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檢察機關的監督,及時發現病情診斷中存在的問題,經過重新組織診斷,防止了不當暫予監外執行的發生。”近日,湖南省某監獄干警談及罪犯師某暫予監外執行案,仍心有余悸。
師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于2016年6月14日交付監獄執行刑罰。師某今年69歲,患有冠心病、高血壓等較為嚴重的疾病。今年7月,監獄委托醫院對其進行病情診斷。經診斷,醫院認為師某的病情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19條規定。隨后,監獄就師某暫予監外執行向湖南省長沙市星城地區檢察院征求意見。
長沙市星城地區檢察院立即進行審查。經查,師某多次在醫院就診,做過大量的醫學檢驗、檢查。其中,一張日期為2024年6月12日的冠狀動脈造影診斷報告單引起了檢察官的注意。今年5月29日,醫院作出“師某病情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19條規定”的病情診斷意見,主要依據該診斷報告單。但是,該診斷報告單已出具超三個月,師某的病情可能已發生變化。
帶著疑問,該院檢察官來到監區,多次找監管人員、同監人員以及師某本人談話,發現師某精神狀態較好。隨后,該院對師某的病情診斷進行技術性審查。經查,法醫認為冠心病檢查時間已超過三個月,師某的病情可能未達到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
7月11日,該院向監獄制發監督意見書,建議對師某的病情重新組織病情診斷。隨后,監獄委托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進行病情診斷。該醫院于7月22日對師某進行了全面檢查,尤其進行了冠脈、頭部CT檢查,發現其雖患有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高血壓三級等疾病,但并未達到規定的嚴重程度。據此,該醫院于8月6日對師某的病情出具診斷意見,認為其不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文件規定的相關情形。8月22日,長沙市星城地區檢察院向監獄制發了“師某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應予暫緩”的暫予監外執行反饋意見函,得到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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