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庭糾紛中,彩禮返還問題常成為爭議焦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及相關司法實踐,禮金、見面禮、改口費等傳統習俗中的財物往來,其法律性質及返還規則需結合具體情形綜合判斷。
一、禮金、見面禮、改口費的法律定性
1、見面禮
見面禮通常指初次見雙方父母時,長輩給予晚輩的禮物或現金。此類贈與行為具有明確指向性,屬于長輩對晚輩的個人贈與,不構成彩禮。例如,男方父母首次見女方時贈送的金項鏈,若未明確約定以結婚為條件,則視為對女方個人的贈與,離婚時無需返還。
2、改口費
改口費是訂婚或結婚時,雙方父母向對方子女贈送的現金,象征對新人的接納與祝福。此類贈與具有習俗性和自愿性,不屬于彩禮范疇。例如,婚禮上女方父母給女婿的改口紅包,若未附加婚姻條件,離婚時男方無權要求返還。
3、禮金(份子錢)
禮金是親友向新人贈送的現金紅包,屬于新人雙方的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典》規定,禮金在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而非彩禮返還問題。例如,婚禮上收到的10萬元禮金,離婚時需由雙方均等分割。
二、彩禮的法定認定標準
根據司法解釋,彩禮需滿足以下核心要件:
1、目的性: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直接目的;
2、習俗性:符合當地婚俗習慣;
3、價值性:通常為大額財物(如現金、首飾、房產等)。
例如,男方為結婚向女方支付的20萬元現金、價值5萬元的“三金”(戒指、項鏈、耳環),或按習俗贈送的轎車,均屬于彩禮范疇。而戀愛期間的小額紅包、日常消費支出,則不構成彩禮。
三、離婚時彩禮返還的法定情形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以下三種情形可請求返還彩禮:
1、未辦理結婚登記:雙方未領取結婚證即分手,彩禮原則上應全額返還。
2、辦理登記但未共同生活:若雙方登記后未實際共同居住(如因工作分居或“有名無實”婚姻),離婚時可請求返還。
3、婚前給付導致生活困難:因支付彩禮導致給付方家庭負債累累,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如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離婚時可請求返還。
例外情形:
若雙方已共同生活多年(如5年以上)且育有子女,彩禮通常視為已轉化為共同財產或女方個人財產,離婚時無需返還。
若彩禮已用于共同生活開支(如裝修房屋、購買家電),返還時需扣減相應部分。例如,男方支付的30萬元彩禮中,15萬元用于共同裝修,離婚時可能僅返還剩余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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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實踐中的裁判規則
1、共同生活時長的影響
共同生活不足3個月:可能返還70%-90%;
共同生活3-6個月:可能返還50%-70%;
共同生活1年以上:返還比例可能降至30%以下。
例如,某案中雙方共同生活8個月,法院酌情判決返還彩禮的40%。
2、生育子女的考量
若女方有妊娠經歷或生育子女,法院可能認定彩禮目的已部分實現,減少返還比例。例如,某案中女方生育一子后離婚,法院判決返還彩禮的20%。
3、過錯方的責任
若一方存在重大過錯(如隱瞞重大疾病、家庭暴力),法院可能減少其返還比例。例如,男方隱瞞不育癥導致離婚,法院判決女方返還彩禮的80%(原為100%)。
五、實務建議
1、證據留存:主張返還彩禮方需提供轉賬記錄、收條、媒人證言等證據;收受方需提供彩禮用于共同生活的消費憑證(如購物發票、醫療記錄)。
2、協商優先:雙方可先通過調解協商返還比例,避免訴訟成本。
3、訴訟時效:彩禮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為3年,自離婚之日起計算。
婚姻的核心是感情的契合與責任的共擔,而非財物的交換。了解彩禮及相關財物的法律邊界,既能在婚戀中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也能減少因財物糾紛對感情的消耗。若遇到相關糾紛,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結合具體案情和法律規定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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