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姿 丁俊凱
在全球氣候治理與綠色轉型的宏觀趨勢下,中國與中東歐國家之間的經貿關系正從傳統產業向新能源、清潔技術和智能制造加速轉移。然而,這一轉型也使雙方愈發深度地卷入歐盟層面的法律與政策博弈,尤其在“補貼—反補貼—競爭法”三者交織的監管體系中,法律摩擦與制度錯位逐漸顯性化。如何在綠色轉型的框架下協調國家援助規則、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并為企業提供穩定的法律預期,已成為中國—中東歐合作的新課題。
綠色承諾的背后:貿易與法律的新張力
綠色轉型不僅是經濟命題,更是法律與規則的重塑。歐盟“綠色協議”(European Green Deal)自提出以來,圍繞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國家補貼透明化與產業鏈安全展開的系列立法,實質上為內部市場構筑了一道高門檻的“綠色法律屏障”。
對于中國而言,作為全球新能源技術的重要供給方和制造中心,光伏、電池、電動車三大產業在中東歐布局迅速擴大。從匈牙利的寧德時代電池廠,到塞爾維亞的綠色銅冶煉項目,再到波蘭的電動車零部件供應鏈,中國企業的綠色投資成為中東歐產業升級的重要引擎。但隨著歐盟對中國新能源產品發起多起反補貼與反傾銷調查,這種合作正在被卷入歐盟對外經濟政策的法律化約束之中。
當前,歐盟關于“第三國補貼”的立法邏輯在強化。任何接受非歐盟政府支持的企業,一旦參與歐盟境內重大采購、并購或投資,都可能受到歐盟《外國補貼條例》(Foreign Subsidies Regulation)的調查。這意味著中東歐國家即便在投資審批上持開放態度,也難以獨立于歐盟框架外進行法律豁免。這一新規的實施,使得中國企業在布達佩斯、華沙、布加勒斯特等地的新能項目面臨合規上的“雙重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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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法的交叉與國家援助的邊界
歐盟的競爭法體系,長期以來以“防止市場支配地位濫用”和“限制國家援助”為核心,旨在確保單一市場的公平競爭。而在綠色轉型的語境下,歐盟內部正出現兩種看似矛盾的趨勢,一方面強化對外來補貼的審查,另一方面又在內部通過“綠色補貼”加速戰略產業發展。
中東歐國家作為歐盟內部的“新成員”與“外圍制造基地”,在執行歐盟競爭法時既是規則的遵從者,也是利益的博弈者。它們希望吸引中資企業投資新能源、電池與氫能項目,卻必須遵守歐盟的國家援助規則,確保相關政策不會構成“市場扭曲”。這種兩難狀態,使法律成為合作的決定性變量。
從法律上看,歐盟允許在“共同利益”框架下的國家援助,尤其是綠色轉型、基礎設施和就業導向的項目。但中國企業參與的跨境合資項目,往往被歐方要求披露資金來源與政府關系,導致合作過程復雜化。此舉不僅增加了企業的合規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中資企業在中東歐地區的投資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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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同與分歧:法律對接的現實困境
中國與歐盟在補貼與競爭法的法律體系上存在“理念性分歧”,中國更注重發展與效率,歐盟則強調公平與透明。在綠色轉型背景下,這種差異不僅體現在立法邏輯上,也在執行尺度上造成了持續摩擦。一方面,中方希望通過投資與合作助力中東歐地區綠色產業升級;另一方面,歐方擔憂中資企業憑借政府支持“壓制”本地企業競爭。
與此同時,中東歐國家本身也在尋求“平衡話語權”。波蘭、匈牙利等國多次在歐盟內部提出,應區分“扭曲性補貼”與“發展性補貼”,避免因法律收緊而削弱對外投資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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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風險到機遇:法律合規的前瞻路徑
未來的中國—中東歐合作,法律合規將成為新的競爭力。對于中國企業而言,提前理解歐盟補貼認定邏輯,建立透明的資金與治理結構,將是應對反補貼調查的關鍵;如何在歐盟法規框架內設計符合自身利益的投資激勵機制,則是吸引中資的關鍵命題。
在這一進程中,雙方可以探索設立“綠色補貼透明化合作機制”,推動在碳減排、技術轉讓和可再生能源項目上形成互認標準。同時,學術界與產業界應當共同推動“法律軟對接”研究,為跨法域的企業提供參考性合規指引,減少制度摩擦。
中國—中東歐合作正處于法律與綠色轉型的雙重交匯點。補貼、反補貼與競爭法的互動,既是挑戰,也蘊含重塑合作模式的機遇。唯有在法治與信任的基礎上,建立起兼顧公平與發展的規則共識,才能讓綠色轉型真正成為跨區域合作的共贏之路。
(作者單位系山東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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