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槌落下,對十四屆全國政協原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原副主任茍仲文作出死緩判決時,許多本地法律界人士注意到一個細節:這是鹽城中院首次審理正部級領導干部案件。這個“首次”,不僅是一個司法程序上的紀錄,更折射出中國反腐敗司法實踐正在向縱深推進。
![]()
茍仲文案由最高法指定鹽城中院管轄,延續了近年來重大職務犯罪案件“異地審理”的司法慣例。從司法實踐看,異地審理有效防止了地方干擾,保障了審判獨立性。鹽城中院作為地方法院,能夠從容審理這樣高級別的案件,既體現了司法系統的專業能力提升,也表明“指定管轄”這一制度設計已趨于成熟穩定。
大朱發現,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8月20日對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還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代表共30余人旁聽,全程公開透明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群眾代表旁聽庭審,在保證程序公開的同時,也讓地方法院的司法過程經受住了更廣泛的審視。
判決書中最引人注目的,莫過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的明確表述。針對受賄2.36億余元的特別巨大數額,法院在“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等情節,最終形成“死緩+終身監禁”的判決組合。
對鹽城中院而言,審理正部級干部案件無疑是一次全方位的“壓力測試”。從證據審查、庭審駕馭到判決書說理,每一個環節都關乎司法公信力。案件審理過程公開透明,控辯雙方充分發表意見,這些細節通過央視的報道呈現在公眾面前,實際上完成了一次生動的司法公開課。
茍仲文案的審理,正值反腐敗斗爭從“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深化推進的關鍵時期。此案判決體現的不僅是懲處個案的決心,也傳遞出制度性約束的信號,展現了無論職務高低,在司法面前程序平等的理念。
大朱認為,鹽城作為革命老區,在這片紅色土地上審理這樣一起案件,具有特殊的象征意義。當法治的細節在一次次這樣的審判中被夯實,司法才能真正成為守望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防線。
茍仲文案留給社會的思考,遠不止于一個高級官員的沉浮,而關乎如何在制度層面構建起“伸手必被捉”且“被捉必嚴懲”的法治確定性。這種確定性,正是建設廉潔政治最堅實的基石。在這里,大朱給中國法治的進步和鹽城點一個大大的贊。
(部分素材來源新華社、央視)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