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在十字路口,差一點被汽車給撞了。
事情是這樣的,我騎的是自行車,在騎車狀態下綠燈時候直行過斑馬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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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是一輛灰色的車子,他是右轉彎。要不是我躲得快,肯定就會撞上。
然后我下車找他麻煩,他沒有任何道歉的意思,因為剛好是濱海大道上,因為是上班高峰期,路口就有執勤的警察,所以我就大聲喊他過來。
警察的意思是他沒有執法權,所以他會把中隊的人叫過來,讓他們處理。于是我就到警察的崗亭里面等待,對方則到了公交車停車的位置等待。
這張照片是在警察的崗亭子里面拍攝的,當時光顧著生氣,還真沒有拍攝現場照片,就只拍了這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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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和警察說的時候還狡辯,說是因為受到了其他車輛的影響,他確實沒有看到騎車過來的我。
但警察看了他的行車記錄儀發現,他開車過來的時候,沒有任何能遮擋他的地方,他就是疏于觀察了。
大約半個小時之后,中隊的人過來。和他又掰扯了大約七八分鐘,最后給他開了個罰單。
開完罰單后,警察把罰單的內容拿過來給我看了看,具體的項目我也沒細看,但肯定是罰款200元,扣3分沒跑,于是我便自行離開。
在崗亭子的時候一個警察說,如果你要以禮讓行人這一條來處罰他,那么誰都處罰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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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就是我是騎著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輛,不屬于行人,所以他沒辦法按照禮讓行人的規定來處罰。但是交通法還有一條就是轉彎讓直行,他這一條肯定是違規了。
我查了一下交通法,交通法第90條就是這個規定,同樣是扣3分,罰200元,和不禮讓行人的扣罰標準是完全一樣的。
臨走的時候警察提示,如果是騎車走紅綠燈的話,一定要下車來推行,我滿口答應。但我相信警察知道我不會這樣做,因為這個法條本身就充滿了爭議,實際上不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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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這個短文也是為了提示諸位,如果路上再有類似的事情,第一反應就是抓緊時間道歉,而不是狡辯。
每個人都是道路交通的參與者,誰都會有犯錯的時候。但絕大多數情況下,只要雙方沒有什么損失,道個歉就完了,而不至于最后鬧到了必須找警察處理他的地步。
我沒有提出任何對個人的賠償,本人也沒有任何損失,但就沖他這個態度,他若不被處罰,那就是天理不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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