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受害人能否獲得離婚賠償?
外籍妻子遭遇家暴如何尋求保護?
繼母的“教育”行為是否構成虐待犯罪?
12月11日,廣西反家暴聯動機制工作領導小組發布2025年反家暴工作十大典型案例。此次發布的案例立足廣西反家暴工作實踐,涵蓋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特殊群體保護、聯動調解、法律援助、關愛救助等關鍵環節,既是對我區反家暴聯動機制成效的集中展現,更是以法治力量筑牢家庭安全防線、護航社會和諧穩定的具體實踐。
案例一
遭遇家暴卻“不敢離”?
法律為她撐腰
【基本案情】
趙某婚后多次對妻子陽某實施家庭暴力,致陽某手部、頭部、頸部等多處受傷。2022年趙某向法院起訴離婚,陽某不同意,法院未判決準予離婚。此后,趙某繼續對陽某實施家暴,并于2025年再次起訴離婚。陽某向婦聯尋求幫助,婦聯發現陽某因長期遭受家暴導致精神抑郁,且因長期無收入對趙某有依賴心理。考慮到陽某的精神狀態不穩定,無法對婚姻作出正確的選擇,婦聯聯動法院,協調安排心理咨詢師對陽某進行心理疏導,還為她聯系法律援助。經心理咨詢師介入和法律援助律師指導,陽某最終同意與趙某離婚,并訴請趙某賠償精神損失支付經濟補償等費用。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趙某婚后多次對陽某實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趙某提出的離婚訴請予以支持。趙某多次實施家庭暴力損害陽某身心健康,對導致離婚存在過錯,陽某訴請趙某支付損害賠償依法有據。結合趙某實施家庭暴力的持續時間、程度及后果,并考慮到陽某在婚姻期間照顧家庭,承擔家務,且多年未參加工作,離婚后無收入來源,生活困難等情況,遂判決:準予趙某與陽某離婚;趙某向陽某支付損害賠償2萬元及經濟補償1萬元。判決生效后,趙某一直未履行付款義務,經法院與婦聯組織協調,趙某與陽某達成執行和解,趙某向陽某一次性支付完畢補償款。
【典型意義】
該案辦理過程中,法院與婦聯聯動,將法律的“硬約束”和對家暴受害人的“軟關懷”結合起來。在發現離婚糾紛的被告遭受家庭暴力,精神狀態不穩定的情況下,法院沒有因被告不同意離婚而簡單判決不準予離婚,而是通過與婦聯聯動,安排心理咨詢師對家暴受害人進行心理疏導,幫助其撫平創傷,重建安全感,重塑自我價值,擺脫不敢離婚的精神困境。同時,依法支持家暴受害人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家務補償及經濟幫助請求,幫助作為“家庭婦女”的家暴受害人解決離婚后短期內面臨的生活困難,擺脫對施暴人的經濟依賴。該案對家事案件柔性處理、多渠道聯動化解糾紛具有典型意義。
案例二
外籍妻子遭家暴
法院火速發出保護令
【基本案情】
申請人盧某系越南籍公民,2019年與中國籍男子莫某登記結婚。婚后,莫某多次對盧某實施傷害行為,盧某曾兩次因遭受家庭暴力向公安機關報案。兩人亦因長期家庭暴力分居,現盧某獨自居住在其經營的店鋪內,但莫某在分居期間仍前往盧某店鋪實施騷擾、毆打、謾罵和恐嚇,嚴重威脅盧某的人身安全。
2025年3月,盧某來到法院尋求法律保護。法院立即啟動“法院+”多元聯動工作機制:一方面由通曉越南語的法官助理為盧某提供雙語法律服務,詳解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規定和申請流程;另一方面及時聯系市婦聯,指派熟悉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人員為盧某提供全程協助。在法院和婦聯的協同指導下,盧某于次日上午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
經審查,盧某提供的報警記錄、傷情照片等證據足以證明其正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為最大限度保護盧某權益,法院于受理當日即作出裁定,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莫某對盧某實施毆打、威脅、騷擾、跟蹤、接觸等行為。
裁定作出后,法院第一時間將保護令送達雙方當事人、公安機關及婦聯。為確保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執行,法院組織公安機關、婦聯召開專題協調會,確立信息共享、及時處置與定期回訪的后續保護方案。同時,為盧某安排心理疏導,助其緩解心理創傷,重建生活信心。
為鞏固保護成效,法院聯合莫某所在村的全國人大代表、法院特邀調解員對莫某進行釋法析理,明確告知其家庭暴力行為的違法性及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后果,促使莫某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同時,法院、婦聯、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及調解員持續關注莫某的后續行為,確保人身安全保護令發揮實效。經法院回訪確認,盧某在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后未再遭受家庭暴力,生活秩序得以恢復。
【典型意義】
該案是法院高效保護外籍家暴受害人的典型案例,彰顯司法保護無差別原則,對中外當事人平等保護,并提供雙語服務與法律指導,盡顯司法人文關懷;創新“法院+婦聯+公安+人大代表”多元協作機制,搭建全鏈條保護網絡,破解外籍當事人實際難題,凸顯社會治理優勢;踐行司法為民宗旨,24小時高效辦結案件、強化執行保障,快速阻斷家暴危害,切實落實反家暴立法精神,全力維護當事人權益與社會穩定。
案例三
繼母虐待幼童獲刑
孩子轉學開啟新生
【基本案情】
陸某某系龍某某的繼母。2023年2月至12月二人共同居住生活期間,因教育和個人情緒問題等因素,陸某某多次使用戒尺等工具對龍某某進行打罵、責罰,導致龍某某臀部、頭部、臉部等多處身體部位受傷。2023年12月,龍某某所在社區街道工作人員發現龍某某可能遭受家庭暴力后,向當地檢察院報告案件線索。經檢察機關調查發現,陸某某可能存在長期、多次對龍某某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已涉嫌虐待犯罪,遂于2023年12月12日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針對家暴案件取證難的問題,檢察機關依法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及時固定傷情照片、就診記錄等證據。經偵查查明,陸某某的虐待行為致龍某某周身多處損傷,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因該案被害人龍某某系未滿10周歲的幼童,無法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為保護其不再繼續受侵害,龍某某所在社區作為代申請人、檢察機關作為支持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經審理后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鑒于陸某某虐待行為對龍某某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創傷,檢察機關委托專業司法社工為龍某某提供心理疏導,幫助龍某某早日走出內心陰霾。后龍某某返回農村老家與其祖父母共同生活,檢察機關聯合教育部門幫助龍某某完成轉學安置,確保龍某某的學業不受影響。
該案案發后,龍某某的祖父母因龍某某被虐待一事,多次要求嚴懲陸某某。陸某某卻一直堅稱其行為系正常家庭教育行為,主觀上并無傷害被害人身體的故意,無悔罪表現。為切實化解矛盾,承辦檢察官加強對陸某某的釋法說理工作,最終引導陸某某認識到自身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真誠悔罪道歉,獲得了龍某某及其生父母、祖父母的諒解。檢察院依法對陸某某提起公訴,法院最終采納檢察機關公訴意見,以虐待罪判處陸某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并適用禁止令,禁止陸某某對龍某某實施家庭暴力。
【典型意義】
該案系家庭成員內部實施的虐待犯罪,檢察機關依托強制報告制度發現案件線索后,一方面依職權監督公安機關立案,提前介入引導偵查,解決家庭暴力犯罪發現難、取證難、舉證難的問題,并聚焦社會矛盾和案件反映的源頭預防問題依法履職,既引導被告人正確認識自身錯誤,真誠悔罪實現矛盾化解,又聚焦源頭預防,深化綜合治理。另一方面第一時間聯合相關單位部門開展對被害人的救助,通過支持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建議適用禁止令、提供心理疏導、轉學安置、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等工作,切實幫助被害人擺脫家庭暴力陰影。
除以上3個案例之外,廣西反家暴聯動機制工作領導小組還發布了其他7個反家暴典型案例,彰顯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鮮明態度,通過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與指引作用,不斷增強廣大群眾的反家庭暴力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倡導做新時代文明新風尚的建設者、維護者和篤行者。
來源:廣西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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