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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街道辦成為阻滯者:從佛山市高明區一紙復議決定看基層治理異化
近日,廣東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一紙行政復議決定書,將荷城街道辦事處推至輿論的風口。該街道辦因拒絕指導碧桂園二期小區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被區政府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然而,這并非孤例。千里之外的貴陽市觀山湖區,
景怡苑小區的業主們同樣在“街道辦指導”的迷宮中艱難跋涉,甚至遭遇更為公然的法律曲解與行政阻撓。
兩地案例交織,共同揭示了一個令人憂心的現實:部分基層街道辦事處,正從法律規定的“指導者”“協調者”,異化為物業公司利益的“守門人”與業主權利的“攔路虎”。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出具一份《行政復議決定書》,裁定荷城街道辦事處對碧桂園二期小區業主大會籌備申請的拒絕行為,被確認違法。但更值得追問的是——這究竟是基層工作人員對法律的理解偏差,還是某種系統性“保護”機制下的必然結果?
當本應為業主賦權、為社區治理護航的行政力量,在實踐中異化為阻礙業主自治的“第一道關卡”,我們不得不警惕:部分基層行政機關是否已在事實上成為物業公司利益的“隱形守門人”?
法律條文清晰,為何執行“失明”?
《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具有明確的階梯性邏輯:
1. 一般情況:需20%以上業主聯名;
2. 特殊情況:交付面積超過50%時,“業主”即可提出——未限定人數。
佛山高明區碧桂園二期交付率已達99.99%,完全符合第二種情形。這意味著,從法律上講,哪怕只有一位業主提出書面申請,街道辦也負有不可推卸的指導責任。
然而,荷城街道辦2024年7月3日的《回復》卻上演了令人費解的“法律戲法”:它刻意淡化甚至扭曲“交付過半”條款的獨立效力,強行將其與“20%聯名”掛鉤,憑空創造出“按交付比例折算簽名人數”的非法門檻,并計算出“需555人簽名”的虛假標準。這種操作,已非簡單的“理解偏差”,而是將法律條文工具化,使其從保障公民權利的盾牌,異化為限制權利行使的枷鎖。
這種行政行為的背后,可能隱藏著為物業利益服務的深層邏輯:
一、拖延戰術:以程序消耗業主自治熱情。街道辦以“材料不全”“條件不符”等理由反復要求補正,實質是消耗業主群體有限的組織精力與時間成本。碧桂園案中,從6月20日申請到9月2日街道辦自行撤銷,兩個多月的空轉期足以讓許多參與業主產生疲憊感與挫敗感。
二、曲解法律:通過提高法律適用門檻,街道辦事實上為物業公司構筑了一道“行政護城河”。
三、剝奪業主救濟權利的關鍵細節:街道辦未在《回復》中告知復議或訴訟權利。這一“疏忽”并非無心之失。讓不熟悉法律的業主誤以為“街道說了算”。
從廣東到貴州:“保護傘”行為的模式化復制
佛山案例中“保護傘”運作的三重邏輯——拖延消耗、曲解法律、程序瑕疵——在貴陽景怡苑案例中得到了更為赤裸和頑固地印證。
而貴陽景怡苑的困境則更深:
世紀城街道辦公然出具違法證明:面對合同已于2019年到期的深圳住宅物業,世紀城街道辦竟違法出具《在管證明》,為非法占據的物業公司披上“合法”外衣,使其得以繼續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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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無效文件否定合法決議:當業主們依據《民法典》和小區《議事規則》,歷經登報公告、第三方公證等嚴謹程序,參與率合法選聘出新物業后,世紀城街道辦先是發公告稱該選聘“無法律效力”。在上級觀山湖區政府認定其公告“無強制力”后,竟又轉而引用這份已被定性為無效的公告,作為拒絕履行指導交接職責的“依據”。在此過程中,街道辦直接派出城管,拆毀業主選聘宣傳標語,業主報警后,派出所踢皮球給城管,被判行政違法。這種“以己之矛、攻己之盾”的循環論證,將行政權力的任性展現無疑。
深度介入導致業委會癱瘓:街道辦甚至曾直接派出工作人員擔任業委會換屆籌備組組長,單方面宣告選舉程序失敗,加劇了小區的治理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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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相比較,佛山荷城街道辦的行為尚且可被行政復議糾偏,而貴陽世紀城街道辦的某些做法,則已涉嫌構成對業主自治權的系統性、持續性干預。它們的共同點在于,都將行政資源用于維護一個僵化甚至非法的利益格局,而非服務于法律賦予業主的集體權利。
業主覺醒是破局希望
在此背景下,廣東佛山碧桂園業主蘇女士等人的行動顯得尤為可貴。她們沒有在街道辦錯誤的《回復》前止步,而是敏銳地抓住法律本意,毅然提起行政復議,贏得了區政府對街道辦違法行為的確認。這份堅持與法治意識,是業主從“沉默的忍受者”轉變為“積極的維權者”的關鍵一步,值得所有業主學習與贊揚。
貴陽市景怡苑的業主們則走得更遠。在業委會癱瘓、街道辦不作為甚至反向作為的絕境中,他們喊出“業主才是小區真正的主人”,并依據《貴州省物業管理條例》,自發組織“物業選聘統籌小組”,引入第三方機構,獨立啟動了全國首例物業直選程序。他們的實踐撕掉了“無業委會=無作為”的標簽,證明了權利意識的覺醒和依法自主的行動,是沖破一切不合理阻滯的根本力量。
本應作為業主與物業之間公正指導者、社區治理協調者的街道辦事處,為何會滑向為不良物業利益保護者?
高明碧桂園和貴陽景怡苑的案例折射出一個更深層的治理危機:在市場化的物業服務領域,這并非單純的工作失誤,在物業治理領域,部分基層行政權力已經悄然異化。本應作為監督資本、平衡利益、保障民權的公權力,在實踐中卻可能與資本形成“隱形同盟”。街道辦通過曲解法律、設置程序障礙、拖延戰術,客觀上削弱了業主的組織能力和議價能力,維護了物業公司在缺乏有效監督下的優勢地位。
更令人憂慮的是,這種“保護傘”行為往往隱藏在“依法辦事”“嚴格審核”的程序正義表象之下,使維權業主陷入“總是材料不對、總是條件不符”的行政迷宮,耗盡其時間和信心。
業主與物業的關系,本質上是基于產權和契約的市場經濟關系與社區治理關系。
基層政府的角色,應是確保游戲規則(法律)被公平執行的裁判,而非下場為某一方充當“守門員”。
真正的社區穩定與和諧,源于產權人權利得到保障后的有序參與和共建共治。只有當每一個街道辦都徹底摒棄“官老爺”心態和“保護傘”思維,真正將自己定位為業主合法權利的“助產士”與社區多元共治的“催化劑”,中國數量龐大的住宅小區才能走出當前的治理困局,實現從“住有所居”到“住有善治”的跨越。
這條路,注定需要更多像佛山蘇瑞嫻們、貴陽景怡苑業主們那樣,勇于并善于依法前行者去推動和照亮。
他們的每一次堅持,不僅是為了自己的家園,也是在為這個國家的基層治理現代化,夯實最基礎的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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