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清全款購買的房屋
卻被開發商抵押給了銀行
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
購房者遇上這樣的煩心事
手中的“房本”還能順利拿到嗎?
基本案情
曹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曹某以1150000元的價格購買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商住小區某房屋。同日,曹某向某房地產公司結清全部購房款,某房地產公司出具收據,并向曹某出具承諾書一份,承諾于該承諾書簽訂之日起18個月內辦理該房屋的產權登記。
因某房地產公司以其開發的65套房產為抵押擔保分兩次向某銀行借款共計2240萬元,并辦理了不動產抵押登記,案涉房屋在上述抵押物之列,導致曹某無法為案涉房屋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曹某訴至法院,訴請某銀行、某房地產公司辦理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記解除手續,某房地產公司在抵押登記解除手續辦妥后協助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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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曹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已向某房地產公司支付全部購房款,且曹某與其丈夫沒有房屋已歸檔的住宅房屋信息,符合以居住為目的購買房屋的情形,故曹某主張其房屋交付請求權優先于某銀行享有的抵押權。因案涉房屋存在抵押登記,某銀行的抵押權客觀上阻礙了曹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影響了曹某房屋交付請求權的實現,在此情況下,曹某依據其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請求協助辦理過戶,具有請求權基礎和法律依據。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某銀行涂銷案涉房屋抵押登記,某房地產公司協助曹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復》第二條規定:“商品房消費者以居住為目的購買房屋并已支付全部價款,主張其房屋交付請求權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曹某全款購買案涉房屋且無其他住房信息,屬于以居住為目的購買房屋,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曹某享有的房屋交付請求權優先于某銀行享有的抵押權,因某銀行的抵押權阻卻曹某交付請求權的實現,故法院判決某銀行對案涉房屋涂銷抵押權登記,并判決某房地產公司協助曹某辦理不動產登記,以保障商品房消費者的基本權利。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復》
第二條第一款 商品房消費者以居住為目的購買房屋并已支付全部價款,主張其房屋交付請求權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來 源:省法院民四庭尚 可、孫 印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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