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22年1月,林志遠通過甲公司居間,與張建國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510萬元購買一號房屋(平房,建筑面積37.8㎡)。合同明確:
林志遠支付定金10萬元;
所有交易稅費(含土地出讓金、契稅、測繪費等)由買方承擔;
特別補充條款:出賣人已告知該房屋在繼承時曾向房管部門承諾——“若出售,房管局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超出國家定價部分需上交”。如因此導致無法過戶,雙方互不違約,出賣人應退還買方已付款項。
簽約后,林志遠依約支付定金10萬元、居間傭金10.2萬元,并自費辦理土地出讓手續(xù),支出:
土地出讓金61.5萬余元
契稅、印花稅、測繪費、登記費等合計約2.6萬元
房屋裝修費11.7萬元
2023年5月,一號房屋完成土地出讓,取得新不動產權證,仍登記在張建國名下。但因房管部門未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無法過戶至林志遠名下。
林志遠多次催促無果,遂起訴請求:
解除合同;
返還定金10萬元;
賠償土地出讓金、稅費、裝修費等共計近90萬元。
張建國辯稱:
實際買家是甲公司,林志遠只是“名義購房人”;
自己已披露房屋瑕疵,不應承擔任何費用;
不同意解除合同。
甲公司則表示:自己僅為居間方,房屋確因政策原因無法過戶,支持林志遠全部訴求。
二、裁判結果
確認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于2024年6月X日解除;
張建國返還林志遠定金10萬元;
張建國賠償林志遠土地出讓金、契稅、印花稅、測繪費、登記費及裝修費,合計701,218.09元;
注:法院認定合同因“政策障礙”無法履行,屬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的解除情形,但基于公平原則,出賣人應返還買方為交易實際支出的必要成本。
三、法院說理
合同有效,但因政策限制無法履行,構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
一號房屋雖已完成土地出讓,具備上市條件,但因房管部門依據房改政策享有法定優(yōu)先購買權,且明確表示“暫無細則、無法放棄”,導致客觀上無法完成過戶。林志遠購房目的落空,有權解除合同。
雙方已約定“互不違約”,故不適用違約金,但應返還款項
合同補充條款明確:如因優(yōu)先購買權導致交易失敗,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出賣人須退還買方已付款項。該約定合法有效。
買方支出的土地出讓金等屬于“為履行合同所付必要費用”,應由出賣人承擔
土地出讓金、契稅、測繪費等系將房屋轉為可交易狀態(tài)的前置成本;
房屋現(xiàn)已裝修并交還張建國,其實際受益;
根據《民法典》第6條“公平原則”,張建國應承擔上述費用。
裝修費酌減至6萬元,因證據不足
林志遠主張11.7萬元裝修費,但未提供充分票據,法院結合房屋現(xiàn)狀及常理,酌定支持6萬元。
“名義購房人”抗辯不成立
張建國稱實際買家是甲公司,但未能舉證推翻書面合同主體。法院認定林志遠為適格原告。
四、律師提示
購買房改房、公房、平房前,務必核查“優(yōu)先購買權”風險
此類房屋多涉及國有資產,房管所、原產權單位可能享有法定優(yōu)先購買權。即使完成土地出讓,若對方不放棄權利,仍無法過戶。
合同中“互不違約”條款≠所有損失自擔
即便約定“互不追究違約責任”,法院仍可依據公平原則,判令返還買方為交易實際支出的必要成本(如土地出讓金、裝修費)。
土地出讓金是最大風險點,動輒數十萬
平房、央產房、房改房轉商品房,常需補繳高額土地出讓金。務必在簽約前確認:能否過戶?誰承擔出讓金?若不能過戶,能否退回?
裝修前必須確認產權可轉移
本案中,林志遠在未完成過戶前即投入11.7萬元裝修,最終僅獲賠6萬。強烈建議:先過戶,再裝修!
居間傭金難追回,律師費一般不支持
中介促成簽約即完成主要義務,即便交易失敗,傭金通常不退。律師費除非合同明確約定,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由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旨在提醒購房者:看似“價格便宜”的平房、老房,往往隱藏重大政策風險。簽約前務必查驗房屋性質、是否存在優(yōu)先購買權、土地出讓可行性。一旦因政策原因無法過戶,雖可解約退款,但時間、資金、機會成本巨大。謹慎決策,方能避坑。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