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權利救濟與司法豁免的界限究竟何在?
近年來,隨著社會對司法公正的關注度不斷提高,一些當事人因民事審判中的枉法裁判行為遭受損失后,往往將國家賠償視為救濟途徑。然而,國家賠償制度在民事裁判領域的適用范圍卻有著明確的法定界限。
本文將以法律實務視角,深入剖析民事枉法裁判與國家賠償的關系,厘清常見誤區,并探討有效的權利救濟路徑。
01 法律界限:民事枉法裁判不屬國家賠償法定范圍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中可申請國家賠償的情形僅包括三類: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違法采取保全措施,以及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委賠監114號決定書中明確指出了這一點,民事錯判、枉法裁判均不屬于國家賠償案件的受案范圍。
該案中,申訴人張在平以民事枉法裁判導致其遭受損失為由申請國家賠償,但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最終駁回了其申訴,理由是“民事錯判、枉法裁判等均不屬于該條規定的賠償范圍”。
同樣,在曹大成案中,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明確指出:“你主張愛輝區、黑河市兩級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屬枉法裁判,該違法判決致使你遭受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的訴求不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的受案范圍。”
這一司法立場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選擇:國家賠償制度主要針對的是司法機關在程序性措施和執行中的違法行為,而非裁判內容的正確性。
02 常見誤區:混淆裁判錯誤與違法行為
實踐中,許多當事人難以區分“裁判內容錯誤”與“司法行為違法”的界限。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立法設計,民事裁判錯誤可以通過上訴、再審等審判監督程序糾正,但一般不觸發國家賠償責任。
若民事判決錯誤且已執行,首要的救濟途徑是執行回轉程序,即通過執行程序將已執行的財產返還給原權利人。
只有當司法人員的行為同時涉嫌構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且達到情節嚴重程度時,才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追究,但這與國家賠償屬于不同的法律路徑。
部分當事人主張,既然法官的行為已構成枉法裁判罪,國家就應承擔賠償責任。然而,現行法律并未建立這兩種制度之間的直接聯系。
03 可獲賠償的法定情形:三類程序性違法
雖然在民事裁判內容方面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對于審判過程中的三類程序性違法行為,當事人仍可依法獲得國家賠償。
其一,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對沒有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或者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等。
其二,違法采取保全措施。例如,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或者明顯超出訴訟請求的范圍采取保全措施,違法保全案外人財產等。
其三,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包括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超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數額和范圍執行,以及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回轉等。
在羅某、羅某光案件中,法院違法查封、變賣案外人房產,檢察機關通過提出檢察建議監督法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向羅某等人支付賠償金80萬元。此案是針對違法執行行為而非裁判內容錯誤獲得國家賠償的典型案例。
04 維權路徑:多元救濟機制的綜合運用
面對民事枉法裁判造成的損害,當事人可尋求多元救濟機制,而非局限于國家賠償申請。
首先,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錯誤裁判。當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內上訴或申請再審,請求法院糾正錯誤判決。若法院自身發現錯誤,也可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序。
在毛某娟、毛某輝股權確認糾紛抗訴案中,檢察機關通過抗訴促使法院再審,最終糾正了原審判決的錯誤,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追究枉法裁判人員的法律責任。若法官的行為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當事人可向紀檢監察部門或檢察機關舉報,由有關部門依法調查處理。
在王某福等人“以房抵債”系列虛假訴訟案中,涉案法官因民事枉法裁判罪和受賄罪等受到刑事處罰,為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另一種途徑。
再次,通過檢察監督推動權利救濟。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可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由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或檢察建議,促使法院糾正錯誤。
在某工貿公司與某實業公司欠付貨款糾紛抗訴案中,檢察機關通過抗訴使法院再審改判,明確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償責任的性質及構成要件的認定標準。
05 制度反思:現行法律的局限與完善方向
從比較法視角看,我國《國家賠償法》對民事審判領域的規制相對保守。這種保守立場雖有助于維護司法權威,但在保障當事人權益方面可能存在不足。
特別是當民事錯判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被糾正后,因原錯誤判決已執行且無法通過執行回轉彌補損失時,當事人缺乏有效的救濟途徑。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并不罕見。
長遠來看,我國可考慮建立有條件的民事錯判國家賠償制度,針對法官有重大過失或故意違法行為、當事人損失巨大且無法通過其他途徑獲得彌補等特定情形,有限度地納入國家賠償范圍。
同時,應完善司法責任追究與國家賠償的銜接機制,確保責任人員受到追究,受害方獲得實質救濟。
在法律實踐中,遭遇民事枉法裁判的當事人,應理性選擇維權路徑:對裁判內容不服,通過上訴、再審尋求救濟;對法官違法行為,通過舉報、檢察監督追責;對違法強制措施、保全或執行錯誤,可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司法公正的實現,既需要制度保障,也需要當事人的理性維權。唯有在法治框架內尋求救濟,才能最終實現權利的實質性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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