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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兩個案子離奇的一輸一贏,都只說明了一點:遇事讓律師把關的重要性。
先說贏的案子。
一個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出租方、承租方、擔保方簽署了合同,我的委托人是擔保方。
合同是這樣約定的:自2024年8月30日起產生的租金則由丙方(承租方)自行承擔。但租賃期間產生的水電、物管費等,由乙方(擔保方)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承租方沒有按時支付房租近10萬元,起訴了承租方和擔保方。
作為擔保方代理律師,我提出該約定明確約定了擔保范圍只有水電和物管費,而不包括租金。
最后法院全部采納了我的意見,案子勝訴。
但正常人都知道,租金才是最重要的,當時出租方讓我方簽字擔保,估計也是為了保障租金。
但合同約定,寫的清清楚楚,所以官司贏的也很正常。
再說輸的案子。
是一個吊籃租賃合同糾紛,很多人對吊籃不清楚,就是做高樓外墻作業時,工人必須要在吊籃里才能施工。
每臺吊籃每天的租金在30元左右,但是吊籃的成本除了價格本身,主要是需要把吊籃運輸到工地(運輸費)、到了工地需要搬到樓上(搬運費)、搬到樓上后還需要組裝(安裝費)、裝好之后還需要根據施工上下樓移動、跨棟移機(移機費),不僅成本大,風險也高,工人很容易受傷。
如果每臺吊籃只租三兩天,租金只有不到100元,但是成本卻是上萬元。
所以必須要有最低租賃期限,不到三個月按三個月計算。
我這個案子,就是這樣的情況,這部分金額算下來有10萬左右,對方提供的結算單只認可8萬元,有項目經理和審計員的簽字。
但對方律師抓住了合同明確約定了:租期暫定三個月,自進場之日起至報停之日止。
不認可該部分費用,把之前提交的有被告員工潛質的結算單全部否認了。
法院判決合同合法有效,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來計算租金,項目經理和審計員的簽字并沒有法律效力。
這兩個案子,一個本該輸的卻贏了,一個本該贏的卻輸了,由此可見,書面合同的重要性,一字之差,確實天壤之別。
大部分客戶在簽署合同的時候,是不愿意請律師的,他們舍不得那少則500元,多則2000元的費用。
但是出了問題,幾萬的律師費也許都彌補不了合同中的漏洞。
我仍記得之前的一位同事來成都買房,想讓我把關,我說費用500元。
她考慮了一下,說不用了。
兩年后又找到我,原來她買的房至今也沒有拿到。
經了解,我才知道她的房款并沒有支付給開發商,而是按照業務員的指示付給了其他裝修公司,她的那套房子已經被開發商的債權人強制執行了。
如今找我,早已無力回天,一生的積蓄就此落空。
總結一句,人生的重要決定,公司的重要項目,一定要提前找律師,萬不能因小失大。
如果有需要律師把關的朋友,可以添加我的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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