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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
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相關內容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過渡期結束后待遇平穩銜接有關工作要求,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對《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內政辦發〔2015〕12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相關內容進行修改,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將《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二)中的“(2)”內容修改為:“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職業年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自治區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自治區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調節系數×視同繳費年限×1.2%
職業年金按照《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有關規定計發。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調節系數×視同繳費年限+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指數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崗位、工人技術等級)等確定。
視同繳費指數調節系數原則上每年公布(為‘1’時可不公布)。”
二、在《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增加一項“托低”規定,即“對于2024年10月1日到2029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新辦法待遇標準低于原老辦法待遇標準的退休人員,實施待遇‘托低’,按照對應的2024年9月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扣除本人退休時職業年金待遇)”。
三、將《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領取基本養老金申請進行審核。職工從審核通過的退休時間次月開始領取基本養老金。”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202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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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暖新聞”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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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暖新聞
編輯:任施瑤 審核: 韓改琴 白慧敏
校對:任施瑤
新聞熱線:0477—813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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