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郭致杰 通訊員 楊士霞)“老人自行活動摔傷,機構概不負責”——養老院單方擬定的《老人安全風險告知書》里,這樣的條款有法律效力嗎?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第37期“月說新案”新聞發布會上,一起典型案例給出答案。
這起案件中,王先生的父親在養老院摔傷后不幸離世,養老院拿出這份“免責告知書”拒絕擔責。豐臺區法院審理后認定,該條款屬于不合理免除自身法定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依法無效。結合養老院在安全防護和護理中的過錯,法院最終判決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養老機構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定責任,不能靠‘霸王條款’規避。”豐臺區法院方莊人民法庭副庭長李蕊指出,這一裁判規則與該院另一起典型案例確立的“子女贍養責任不因委托照料而轉移”原則相輔相成,清晰劃定了養老服務中機構與家庭的責任邊界。
豐臺區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張海波介紹,該院梳理近三年案件發現,涉養老機構糾紛呈現鮮明特點:起訴往往具有“事后性”,多在老人發生嚴重損害甚至去世后,由家屬啟動訴訟;當事人及家屬常存在“責任全在機構”的認知偏差;普遍面臨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難題。
針對這些特點和難點,豐臺區法院打出“內外兼修”組合拳。對內層面,組建專業審判團隊,精準把握涉老糾紛審理思路;同時,設立“午間法庭”“上門法庭”解決老人出行困難,用“拉家常式”調解促成實質解紛。對外層面,聯合民政、街道、社區構建多元共治網絡,將矛盾化解在前端。
“法院通過明晰養老機構責任邊界,有效遏制了‘過度維權’現象,為養老機構規范運營營造了公平的發展環境。”豐臺區人大代表、右安門翠林敬老院院長馬維志表示,“這些典型案例也警示我們,養老機構必須堅守依法經營底線,切實履行安全保障和照料義務。豐臺區法院系統性解紛思路,有助于構建家庭盡責、社會參與、司法保障的養老服務健康生態,為行業可持續發展保駕護航。”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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