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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檢察官到阿隆(化名)登記在兒子名下的一處房產進行走訪,了解房產資金來源等情況,確認房屋實際控制人。
一套房產被兩次出售,購房者雙雙落得“錢房兩空”的窘境,公安機關以“系民事糾紛”為由不予立案。經河南省新野縣檢察院監督,抽絲剝繭,還原案情,監督公安機關以合同詐騙罪立案偵查。最終,涉嫌詐騙的阿隆(化名)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日前,經河南省新野縣檢察院協調,登記在新野縣人阿隆的兒子小果(化名)名下的房產,被以100萬元價格拍賣。這起購房合同詐騙案的被害人終于有了盼頭。
夫妻買房被騙,公安機關不予立案
新野居民阿隆因投資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在2015年之前,陸續向朋友大平(化名)借款100余萬元;后經大平催要,卻無力償還。
2021年3月,經兩人協商簽訂“以房抵債”協議,阿隆將位于新野縣的一套房屋先抵押給大平,并約定三個月內還清借款,如不能償還則在六個月內搬離房屋,以房抵債,或將房屋出售后償還借款。
該約定到期后,阿隆既未償還借款,也未搬離,又未出售此房屋。2022年4月,兩人再次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將該房產以115萬元價格出售給大平,到同年6月1日一次性付清款項。在大平付清15萬元后,阿隆將房屋全部產權證明交給大平。由于阿隆欠下巨額外債,早已將自己控制的其他房產出售用于清償債務,沒有其他居住地方,大平同意房屋由阿隆暫時居住。
2023年4月,阿隆隱瞞該房已經出售給大平的真相,伙同妻子榮英(化名),與小飛(化名)夫婦簽訂《購房協議》,以80萬元的價格再次將該房屋出售給小飛夫婦。阿隆夫婦在小飛首付15萬元后不斷向小飛夫婦催要剩余購房款。萬般無奈之下,小飛夫婦四處借款,并于2023年4月14日、21日、25日、30日,又陸續支付給阿隆共計65萬元,至此小飛夫婦共計支付給阿隆80萬元,但阿隆以各種理由搪塞小飛夫婦,不予騰房。
某日,小飛與大平等人在該房屋處不巧碰面,雙方都主張該房屋歸自己所有,且雙方都拿出了書面依據,真相才得以揭開。小飛夫婦以報警相威脅,阿隆迫于無奈向小飛夫婦退還了15萬元,后攜全家人間蒸發。
2023年7月,小飛夫婦報警。但公安機關以“系民事糾紛”為由不予立案。
檢察機關啟動立案監督
2024年1月,走投無路的小飛夫婦來到新野縣檢察院,申請刑事立案監督。
該院檢察官隨即審查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書面材料,以及小飛夫婦提供的材料,并通過實地走訪調查,全面梳理阿隆與大平、小飛夫婦的兩次交易細節,核實阿隆出售房屋信息的真實性、房屋權屬協議,以及債務債權真實性等情況。
經核查發現,阿隆先將涉案房屋轉讓給大平,涉案房屋已由大平實質占有,阿隆卻隱瞞這一事實,將涉案房屋再次賣給小飛夫婦。該行為既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還嚴重侵犯了小飛夫婦及大平的財產權益。同時阿隆將小飛夫婦支付的65萬元錢款已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屬于非法占有。
新野縣檢察院認為,阿隆的行為涉嫌合同詐騙。2024年2月5日,該院向公安機關制發《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據,同年2月8日,公安機關以阿隆涉嫌合同詐騙罪立案偵查。
查明真相追贓挽損
公安機關立案時,阿隆為潛逃狀態。為查明其藏身地點,新野縣檢察院依法介入引導偵查,列出“五路并進”的偵查方向:一是查動向,從阿隆夫婦所在單位入手查清其逃匿前動向;二是查電話,從電信公司排查阿隆夫婦使用的聯絡方式;三是查親友,排查掌握其周圍親戚朋友有無聯系阿隆夫婦及是否為其提供錢財、逃匿場所;四是查賬戶,協調金融機構依法凍結阿隆夫婦名下具有支付功能的資金賬戶,壓縮其活動空間;五是查孩子,了解其與兒子聯系情況。
2024年7月,阿隆夫婦從天津逃到鄭州時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其堅稱自己是民事糾紛,不是詐騙,整個事件就是自己一人所為,其妻子、父母均不知情未參與。
阿隆零口供給案件突破帶來了一定阻力,但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前期調查收集的證據已足以證實其涉嫌合同詐騙罪。2024年8月,新野縣檢察院對其批準逮捕。
在審查起訴階段,阿隆仍辯解其行為屬于民事糾紛,且沒有經濟能力退賠;其辯護人也堅持無罪辯護意見,對此,阿隆妻子、父母多次信訪。為了進一步釋法說理,新野縣檢察院決定舉行公開聽證會,邀請律師、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一同參加,經討論,與會人員一致認同檢察院的處理意見:阿隆對小飛夫婦、大平雙方隱瞞欺騙實施“一房二賣”,且將錢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的行為,充分證明阿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但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還嚴重侵犯了小飛夫婦及大平的財產權益,構成合同詐騙罪,其辯解系經濟糾紛不成立。
今年1月16日,經新野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阿隆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20萬元。
案件法定程序已結束,但被害人經濟損失如何挽回?為此,新野縣檢察院再次與公安機關、法院召開聯席會議,就房產處置、如何降低被害人損失等問題進行了商討。會議達成一致意見,因早于小飛夫婦,阿隆于2021年與大平雙方協商簽訂“以房抵債”協議,在阿隆未如期償還債務情況下,依據協議約定該房所有權應歸大平所有,故無法對該房屋進行執行。
該院又查明,阿隆兒子小果名下登記有一處新野轄區按揭房產,該房產系阿隆生意較好時在2010年購買,辦的按揭手續,將房子登記在當時僅10歲、個人無購買能力的兒子名下,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該房產應認定為阿隆所有。據此,該房產可以通過拍賣處置方式,彌補被害人財產損失。
“拍賣所得資金將在有關部門主持下,分別用于償還小飛夫婦被騙資金和銀行的按揭貸款。”新野縣檢察院檢察長劉艷介紹。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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