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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正當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其邊界由《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界定,需同時滿足主觀善意、客觀正當、無混淆誤認三大要件。
一、法律依據與核心邏輯
? 法條:注冊商標含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直接表示商品質量、原料、功能等特點;地名的,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 邏輯:描述性標志的第一含義(描述功能)屬公共資源,商標權僅保護其第二含義(來源識別),不能壟斷公共描述權。
二、邊界認定三要件(缺一不可)
1. 主觀善意:使用目的是客觀描述商品/服務特征,無攀附商標知名度、誤導來源的故意。
2. 客觀正當:僅用標志的描述性含義;使用方式必要、適度(如說明書、成分表、產地標注);非商標性使用(未突出、未作來源標識)。
3. 無混淆誤認:不會讓相關公眾對商品/服務來源產生混淆,也不會誤認為與商標權人存在關聯。
三、典型場景與侵權紅線
? 合法場景:
? 用“青花椒”描述花椒烤魚的原料;
? 用“云陽”標注產地為云陽的特產;
? 用“XL”標注服裝型號
? 侵權紅線:
? 突出使用描述性詞匯作商標(如放大、加特殊標識);
? 超出必要范圍(如在產品主標識用他人含描述性的注冊商標);
? 造成來源混淆(如暗示與商標權人有關聯)。
四、維權與抗辯要點
? 商標權人:維權邊界限于禁止他人商標性使用、造成混淆的行為,不得禁止正當描述;提升商標顯著性與第二含義證據。
? 被訴方:主張描述性使用需舉證使用目的正當、方式適度、無混淆可能,優先提供使用場景、行業慣例、消費者認知證據。
五、快速判斷三步法
1. 是否為描述性標志(通用名、描述語、地名);
2. 使用目的是描述商品還是標識來源;
3. 是否易致相關公眾混淆。
三步均符合則屬正當使用,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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