的偷,借著幫忙的名義混放羊,偷偷賣掉換錢,還把人趕走占剩下的羊,典型的見利忘義,熟人坑熟人最缺德!”還有網友吐槽:“沒簽協議不代表不是盜竊,羊是顧永生花錢買的,產權明明白白,劉某明沒任何權利處置,這就是非法占有,怎么就不算犯罪?”
(二)質疑警方認定:經濟糾紛還是犯罪?邊界太模糊
很多網友對警方的處理結果不滿,覺得“不構成犯罪”的認定難以服眾。有網友留言:“幫忙找個場地就成合作關系了?顧永生出錢買羊、派人養殖,劉某明一分錢沒花,憑啥算合作?這分明是盜竊,警方的認定太牽強了。”還有網友擔憂:“現在騙子都這么鉆空子了?只要沒簽協議,偷賣別人東西就不算犯罪?那普通人的財產安全怎么保障?”
(三)同情顧永生:輕信熟人毀全家,維權太難
也有網友共情顧永生的遭遇,覺得他太冤了。有網友說:“賭上全部身家還貸款,本來想賺錢養家,結果被熟人坑得傾家蕩產,房子蓋到一半沒錢裝,老婆還氣病了,太讓人揪心了。”還有網友感慨:“走民事訴訟贏了又咋樣?對方都失聯了,大概率要不回錢,受害者最后還是吃虧,維權太難了。”
(四)理性聲音:沒書面協議是硬傷,要吸取教訓
還有部分理性網友提到,顧永生沒簽書面協議是關鍵漏洞。有網友說:“同情歸同情,沒簽合作協議確實容易說不清楚,警方認定經濟糾紛也有依據,只能說吃一塹長一智,以后不管和誰合作,書面協議一定要簽好,別信口頭承諾。”
四、爭議待解:是民事侵權還是刑事犯罪?你怎么看
顧永生的遭遇讓人唏噓,一輩子的積蓄加貸款投進去,最后落得負債累累、家人臥病的下場,而始作俑者劉某明失聯避責,警方認定不構成犯罪,只建議走民事訴訟,這樣的結果確實讓人難以接受。
從法律層面看,警方的認定或許符合“罪刑法定”和“刑法謙抑性原則”,但從情理角度,劉某明擅自處置他人財物、非法占有的行為,已然損害了顧永生的合法權益,若僅以“經濟糾紛”定性,難免讓大眾覺得法律對受害者的保護不夠。更關鍵的是,在類似案件中,如何平衡“不濫用刑事手段”和“保障財產安全”,如何讓受害者能高效維權、追回損失,值得深思。
這件事里,劉某明的行為到底是民事侵權還是刑事犯罪?警方認定“不構成犯罪”是否合理?如果遇到熟人擅自處置自己的財物,該怎么快速有效維權?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說說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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