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人民法院暨本案合議庭:
本案經公開開庭審理,案件事實、證據情況已經十分清楚,懇請法院嚴格依據偵查機關查明的案件事實、卷宗證據對案件進行定性,不能因為本案與其他案件在事實上、或是涉案人員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就無差別的對兩個案件進行相同的判罰。
根據偵查機關查明的案件事實、證據,以及一審庭審的證據質證、法庭辯論,能夠反映本案是典型的網絡高利貸,而不是套路貸犯罪,涉案人員在核心的借款事實上沒有欺騙借款人,借款人也沒有被騙,孫某不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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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再次強調,根據X市公安局X年2月16日、X年5月3日作出的兩份《補充偵查報告書》,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報告中已經明確指出:“沒有證據證實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催收貸款過程中有辱罵、滋擾家屬朋友等行為的發生,更沒有采取線下派專人上門催收的情形。”(證據卷23P8)
“沒有證據證明孫某、張某等人有肆意制造被害人認定違約的情況,也沒有證據證明孫某、張某等人有參與轉單平賬惡意壘高債務的情況,沒有證據證明孫某、張某等人在貸款前承諾展期后可退回手續費等其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欺騙被害人貸款的情形。(證據卷29P6)
因此我們可以確認:
1.本案不存在轉單平賬,惡意壘高借款人債務;
2.本案不存在肆意認定違約、惡意制造借款人違約;
3.本案不存在辱罵滋擾借款人家屬、朋友,不存在上門催收。
辯護人在第一次開庭時已經當庭指出,上述偵查機關已經確認的證據不足之事實,檢察機關又在《起訴書》中作為指控依據,明顯沒有證據支撐、于法無據,懇請法院在判決書中務必予以糾正,以案件事實為裁判依據。
此外,套路貸案件的典型特點是具有欺騙性質,司法解釋規定套路貸的五個手段之中,最核心、最關鍵的手段行為其實只有轉單平賬和肆意認定違約、惡意制造違約兩個。
首先,因為只有肆意認定、惡意制造借款人事先預料不到的違約情況,才會導致借款人產生“事先沒有預料到”的還款責任;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如果沒有肆意制造、惡意認定違約,所有的還款責任、還款數額都是借款人在簽訂借條時清清楚楚認識到的、心知肚明的,我們又怎么能將雙方約定好的借款數額與還款數額,認定為詐騙犯罪?
其次,轉單平賬客觀上確實會壘高借款人的借款數額,據辯護人了解情況,與本案存在一定關聯的另一個案件中,就存在一定的轉單事實,但是孫某這個案件中明顯不存在轉單平賬或是轉單的事實,該事實自然不用考慮。但這是兩個案件之間的重要區別,懇請法院予以重視。
因此,辯護人認為,本案證據已經能夠證明,對認定套路貸、詐騙罪最核心的兩個手段行為“轉單平賬、肆意認定惡意制造違約”本案都明顯不存在,那還有什么事實能夠證明涉案人員詐騙了借款人?
最后,《起訴書》指控的涉案人員通過“利息低、下款快、無抵押、無擔保”等宣傳方式誘導借款人借款,該行為并不是認定詐騙罪的關鍵行為,本案核心的行為是放款收款行為,放款、收款過程中有沒有欺騙借款人,才是認定詐騙罪的關鍵。
借款人可能確實會被這些具有誘導性質的廣告吸引過來,如果說借款人直到放款的那一刻,都沒有認清能到手多少錢、要還多少錢,那我們可以說這些宣傳手段涉嫌詐騙,因為它實實在在的造成了借款人對核心的借款事實產生了認識錯誤。
但是本案的事實是,借款人看到廣告、找到涉案平臺后,涉案平臺會清楚的告訴借款人實際的借款情況,涉案人員對于核心的借款數額、還款數額都沒有欺騙借款人,借款人對于核心的借款事實沒有認識錯誤,怎么可能因為之前吸引客戶的宣傳手段而構成詐騙罪?
最后一點,辯護人強調,在社會生活中,借了錢之后當然會有還款責任,但只要符合自愿借款的要件,不能因為利息高,就認定屬于套路貸犯罪。懇請貴院綜合全案事實、證據,依法作出公正處理。
此致
X市人民法院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金翰明律師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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