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案例:彭某海合同詐騙無罪案
審理法院: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川08刑終77號
入庫編號:2024-05-1-167-001
關鍵詞:合同詐騙罪 詐騙罪 盜竊罪 法條競合 未達到立案標準
裁判要旨: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在實踐中的邊界較為模糊,在認定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時,一要注意合同是手段而非目的,不能割裂整個詐騙過程單獨看待“簽訂合同”的行為。二要注意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詐騙罪規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一章中,其犯罪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合同詐騙罪規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中,也即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客體除了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以外,還包括擾亂了合同管理行業領域的市場秩序。
一、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
(一)基本事實
本案被告人彭某海實施了兩個獨立的犯罪行為系列:
- 盜竊事實:2017年3月,彭某海多次潛入旺蒼縣某熱電廠,秘密鋸斷并盜走廠內電纜,將銅芯線銷贓獲利。第三次實施盜竊時被當場抓獲。
- 詐騙事實: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間,彭某海利用其持有的“廣元市星河明珠工程”施工圖紙,虛構自己系該工程總承包商的身份,以分包工程項目為由,先后與董某、李某文、范某三人簽訂了五份書面的工程分包合同。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其以收取“工程保證金”的名義,騙取三人共計人民幣19,000元。事后,彭某海改變聯系方式隱匿,錢款被其揮霍。
(二)訴訟過程與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四川省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認定彭某海盜竊罪成立,判處刑罰并責令退賠;對于詐騙19,000元的行為,未予認定構成犯罪。檢察院對此提出抗訴,認為應當追究詐騙罪的刑事責任。在二審中,廣元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撤訴,一審判決生效。
(三)爭議焦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被告人彭某海以簽訂工程分包合同為名騙取19,000元保證金的行為,應如何定性?是構成(普通)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抑或因未達到立案追訴標準而不構成犯罪? 更深層次的爭議在于:當一個行為被定性為特別法條(如合同詐騙罪)規定的犯罪,但因數額等情節未達到該罪的追訴標準時,能否轉而適用普通法條(如詐騙罪)予以追訴?
二、法律理論分析: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界分與競合
本案生效裁判明確指出,彭某海的該行為性質上屬于合同詐騙,但因數額未達到合同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2萬元),故不構成犯罪。這一結論不僅深刻體現了對兩罪區別的精準把握,更隱含了對法條競合適用規則的嚴格遵循,尤其是否定了“特別法不達標準即可轉用普通法”的實踐觀點。
(一)合同形式要件與實質作用的統一:合同是核心詐騙手段
區分兩罪的關鍵不在于是否存在一紙“合同”,而在于合同在犯罪構成中的作用與地位。
- 形式要件: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應體現市場經濟活動屬性,通常包含標的、數量、價款、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基本要素,并能反映出對市場秩序的潛在破壞。本案中,彭某海與被害人簽訂的五份“工程分包合同”,內容明確涉及工程項目、價格、結算、違約責任等,形式上完全符合經濟活動合同的特征,超越了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欺騙。
- 實質作用:裁判要旨強調“合同是手段而非目的,不能割裂整個詐騙過程”。在彭某海案中,簽訂合同并非詐騙預備或事后掩蓋,而是其實施詐騙的核心環節與必要載體。被害人正是基于對“工程分包合同”所構建的法律關系及經濟機會的信賴,才交付“保證金”。詐騙行為與合同簽訂、履行過程緊密交織、不可分割。若抽離“合同”這一形式,其虛構承包商身份、許諾分包工程的核心騙局將無法成立。因此,該行為整體上被“合同”所包裹和定義,符合合同詐騙罪“利用合同”實施詐騙的行為特征。
(二)雙重客體理論的具體適用:對市場秩序的侵害是本質區別
犯罪客體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根本標準。裁判要旨精準指出,詐騙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公私財產所有權),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包括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市場經濟秩序下的合同管理制度與交易安全。
- 詐騙罪的客體單一性:普通詐騙通常發生在一般生活交往或非經營性活動中,其危害性集中于個體財產損失。
- 合同詐騙罪客體的雙重性與傾向性:合同詐騙罪被置于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立法者意在強調其首要或主要的危害在于擾亂了健康、公平、可預期的市場交易秩序。彭某海的行為不僅騙取了錢財,更嚴重的是:
- 破壞了工程承包領域的誠信規則:其行為動搖了分包交易中資質審查、合同信賴的基礎。
- 濫用了合同這一市場經濟的基石工具:使合同從信用保障異化為犯罪工具,損害了不特定市場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安全感。
- 侵害了國家對合同的管理秩序:其行為直接沖擊了《合同法》等法律所維護的合同嚴肅性與真實性原則。因此,從侵害法益的質與量上看,彭某海的行為更主要、更直接地侵害了市場交易秩序,這一定性使其與傳統侵犯財產權的普通詐騙產生了本質區別,應優先納入合同詐騙罪的評價范疇。
(三)法條競合下的嚴格適用:特別法的獨立評價體系及其對“轉用論”的否定
在刑法理論中,詐騙罪(第266條)與合同詐騙罪(第224條)存在法條競合關系。合同詐騙罪是特別規定,詐騙罪是普通規定。本案的裁判邏輯,清晰而堅定地遵循了法條競合的基本原理,并否定了實踐中的“轉用論”。
- 競合關系的認定與特別法的優先適用:彭某海的行為,既符合普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更完全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特別構成要件。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應優先適用特別法條,即合同詐騙罪的規定進行評價。本案法院首先確認其行為性質屬于合同詐騙,正是這一原則的體現。
- 對“轉用論”的否定性論證: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一種觀點認為,當行為符合特別法(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但因數額等情節未達到其追訴標準時,若該數額達到了普通法(詐騙罪)的追訴標準,則可以按普通詐騙罪定罪處罰。本案的生效裁判實質上否定了這一觀點,其法理依據在于:
(1)特別法設定的獨立評價體系:立法者為合同詐騙罪設定獨立的、高于普通詐騙罪的數額追訴標準(如本案參照的2萬元),并非立法疏漏,而是具有深刻的刑事政策考量。它反映了立法者對侵犯復雜客體(財產權+市場秩序)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評價標準不同于侵犯單一客體(財產權)的行為。較高的數額門檻意味著,立法者認為,只有當擾亂市場秩序的嚴重性達到一定程度時,才值得動用刑罰制裁。這種獨立的“罪量”要求,是特別法構成要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轉用論”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如果允許在特別法不構成犯罪時“轉用”普通法,實質上是在特別法設置的入罪條件之外,創設了一條新的入罪路徑。這等于通過司法解釋變相修改了特別法的構成要件,架空了立法者為特定犯罪設定的、區別于普通犯罪的刑事政策門檻,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所要求的明確性與確定性。
(3)“轉用論”可能導致評價矛盾與邏輯悖論:以本案為例,若按“轉用論”以詐騙罪(假設當地數額較大標準為3000元)追究19,000元的責任,則會出現一個悖論:一個被法律評價為“主要侵害市場秩序”(故適用特別法)的行為,卻因“未嚴重到需要刑事處罰的程度”(故特別法不罰),反而以“侵害財產權”(普通法)為由受到了更嚴厲的評價(普通法門檻低,更易入罪)。這在法律評價上是混亂和矛盾的,也與刑法體系協調性相悖。
(4)保障功能與謙抑性原則:刑法中的數額標準,兼具定罪功能與保障(出罪)功能。特別法設定較高的數額標準,體現了刑法對市場經濟活動中某些具有一定欺詐性質但危害尚未達嚴重程度的行為的謙抑性。允許“轉用”將侵蝕這一保障功能,不當擴大刑事打擊面。
本案裁判堅持了“先定性,后定量”的嚴格邏輯:首先,根據行為手段和侵害客體,定性為合同詐騙行為;其次,嚴格適用該罪獨立的定量標準(2萬元),因數額未達標,故不構成犯罪。這一裁判思路捍衛了特別法的完整性和立法權威。
三、辯護思路歸納與裁判要旨啟示
(一)本案的辯護思路啟示
對于類似案件中涉嫌合同詐騙的辯護,可圍繞以下核心要點展開:
- 緊扣“合同”性質與作用辯護:論證行為不具備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本質特征,或合同僅為幌子而非核心手段,力圖將行為定性向普通民事欺詐或普通詐騙方向引導。
- 聚焦“秩序法益侵害”薄弱性辯護:強調行為雖涉合同,但影響范圍有限,未對宏觀市場交易秩序構成實質擾亂,以否定合同詐騙罪的成立基礎。
- 善用“特別法獨立標準”進行出罪辯護:在行為確屬合同詐騙性質時,精確計算犯罪數額,若未達該罪追訴標準,應堅決主張適用“特別法優于普通法”且“特別法標準獨立”的原則,得出不構成犯罪的結論,有效阻斷“轉用論”的適用空間。
(二)裁判要旨的實踐啟示
本案裁判要旨及生效判決對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指導價值:
- 確立了“合同雙重屬性”審查方法:要求對涉案“合同”進行形式與實質的雙重審查,強調其在犯罪過程中的核心手段作用。
- 彰顯了“秩序法益”的獨立價值:將擾亂市場秩序作為定罪量刑的獨立且重要的考量因素,提升了對經濟犯罪復雜危害性的認識。
- 鞏固了“法條競合嚴格適用”的裁判規則:本案通過不予追究合同詐騙部分刑責的最終處理,明確宣示了在特別法(合同詐騙罪)因數額未達標準而不構成犯罪時,不應也不能“倒退回”普通法(詐騙罪)進行追訴。這為處理同類法條競合與數額門檻爭議提供了權威范本,強調了司法活動必須尊重立法對不同行為類型設定的不同刑事可罰性邊界,對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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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和合規建設
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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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律師|乾成
陳明,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刑事業務部副主任、專職律師
社會職務:朝陽區律師協會刑委會委員 北京外國語大學兼職導師
教育背景:中國政法大學 刑法學碩士
執業領域:刑事辯護、刑民交叉、公司犯罪與企業合規
職業背景:陳明律師本科就讀于中國政法大學工商管理專業,畢業后跨專業以第一名的成績考入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專業學習,讀研期間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績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2010年獲刑法學碩士學位。
碩士畢業后以公務員考試第一名的成績考入北京市某區法院,長期從事刑事審判工作,先后擔任法官助理、審判員等職務,參與審理了一系列在北京市乃至全國有重要影響的刑事案件,如北京市第一例由基層法院審理的政治性案件、北京市第一例強制醫療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信用卡套現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侵犯著作權案件、某未成年人性侵案、某互聯網公司涉黃案等,發表過多篇刑事審判業務專業文章,對刑事審判程序及實體內容均有深入研究。
2016年從法院辭職,先后擔任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法律部高級經理、宜信金融集團風控部副總監等職務,負責集團法律糾紛案件、法律風險防控等工作,積累了豐富的民商事訴訟、公司法律事務處理經驗。2020年開始以律師身份執業,執業以來辦理多起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刑事案件,取得了當事人及司法機關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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