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達州市生態環境局、公安局、交通局、市場監管局4部門持續深化聯動協作,聚焦機動車檢驗機構、物流園區、運輸企業等關鍵領域,對尾氣超標排放、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開展全覆蓋排查,車主擅自破壞尾氣后處理裝置、不規范添加尿素等問題,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懾與教育引導作用,現將近期查處的部分機動污染環境執法典型案例予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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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大竹某汽車運輸公司
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案
2025年10月27日,達州市通川生態環境局在國能達州發電有限公司內對貨物運輸車輛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大竹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川S8***0柴油運輸車尾氣后處理裝置排氣筒背面的溫度傳感器被墊高,導致溫度傳感器工作異常。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禁止機動車所有人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禁止機動車維修單位提供該類維修服務。禁止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并結合《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裁量,達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汽車運輸公司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宣漢縣桂某個人涉嫌破壞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案
2025 年9月28日,達州市宣漢生態環境局根據達州市生態環境污染防治中心《問題線索移交清單》,對宣漢縣桂某個人的車牌號為川AX2***的重型特殊結構貨車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發現,川AX2***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尾氣后處理裝置尿素噴射系統的溫度傳感器加裝了墊片,導致溫度傳感器無法正確識別溫度,導致尿素噴射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禁止機動車所有人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禁止機動車維修單位提供該類維修服務。禁止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達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個人作出罰款 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達州市某汽車運輸公司
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案
接達州市生態環境污染防治中心問題線索移交單(編號2025001),2025年5月27日,達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人員對達州市某運輸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川S9***8柴油車運輸車尾氣后處理裝置排氣筒背面有一脫落的線路,溫度傳感器無連接線路與車輛尾氣后處理裝置進行連通,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禁止機動車所有人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禁止機動車維修單位提供該類維修服務。禁止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達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汽車運輸公司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達州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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