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通訊員 張靈敏
近年來,以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等為代表的列管麻精藥品被不法分子兌入煙油制成“上頭電子煙”進行吸食和販賣,嚴重侵蝕公眾身心健康,危害社會安全穩(wěn)定。
近日,由黃岡市蘄春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陳某、占某等八人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宣判,蘄春縣法院采納檢察機關(guān)量刑建議,對涉案8名被告人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三年二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
承辦檢察官介紹,2024年10月初,被告人陳某甲為牟利及個人吸食,多次在網(wǎng)上購買“上頭電子煙”,以“上頭”煙油勾兌普通煙油后向他人販賣。10月11日,被告人占某通過加密聊天軟件聯(lián)系上陳某甲,后伙同陳某乙前往九江陳某甲處以90元/ml的價格購買到100ml“上頭”煙油。次日返回蘄春后,占某、陳某乙以180元/ml的價格向被告人馬某、梅某販賣約40ml煙油,四人在馬某家中勾兌并分裝制成“上頭電子煙”后,一部分用于吸食,一部分對外販賣。
2024年10月15日凌晨,馬某、梅某因吸食“上頭電子煙”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經(jīng)尿液檢測,二人均呈依托咪酯陽性。后被告人占某、陳某乙、陳某甲依次被抓獲。到案后,三人經(jīng)尿液檢測均呈依托咪酯陽性,陳某甲住處被扣押的液體煙油經(jīng)鑒定含有美托咪酯成分。
經(jīng)查明,除上述五名被告人外,文某、李某、田某等人均存在有償轉(zhuǎn)賣涉案電子煙的行為,販賣對象中有多名未成年人,社會影響惡劣。
檢察機關(guān)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8名被告人均存在販賣含有列管成分電子煙的行為,也都明知所購煙油具有麻醉、興奮等藥效,能認識到“致癮癖性”和“毒害性”等毒品屬性,同時販賣對象均是為追求刺激效果而吸食,具有“非法使用性”。結(jié)合在案其他證據(jù),最終綜合認定被告人均主觀明知是毒品而販賣,應(yīng)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刑事責(zé)任。經(jīng)蘄春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后,當?shù)胤ㄔ阂婪ㄗ鞒錾鲜雠袥Q。
承辦檢察官提醒,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yīng)當追究刑事責(zé)任。“上頭電子煙”極具迷惑性,其外觀與普通電子煙基本一致,添加成分日益混雜,切莫存僥幸心理認為不含毒品。吸食“上頭電子煙”嚴重危害身體健康,務(wù)必提高警惕,增強防毒、拒毒意識,不要貪圖一時“快樂”,誤入毒品迷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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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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