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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7年9月,劉志遠通過甲公司居間,與趙明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一號房屋(含附屬一號地下室),總價約303.6萬元。合同明確約定:房屋及附屬地下室一并交付。
2017年11月16日,一號房屋完成產權過戶,登記至劉志遠名下。交房時因原房主未到場,僅由中介陪同驗房,雙方未對地下室進行實際交接。劉志遠隨后欲使用地下室時發現,室內已被陳建國堆放自行車、木料等雜物。
陳建國聲稱:自己與更早的房主孫強存在10萬元借款糾紛,孫強曾于2012年出具《欠條》,承諾“用一號地下室作抵押”。因此,他有權繼續占用地下室,除非有人代為償還10萬元。
劉志遠多次要求騰退無果,物業、居委會協調均失敗,遂起訴請求:
判令陳建國騰退一號地下室;
支付2017年9月至2025年5月的占有使用費9100元(100元/月)。
二、裁判結果
陳建國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騰退一號地下室,交還劉志遠使用;
陳建國支付劉志遠地下室占有使用費7200元(按80元/月,自2017年11月13日起算,共90個月)。
注:法院認定劉志遠為合法物權人,陳建國與前房主的債務糾紛不能對抗善意買受人。
三、法院說理
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買受人依法享有完整物權
一號房屋及附屬地下室已于2017年11月16日登記在劉志遠名下,其作為合法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私人抵押”不產生物權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陳建國所持《欠條》即便真實,也僅構成普通債權債務關系。地下室未辦理任何抵押登記,不具有物權效力,更不能約束后續購房人。
劉志遠系善意買受人,依法受法律保護
劉志遠購房時不知曉陳建國與孫強之間的糾紛,且已支付合理對價、完成產權登記,符合《民法典》關于善意取得的保護要件。
占有使用費起算時間應從產權過戶后合理寬限期起算
法院酌定自過戶后第7日(2017年11月13日)起計算占用費,并綜合當地同類地下室租金水平,調整為80元/月,共計7200元。
債務糾紛應另案解決,不得侵占他人財產
陳建國與孫強之間的借款問題,可通過訴訟或協商解決,無權以“抵押”為由長期霸占他人不動產。
四、律師提示
“口頭抵押”“欠條抵押”均無效,不動產抵押必須登記
根據《民法典》第402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僅憑一張欠條,哪怕寫明“用地下室抵押”,也不產生法律上的抵押效力。
購房時務必實地查驗附屬設施,包括地下室、車位等
本案因交房時未實際驗收地下室,導致隱患遺留。建議:
簽約前查看地下室是否被占用;
交房時與賣方共同清點、簽署交接清單;
發現異常立即報警或留存證據。
善意購房人受法律優先保護
即便房屋曾涉及前手債務、家庭糾紛、租賃關系等,只要買受人不知情、已付款、完成過戶,即可排除他人非法占有。
長期占用他人地下室,可能面臨高額占用費+強制執行
本案占用近8年,法院雖酌減標準,但仍判賠7200元。若拖延更久或地段價值高,費用可能數萬元。拒不騰退還可能被強制執行+列入失信名單。
遇到類似情況,及時起訴確權+主張占用費
不要僅靠物業或居委會調解。向法院提起返還原物之訴,是最快、最有效的維權方式。
本文由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旨在提醒購房者:房屋附屬設施(如地下室、儲藏室、車位)同樣是重要財產權益。簽約前務必查清權屬狀態,交房時務必現場驗收。一旦發現被他人非法占用,應果斷通過法律手段維權,切勿因“小事”拖延,導致損失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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