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者不配合司法鑒定,法官耐心勸解調解成功
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時,因原告楊某在重新鑒定程序中拒不配合,導致鑒定無法進行,經法院主持調解協議,雙方最終達成調解,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案情回顧
2024年7月,姜某駕駛機動車與楊某發生碰撞,造成楊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姜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后楊某自行委托鑒定機構出具了傷殘十級的鑒定意見,并據此向法院起訴要求姜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35379.97元。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對楊某單方委托所做的鑒定結論提出異議,認為鑒定程序存在瑕疵,申請法院重新委托鑒定。法院審查后準許重新鑒定,并依程序搖號選定某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重新鑒定。然而,在鑒定機構通知楊某到場檢查身體以確定傷殘等級時,楊某多次拒絕配合,導致鑒定程序被迫終止,鑒定機構最終退回委托。
法院調解
針對重新鑒定無法進行的情形,主審法官及楊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向楊某釋法析理。同時,法官組織雙方多次協商,引導其權衡訴訟風險與調解利益。
經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保險公司同意在原鑒定結論基礎上適當降低賠償標準,賠償楊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共計231800元;原告楊某放棄后續訴訟權利,并承諾不再就本次事故主張其他賠償。法院依法對調解協議予以確認,案件以調解方式結案。
法官提示
司法鑒定是查明案件事實、定分止爭的重要依據,當事人有義務配合鑒定機構完成查體、提供材料等工作。若因一方過錯導致鑒定無法進行,法院將根據過錯程度分配舉證責任,過錯方可能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楊某最終選擇調解,既避免了訴訟風險,也提高了糾紛解決效率,同時體現了司法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積極作用。
來源: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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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劉彥孜
2025年第174期
總第18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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