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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林志遠與妻子張雅婷共同擁有一號房屋。2024年4月,張雅婷不幸去世。其父母張建國、張秀蘭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與林志遠于2024年9月在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確認:
林志遠放棄繼承張雅婷的遺產份額;
一號房屋最終產權比例為:林志遠50%、張建國25%、張秀蘭25%。
2024年10月,三方共同將一號房屋以462萬元出售,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買方將全部房款支付至張秀蘭賬戶。扣除銀行貸款264萬元、中介費4.62萬元、擔保費2.57萬元后,剩余190.81萬元由張秀蘭持有。
林志遠認為,自己享有50%產權,應分得95.4萬余元,但張秀蘭拒絕支付。遂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要求返還該款項及利息。
張秀蘭夫婦辯稱:
林志遠與張雅婷婚姻期間曾向他們借款343.5萬元用于購房,屬夫妻共同債務;
張雅婷去世后,林志遠同意以售房款償還部分債務;
全部房款打入張秀蘭賬戶是三方共同約定,有合法依據,不構成不當得利;
另案民間借貸糾紛正在審理,本案應中止。
二、裁判結果
駁回林志遠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定:張秀蘭收取售房款系基于三方共同簽署的買賣合同及資金監管協議,具有法律依據,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三、法院說理
不當得利的核心是“無法律根據”
根據《民法典》第985條,不當得利需滿足四個條件:一方獲利、一方受損、因果關系、無法律根據。其中,“無法律根據”指既無法定依據,也無約定基礎。
售房款支付至一方賬戶系三方合意
本案中,林志遠作為共有人之一,全程參與簽約、辦理貸款解押、簽署理房通資金監管協議,并同意將全部售房款匯入張秀蘭賬戶。該行為屬于對共有財產處分的共同意思表示,具有明確合同依據。
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屬另案審理范疇
即便雙方存在借款糾紛,也應通過民間借貸之訴解決。不能因對款項用途有爭議,就否定收款行為的合法性。“有爭議”不等于“無依據”。
原告堅持錯誤案由,法院依法駁回
經法院釋明,林志遠仍堅持以“不當得利”起訴。但本案實質是共有物分割或債務清償糾紛,不屬于不當得利法律關系,故裁定駁回。
四、律師提示
賣房時務必明確售房款分配方式
多人共有的房屋出售,應在《買賣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書面約定各共有人應得分額及收款賬戶,避免事后扯皮。
“錢打到別人賬戶”不等于“對方白拿”
若你簽字同意房款打入他人賬戶,事后又以“沒拿到錢”起訴不當得利,法院不會支持。關鍵看收款是否有共同約定或合同依據。
家庭內部債務與房產分割應分開處理
借款、贈與、出資等經濟往來,建議另行簽訂書面協議,并與房產份額明確區分。切勿混為一談,否則維權時容易“案由錯位”。
不當得利不是“萬能筐”,不能隨便用
很多當事人以為“對方拿了錢我沒拿到”就是不當得利。但只要對方收款有合同、協議、授權或共同行為支撐,就不構成不當得利。
正確維權路徑:共有物分割之訴
本案林志遠若想分錢,應提起共有物分割糾紛,要求按50%比例分配剩余售房款。若對方主張抵債,可在該案中一并抗辯或反訴。
本文由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旨在提醒:家庭房產交易涉及親情與利益交織。無論是繼承、出售還是分配,都應留下書面憑證。一旦發生糾紛,選擇正確的案由和訴訟策略,才是勝訴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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