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李靖宇
摘要:
自由心證,作為現代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基石,其核心要義并非法官恣意擅斷的“自由”,而是一種被精密程序體系所馴化的“理性”。本文旨在論證,法官在形成內心確信的過程中,遠非踏入一片無垠的自由之境,而是行走在由回避制度、合議制度、公開審判、證據排除規則及裁判文書說理等一系列制度精心鋪設的軌道之上。這些制度如同一張無形的法網,從裁判者的資格、裁判過程的制衡、權力的外部監督、證據的準入門檻到最終結論的公開展示,全方位、多維度地校準著法官心證的航向,確保其無限趨近于客觀真實與法律正義。然而,當前司法實踐中,這些關鍵性的訴訟程序常被虛置或“架空”,導致自由心證被異化與反噬。這種失范的“自由”不僅侵蝕了司法公信,更催生了一種危險的回歸傾向——為了尋求虛假的安全感而退回至機械、僵化的證據法定主義窠臼。本文呼吁,重振程序正義的權威,激活這些規制制度的內在生命力,是擺脫當前困境、重塑裁判理性的唯一正途。
一、自由心證的迷思:從“內心確信”到“理性確信”的演進
自由心證制度的誕生,是人類司法文明對中世紀神明裁判和封建社會法定證據主義(證據法定主義)非理性桎梏的偉大掙脫。法定證據主義試圖以法律預設的僵硬規則,為紛繁復雜的證據世界制定一份精確的“度量衡”,例如規定特定數量的證人證言或某種特定類型的證據(如口供)具有絕對的證明力。這種機械主義的弊病顯而易見:它壓制了法官的理智與良知,在看似客觀的規則之下,為酷刑逼供和形式主義審判打開了方便之門,往往距離實質正義謬以千里。
因此,自由心證的出現,標志著對法官主體性、獨立性和理性的重新發現與尊重。它將法官從證據規則的奴隸解放出來,授權他們依據庭審中獲得的一切證據,遵循邏輯法則和經驗法則,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審判經驗和內心良知,獨立地、不受干預地對案件事實作出判斷,最終形成內心確信。然而,這種“自由”從誕生之初,就攜帶著一個深刻的悖論:如何確保賦予法官的這份裁量權,不會淪為專斷與偏見的溫床?
現代法治語境下的自由心證,早已超越了早期那種帶有神秘主義色彩的“法官良心論”。它并非一種放任自流的主觀臆斷,而是一種“受約束的自由”。這種約束,內在于法官必須遵循的邏輯與經驗法則,更外化于一整套旨在確保其客觀性、理性的程序保障體系。可以說,現代自由心證的真諦,已經從單純的“內心確信”(Inner Conviction)升華為一種可供檢驗、可被理解、必須闡明理由的“理性確信”(Rational Conviction)。法官的心證不再是一個封閉的、無人可以窺探的“黑箱”,而是一個必須在嚴密的程序框架內運行,并最終向社會公開其運作邏輯的透明過程。正是這一系列精巧的制度設計,構成了馴化心證的韁繩,確保這匹充滿力量的駿馬,始終奔馳在通往正義的道路上。
二、馴化心證的韁繩:規制法官自由裁量的制度矩陣
刑事訴訟程序猶如一座精密的儀器,其各個部件協同運作,共同保障著裁判的公正性。在規制法官自由心證方面,以下幾項核心制度構建了一個從前到后、從內到外的立體化約束矩陣。
(一)祛除偏見之始基:回避制度的程序性隔離
回避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第一道,也是最基礎的一道防線。其核心邏輯在于,一個公正的裁判,首先必須出自一個中立的裁判者。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應當自行回避或被申請回避的若干情形,例如是本案的當事人、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或者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等。
這項制度對自由心證的規制,并非直接介入法官的思維過程,而是通過一種更為徹底的“釜底抽薪”的方式——程序性隔離,來確保心證過程的純潔性。它在審判開始之前,就著手甄別并排除那些因個人情感、利益糾葛或其他非法律因素而可能產生預斷或偏見的裁判主體。其作用機制在于:
1.源頭預防:回避制度的價值在于預防而非治療。它不待偏見實際發生,而是在其有合理可能發生時便啟動隔離程序。法官一旦與案件存在法定的利害關系,其內心信念的形成過程就天然地被蒙上了一層“利益”或“情感”的濾鏡,無論其如何標榜客觀,其心證的公正性都將受到合理質疑。回避,就是從源頭上切斷這種污染的可能性,為理性的自由心證提供一個中立、無偏的“無菌環境”。
2.確立裁判者的資格門檻:它為行使自由心證權力設定了最基本的主體資格,即“無利害關系”。這不僅是對個案當事人的程序保障,更是維護整個司法體系公信力的基石。正如法諺所言:“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回避制度正是這一古老正義原則在現代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
因此,回避制度構成了整個心證規制體系的邏輯起點。它確保了進行心證的“心”是一顆公正之心,為后續所有程序環節的展開奠定了信任基礎。如果裁判者本身就是“傾斜”的,那么無論后續程序如何精巧,都無法扶正最終傾斜的天平。
(二)集體智慧之熔爐:合議制度的內部制衡
如果說回避制度解決了“誰來審”的問題,那么合議制度則聚焦于“如何審”的過程,旨在通過集體決策機制,為法官個人的自由心證提供內部制衡。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除簡易程序等少數例外,普通刑事案件的審判均由審判員組成的合議庭進行。
合議制度之所以能夠有效規制自由心證,防止其滑向個人專斷,其機理在于將法官個體的、封閉的內心判斷過程,轉化為一個復數的、開放的、交互的集體商議過程。其具體作用路徑如下:
1.糾錯與補強:“智者千慮,必有一失”。任何法官,無論其學識多么淵博、經驗多么豐富,都可能存在知識盲點、思維慣性或潛在的認知偏見。合議庭內的其他成員,以其不同的知識背景、審視角度和價值觀念,能夠對主審法官的觀點進行審視、質疑和補充,從而發現單一視角下不易察覺的事實認定偏差或法律適用錯誤,起到“糾錯閥”的作用。
2.說理的內化要求:在合議庭內部評議時,每位法官都必須向同事闡述自己對案件事實、證據采信和法律適用的意見和理由。這種“說服同事”的內在壓力,迫使法官不能僅僅停留在模糊的“感覺”或直覺式的“確信”上,而必須將其心證過程系統化、邏輯化、條理化地表達出來。這個過程本身就是對心證的一次自我審查和理性提純。一個經不起內部討論和辯駁的“心證”,很難說是一個成熟理性的心證。
3.抑制個人專斷與情感因素:合議制度通過“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原則,有效限制了單個法官(包括審判長)利用職權獨斷專行的可能性。在集體決策的氛圍中,個人的極端情緒、偏好或與案件無關的感性因素會被稀釋和中和,使得最終的裁判結論更能代表一種冷靜、中庸的集體理性。
合議制度就如同一座熔爐,將法官個人的初步心證投入其中,在集體智慧的烈焰中反復鍛打、淬煉,去除雜質,最終形成更為堅固、純粹的集體裁判意志。然而,必須警惕的是,實踐中廣泛存在的“形合實獨”現象——即合議庭評議流于形式,審判長或資深法官“一言堂”,其他成員淪為“陪襯”或“橡皮圖章”——正在嚴重侵蝕這項制度的生命力,使其內部制衡功能被懸置。
(三)權力運行之“劇場”:公開審判的外部監督
如果說合議制度是來自系統內部的約束,那么公開審判原則就是將整個審判過程置于社會公眾的目光之下,引入強有力的外部監督。除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如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等),刑事案件的審判一律公開進行。這種公開性,不僅是程序的公開,更是心證形成過程的公開展示。
公開審判對自由心證的規制作用,體現在其所創設的一種“劇場效應”或“透明效應”上:
1.程序行為的規范化:當法官、公訴人、辯護人的言行舉止都暴露在公眾、媒體的視野中時,他們會更傾向于遵守訴訟規則,言行會更加審慎、規范。法官在庭審調查、法庭辯論等環節的表現,直接影響著其心證形成的基礎是否扎實、過程是否公正。公開,倒逼法官必須以一種看得見的方式兼聽則明,保障控辯雙方平等對抗的權利,從而為其后續形成公正心證提供堅實的程序基礎。
2.抑制“暗箱操作”與司法擅斷: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公開審判將法官的裁判活動從封閉的辦公室搬到了開放的法庭,極大地壓縮了司法腐敗和人情、關系等法外因素滲透的空間。法官深知,其最終的裁判將不僅僅面對上級法院的審查,更要面對社會輿論的評判。這種無形的壓力,會促使法官在行使自由心證時,更加注重證據的客觀性、邏輯的嚴密性和結論的公正性,而不敢輕易做出違背常情常理的判斷。
3.心證公開的必然要求:現代自由心證理論強調心證的公開性,即法官不僅要得出結論,還要向社會說明他是如何得出這一結論的。庭審過程的公開,是心證公開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公眾通過旁聽庭審,能夠直觀地了解案件事實、證據情況以及控辯雙方的觀點,從而對法官最終的裁判文書形成一種預判和參照。這使得法官的心證過程必須與公開的庭審活動相契合,不能出現邏輯斷裂或事實跳躍。
可以說,公開審判為法官的自由心證搭建了一個公共理性的平臺,迫使其裁量行為必須經受住來自外部世界的審視和拷問,從而確保其“自由”是在法治與理性的軌道上運行。
(四)證據資格之門檻:證據排除規則的源頭控制
證據是法官形成心證的唯一“原料”。如果說前述制度是對“工匠”(法官)和“車間”(審判過程)的規范,那么證據排除規則就是對“原料”本身的質量進行嚴格的篩選與控制,它扮演著證據資格門檻的角色。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吸收現代法治文明成果的重要體現,其核心在于,通過非法手段(如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獲取的言詞證據,以及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實物證據,必須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這項規則對自由心證的限制是直接而深刻的:
1.限制心證的認知范圍:證據排除規則直接劃定了法官可以合法接觸和采納的證據范圍。它以法律的強制力,命令法官對那些雖然可能具有一定真實性,但來源被嚴重污染的證據“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這就從根本上阻止了法官基于非法證據形成內心確信,確保了心證的合法性基礎。它傳遞出一個強烈的信號:裁判不僅要追求結果的正確,更要堅守過程的文明與正義。
2.防范“心證污染”:心理學研究表明,一旦接觸到某些信息,即使事后被告知該信息是虛假的或不應考慮的,也很難將其從大腦中完全抹去,這種現象被稱為“心理污染”。非法證據,特別是內容駭人聽聞的非法口供,對法官的內心沖擊巨大,極易形成難以逆轉的預斷。證據排除規則,尤其是庭前會議中的排除程序,其理想目標就是在法官的心證被污染之前,就將這些“毒樹之果”清理出去,保護法官心證過程的中立與客觀。
然而,在我國當前的司法體制下,審查并決定排除非法證據的法官,往往就是之后審理案件的同一批法官。這使得“心證污染”問題變得異常棘手。法官在裁定排除一份刑訊逼供得來的口供之前,已經完整地閱讀了這份口供的內容。即便他在法律上排除了它,但在心理上,這份口供的內容可能已經像幽靈一樣,盤踞在他的內心,潛移默化地影響著他對其他證據的解讀和判斷。這使得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實踐中的規制效果大打折扣,亟需通過更完善的程序設計(如預審法官制度或證據隔離裁判機制)來加以解決。
(五)終局確信之展示:裁判文書說理的理性倒逼
裁判文書是法官心證的最終結晶,是司法裁判的“最后一公里”。裁判文書說理制度,要求法官必須在判決書中詳細闡述其對證據的采信理由、事實的認定過程以及法律的適用邏輯,這構成了對自由心證最深刻、最直接的理性倒逼機制。
其規制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層面:
1.將隱性思維顯性化:心證本質上是一種內在的、主觀的心理活動。而裁判文書說理,則強制性地要求法官將這種隱性的、有時甚至是模糊的思維過程,轉化為外在的、清晰的、有邏輯的文字表述。這個從“想到”到“寫出”的過程,本身就是對思維的梳理、提煉和反思。法官在落筆之時,必須直面自己內心確信的每一個環節,審視其是否合理、證據是否支撐、邏輯是否自洽。
2.事后審查的“靶子”:一份說理充分的裁判文書,等于向當事人、上級法院和社會公眾提交了一份詳盡的“心證說明書”。它公開了法官的“解題步驟”,而不僅僅是答案。這使得對裁判的監督和審查變得有據可依、有跡可循。上訴審法院可以精確地審查原審法官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上的邏輯鏈條是否存在瑕疵。當事人和公眾也能明白自己“為何贏、為何輸”,從而增強對裁判的接受度和信服感,實現“勝敗皆服”的理想效果。
3.約束裁量權的濫用:當法官知道自己必須為每一個判斷提供可供檢視的理由時,他就不太可能僅憑個人好惡或一時沖動來做出決定。說理的義務,如同一面鏡子,讓法官在做出裁判之前,先照見自己裁量行為的合理性。任何經不起邏輯和證據檢驗的偏見或專斷,在“必須說理”的硬性要求面前,都將無所遁形。
綜上所述,從回避制度的資格凈化,到合議制度的內部糾偏,再到公開審判的外部監督,繼以證據排除的源頭過濾,最終以裁判文書的說理倒逼,一個環環相扣、層層遞進的制度網絡,共同將法官的自由心證牢牢地錨定在理性的基座之上。
三、程序的空洞化:自由心證在實踐中的異化與反噬
理論的豐滿,時常遭遇現實的骨感。盡管我國刑事訴訟法構建了上述精密的規制體系,但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這些旨在為自由心證“導航”和“護航”的程序性制度,卻在不同程度上被虛置、架空,導致自由心證這柄“雙刃劍”在失去約束后,其鋒刃開始反噬司法正義本身。
程序的空洞化體現在各個環節:回避申請的成功率微乎其微,法官主動回避的意識和動力不足,使得該制度在許多案件中形同虛設;合議庭評議的“形合實獨”已是公開的秘密,集體智慧的熔爐變成個人意志的“回音室”;審判公開在一些敏感或重大案件中受到限制,庭審直播的普及也伴隨著選擇性公開的爭議,公眾監督的效力被削弱;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啟動門檻高、證明難度大,法院在排除關鍵證據時顧慮重重,導致該規則在實踐中“雷聲大,雨點小”,難以真正發揮作用;裁判文書的說理,尤其是在事實認定部分,往往充斥著套話和模板化的表述,“本院經審理查明”之后,便是對證據的簡單羅列,卻鮮見對證據證明力的分析、對矛盾證據的取舍、對內心確信形成過程的細致闡述。
當這一系列為理性保駕護航的程序被架空后,“自由心證”便脫離了其制度語境,其“自由”的一面被無限放大,而“理性”的一面則被急劇壓縮。此時的心證,不再是受約束的理性確信,而異化為一種難以預測、無法監督、近乎專斷的“超級自由心證”。法官的行為任意性增加,裁判結果的不可預測性也隨之上升。諸如“彭宇案”等爭議性案件(盡管是民事案件,但其引發的關于司法心證的公共討論具有標志性意義)之所以能激起巨大的社會波瀾,其根源就在于公眾從裁判理由中,無法讀出令人信服的、符合社會普遍經驗法則的邏輯鏈條,從而對法官的心證過程產生了深刻的懷疑。
而這種異化,最終導致了對自由心證制度本身的反噬。當公眾和法律界對法官不受約束的自由裁量權感到恐懼和不信任時,一種強烈的、希望回歸確定性和安全感的思潮便會涌現。其表現形式,就是司法實踐中對“證據法定主義”的悄然回歸,其當代變種,便是對“印證”規則的過度迷信和機械適用。
“印證”作為一種補強證據、相互驗證的審查方式,本是判斷證據可靠性的重要方法。但在程序被架空的背景下,它卻被異化為一種新的“法定證據規則”。許多司法人員不再致力于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的、實質的、邏輯的審查判斷,而是退縮到一種簡單的“對賬”模式:只要被告人的口供與其他證據在表面上能夠相互“印證”,就足以定案,反之則不行。這種做法,看似客觀、安全,實則隱藏著巨大的風險:
1.重形式而輕實質:它將復雜的案件事實判斷,簡化為證據數量和形式上的匹配游戲,忽視了對單一證據真實性的深入挖掘,以及對“印證”鏈條內部可能存在的邏輯矛盾的審視。通過刑訊逼供、誘供等非法手段制造出來的“完美證據鏈”,在這種機械的印證模式下,反而比充滿矛盾但更接近真實的證據更容易被采納。
2.壓制合理懷疑:在機械印證的邏輯下,辯護方提出的、無法被其他證據“印證”的合理辯解,或者證據之間存在的細微但關鍵的矛盾,很容易被“印證”的大框架所遮蔽和忽略。法官放棄了運用理性和經驗去審慎評估這些“不和諧音符”的責任,而是選擇性地采納那些能夠相互“印證”的證據,從而“排除”了合理懷疑。
3.規避裁判責任:最為關鍵的是,對機械印證的依賴,實質上是司法人員在面對復雜疑難案件時,主動放棄獨立判斷、規避裁判責任的一種表現。與其運用充滿風險的自由心證去進行艱難的裁決,不如躲在“證據相互印證”的看似堅固的“法律”外殼之下,這樣即便錯了,也可以歸咎于證據本身,而非裁判者的判斷失誤。
這便是自由心證被反噬后的最終悲劇:由于未能有效落實約束心證的程序制度,導致心證的“自由”被濫用,進而引發信任危機;為了應對危機,司法實踐又退回到一種更為原始、僵化的證據評判模式,試圖用形式上的確定性來取代實質上的理性判斷。這不僅是對自由心證制度精神的背叛,更是對司法能動性和智慧的扼殺,最終陷入了“程序空洞化→心證絕對化→規則機械化”的惡性循環。
四、結語:重塑理性的基石,回歸程序正義的真諦
本文的論證清晰地揭示了一個核心觀點:法官的自由心證,其生命力與正當性,并非源于其“自由”,而恰恰在于那一整套約束其“自由”的精密程序。回避制度、合議制度、公開審判、證據排除規則與裁判文書說理,共同構成了一個不可或缺的制度羅盤,為法官在波濤洶涌的證據海洋中航行時,指明了理性的方向,劃定了安全的航道。
當前司法實踐的困境,根源不在于自由心證制度本身有何原罪,而在于我們未能以應有的敬畏和決心去捍衛和執行那些賦予該制度以理性和靈魂的程序規則。程序的空洞化,讓自由心證淪為脫韁的野馬,其引發的混亂與不公,又讓我們錯誤地開始懷念那個將司法者捆綁于僵硬規則的舊時代。
擺脫這一困境的出路,絕非是因噎廢食,拋棄來之不易的自由心證原則,退回到證據法定主義的冰冷牢籠中。恰恰相反,我們必須以更大的勇氣和智慧,重塑那些被侵蝕的程序基石。這意味著:我們必須讓回避制度真正“長出牙齒”,讓合議庭真正實現“思想的碰撞”,讓審判真正在“陽光下運行”,讓非法證據被“果斷地排除”,讓每一份裁判文書都成為一份經得起推敲的“理性宣言”。
唯有當程序正義的價值被真正置于核心地位,當每一項訴訟制度都恢復其應有的機能,法官的自由心證才能擺脫被污名化的命運,回歸其作為發現真實、實現正義之銳利工具的本來面目。這不僅是對個案公正的承諾,更是重塑社會對司法之信仰,維護法治之尊嚴的必由之路。法官的心證,應當也必須是在嚴謹程序引導下的理性之光,而非搖曳于幽暗角落的神秘燭火。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