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馬釗
在上篇(京都釋法 | 民事案件“穿透式審理原則”深度解析)中,我們深入探討了穿透式審理原則的理論根基與規范體系。以下,我們將結合數個、典型案例,探討該原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實際應用。
一、穿透式審理原則的司法實踐
穿透式審理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核心價值,在于透過交易的形式外觀,探究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與權利義務實質,實現裁判結果與公平正義的契合。以下結合三個典型案例,具體分析該原則的適用邏輯與實踐效果: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穿透“以物抵債”表象,認定法律關系本質【(2015)民一終字第180號】
案例核心事實
上訴人彥海公司與被上訴人湯某等四人先后簽訂多份《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湯某等四人以4億元購買彥海公司名下房產及車位,已付房款3.6億余元源于雙方此前借款本息及債務轉讓。彥海公司未按承諾于2014年9月30日前交房,湯某等四人訴請支付違約金及律師費。彥海公司抗辯稱雙方系“名為買賣實為借貸”,案涉合同為借款擔保,因違反流質禁止規定應屬無效。
穿透式審理的適用邏輯
穿透合同名稱與表面約定:案涉交易雖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為載體,但根源在于雙方此前的借貸關系。法院未局限于合同名稱,而是深入審查交易背景,發現案涉合同系彥海公司無力償還借款本息后,雙方協商將債權轉為購房款的產物,這一核心事實構成穿透審理的基礎。探究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通過補充協議、對賬表、承諾書等證據鏈,法院認定雙方已達成終止借貸關系、建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的合意。彥海公司出具的承諾書明確認可補充協議內容,且雙方已對借款本息進行核算并轉化為購房款,可見“買賣”并非借貸的擔保形式,而是債權實現的合法方式。
區分有效穿透與禁止性規定:彥海公司主張案涉合同違反流質禁止性規定,但法院穿透審查后發現,雙方并未設定抵押擔保,而是通過協商一致將債權轉化為購房款,屬于債務清償的合法安排,與“債務到期前約定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流質情形本質不同,故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實質審查權利義務履行:法院進一步穿透已付購房款的構成,發現其中包含超出法律保護上限的高額利息及復利。盡管合同約定了購房款金額,但基于實質正義要求,法院對違法高息部分不予認可,最終認定湯某等四人未足額支付首期購房款,彥海公司未交房不構成違約,糾正了一審僅依據表面對賬金額作出的裁判。
裁判啟示
該案體現了穿透式審理在“名實不符”交易中的精準適用:既要突破合同形式探究真實法律關系,又要堅守法律底線,對超出合法范圍的利益訴求不予支持。法院既認可了雙方通過以物抵債化解債務的真實意思,又通過穿透購房款構成剔除違法高息,實現了交易自由與法律規制的平衡。
(二)破產債權確認糾紛:穿透“股權投資”外觀,認定權利義務實質【(2016)浙0502民初1671號】
案例核心事實
新華信托與港城置業、紀阿生等簽訂《合作協議》,約定新華信托以“股權投資”形式向港城置業提供2.2478億元資金,其中1.44億元用于受讓80%股權,8078萬元計入資本公積金。協議約定固定投資期限及收益,設置土地抵押、股權質押等增信措施,新華信托不參與日常經營但享有重大事項否決權。港城置業破產后,新華信托主張案涉交易為“名股實債”,要求確認破產債權并優先受償,管理人以資金性質為股權投資為由不予確認。
穿透式審理的適用邏輯
穿透股權登記的公示外觀:新華信托雖完成80%股權的工商變更登記,具備股東的形式特征,但法院未止步于登記信息,而是深入審查權利義務實質。通過協議約定可知,新華信托享有固定收益,不承擔經營風險,與股權投資“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核心特征不符,這是穿透認定的關鍵依據。
審查交易整體安排與實際履行:法院穿透單個協議條款,結合增信措施、收益約定、經營參與情況等綜合判斷。案涉協議設置了土地抵押、股權質押等擔保措施,新華信托不參與日常經營卻享有資金監管、印章管控等權利,在實際履行中更注重債權回收而非股權增值,符合債權投資的權利義務配置特征。
結合破產程序的特殊價值導向:破產案件涉及全體債權人利益,法院適用穿透式審理時兼顧交易安全與公平原則。新華信托的“股東”身份已對外公示,其他債權人基于登記信息產生合理信賴,若簡單認定為債權將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因此,法院未突破外觀公示效力,而是依據實質權利義務認定為股權投資,駁回其破產債權確認請求。
裁判啟示
該案明確了穿透式審理在破產語境下的適用邊界:對于涉及第三人信賴利益的交易,需在實質正義與交易安全之間尋求平衡。當股權登記已形成公示效力,且交易安排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時,法院未過度穿透外觀形式,而是結合破產程序的特殊性,優先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體現了穿透式審理的審慎性。
(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穿透“股權代持”外觀,平衡權利歸屬與信賴利益【(2019)最高法民再99號】
案例核心事實
輝縣農商行(股份公司)因股東人數限制,存在股權掛靠登記現象。河南壽酒公司通過受讓債權折抵方式,取得輝縣農商行500萬元股權,該股權掛靠登記在河南三力公司名下(工商登記顯示河南三力公司名下共2124萬元股權)。河南壽酒公司持有輝縣農商行出具的股金證書,實際享有分紅等股東權利,但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后河南三力公司因與韓冬的債權糾紛成為被執行人,案涉400萬元股權(扣除另案查封100萬元)被法院凍結執行。河南壽酒公司以其為實際權利人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確認股權歸屬并排除執行。
穿透式審理的適用邏輯
穿透工商登記的形式公示,認定股權實質歸屬:法院未僅憑工商登記的表面信息認定股權歸屬,而是通過完整證據鏈穿透審查。結合股權轉讓協議、輝縣農商行董事會決議、股金證書、分紅記錄及銀行出具的股權情況說明等證據,確認河南壽酒公司通過合法受讓取得案涉股權,實際履行了出資相關權利義務,享有股東實質權益,河南三力公司僅為名義持有人。
穿透權利性質,界定實際出資人的權利邊界:法院進一步穿透實際出資人的權利本質,明確其享有的并非完整股東權利,而是基于股權代持關系產生的債權請求權。即便河南壽酒公司是實質權利人,其權利性質與韓冬對河南三力公司的普通債權處于同一順位,不具有優先效力,不能僅憑代持關系對抗外部債權人。
結合特殊行業規定,限制穿透保護范圍:法院穿透案件背后的行業監管要求,考量商業銀行股權代持的特殊性。依據《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商業銀行股東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股權”的規定,相關監管部門否定了案涉股權代持的合法性。若支持實際出資人排除執行,可能變相縱容規避金融監管的行為,損害金融交易安全。
平衡信賴利益,劃定穿透適用邊界:法院穿透個體權利主張,兼顧外部債權人的合理信賴。韓冬作為善意第三人,基于工商登記公示的股權信息作出交易決策,對登記在河南三力公司名下的股權具有合理信賴利益。股權代持關系屬于內部約定,韓冬無從知曉,該風險不應由其承擔,故未支持河南壽酒公司排除執行的請求,避免過度穿透損害交易安全。
裁判啟示
該案體現了穿透式審理在權利沖突案件中的審慎適用:一方面,通過穿透工商登記外觀,查明股權實質歸屬,尊重當事人真實權利狀態;另一方面,未無限穿透內部關系,而是結合行業監管規定、權利性質及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劃定穿透邊界。法院既否定了違法股權代持的對外對抗效力,又保護了善意債權人的信賴利益,實現了實質正義與交易安全、行業監管要求的多元平衡,為類似股權代持引發的執行異議糾紛提供了清晰裁判指引。
二、穿透式審理原則的適用邊界與未來展望
(一)適用邊界:避免“穿透濫用”
穿透式審理需遵循三重邊界,實現多重價值平衡。
事實穿透以完整證據鏈為基礎:需存在形式證據與實質事實不符的合理懷疑,且有充分證據相互印證,不得僅憑主觀推測開展穿透。
法律關系穿透需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僅在形式與實質不一致、真實意思指向實質關系且可能導致不公時進行,不得隨意突破當事人合意。
程序穿透需尊重當事人程序選擇權:法院釋明后當事人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應依法裁判,不得強制干預。
(二)未來展望:新型糾紛中的穿透適用
隨著人工智能領域的飛速發展,數字經濟、人工智能等領域的新型糾紛,越來越呈現技術表象復雜、法律關系模糊等特點,亟需穿透式審理原則發揮作用。在數據權益糾紛中,需穿透用戶協議形式,依據數據產生來源、控制程度、利益分配情況認定權益歸屬。在元宇宙虛擬資產交易糾紛中,穿透“虛擬”形式,審查資產的財產屬性、交易合法性及權利流轉規則。在AI生成內容糾紛中,穿透署名形式,依據創作過程中的智力投入、控制主導權等因素認定著作權歸屬。在平臺經濟糾紛中,穿透合作協議等形式,根據管理控制強度、經濟從屬關系等實質要素,明確平臺與從業者之間的法律關系,規范平臺用工行為。
穿透式審理原則從金融監管實踐逐步發展為司法裁判原則,體現了民商事審判對實質正義的追求與對商業實踐的積極回應。其核心價值在于突破形式束縛、直達案件本質,有效解決機械司法、程序空轉等問題,為復雜民商事糾紛的化解提供了科學方法。
但在適用過程中,需堅守證據裁判、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則,在實質正義與交易安全之間尋求精準平衡,避免因過度穿透損害市場秩序與交易穩定。相信隨著商事交易模式不斷創新,穿透式審理原則將在新型糾紛化解中發揮更重要作用,推動民商事審判體系與審判能力現代化,在更多的案件中根本實現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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