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想跟大家聊聊動物保護立法。
這個問題在輿論場中其實很敏感,因為無論支持還是反對都會被罵。
今天,我不打算提供答案,只分享一下我了解的立法現狀和難點。我相信無論持有什么觀點,都應該去正視相反的現實,否則就會落入狹隘與偏見。
首先,必須承認,部分虐待動物行為,法律的確規制不足。
![]()
尤其是那些流浪動物——它們被批量捕捉、虐打、燒燙、剝皮——之所以難以被有效追責,是因為流浪動物屬于“無主之物”。在法律上,它們僅僅是財產,而財產的損害需要明確的物權歸屬。于是,只有當虐待行為觸及了其他法益——比如制作、傳播暴力影像擾亂公共秩序,或是對特定他人的財物(寵物)實施偷竊——公權力才能介入。也正因此,一條被視為家人的伴侶犬被偷后送上餐桌,往往只能按市場價計算損失,這與其所承載的情感價值之間的落差,常令主人感到雙重傷害。
可問題的另一方面同樣真實。部分不負責任的飼養者,源源不斷制造著外溢的社會風險與公共悲劇。以我代理的成都狗咬女童案為例,主人將烈性犬散養于人流密集的小區,將年僅2歲的女孩咬成腎挫裂傷,令人觸目驚心。更有許多人因生活變動隨意棄養,導致城市流浪動物不斷繁殖,可能破壞生態、傳播疾病、引發交通事故、甚至對幼童和老人造成安全隱患。
一方立足于道德與情感,呼吁每一個生命都應被尊重;另一方則緊靠安全與秩序,強調權利須要有邊界。雙方都有充足論據,卻無法互相說服。
然而我認為,這從來不是一個非此即彼的取舍問題,而是一個兩廂兼顧的平衡問題。
目前,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經對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做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相信未來不文明飼養行為將會顯著減少。然而針對動物的保護仍相對滯后甚至空白。
可能有人會說,不對呀,前陣子小狗papi的媽媽不是成功讓投毒者被判四年嗎?
![]()
實際上,那個案子走得通的關鍵,在于投毒者使用了國家明令禁止的劇毒物質,且投放位置靠近幼童活動密集的區域。“投放危險物質罪”保護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財產安全——本質還是因為給人造成了危險,而非出于對動物的保護。
最關鍵的是,受害者們請求的“精神損害賠償”并沒有得到支持。這要么說明法律認為寵物狗不屬于“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要么認為該傷害尚未達到“嚴重標準”。我個人認為前者的可能性更大,因為小狗主人為了追兇陷入重度抑郁,且丟失工作停滯生活,傷害是顯而易見的。這說明,法律依然將動物判定為純粹的財產,而不認可它們對主人精神世界的意義,這是非常遺憾的。
目前,很多網友在呼吁出臺《反動物虐待法》,從情感上我是支持的,但是理智上必須說,短期內可能時機未到。關鍵阻力就在于“執法成本”的區域差異上。
一部全國性法律的出臺,前期的立法調研、草案起草、專家論證等立法成本都是次要的,關鍵是這一套標準、一個體系要在960萬平方公里的每一個角落都具備可行性。
比如要配備經過訓練的執法人員,他們要能辨別“虐待”、“屠宰”與“必要管控”的界限;比如需要在司法鑒定體系中,增加對動物傷情、死因的專業鑒定;再比如需要建立動物收容、救助、檢疫等一系列公共服務設施……
![]()
這一系列成本,在北上廣深這樣的超大城市,或許具備條件。
但在廣大中小城市、縣城和鄉村,基層執法和司法資源本就緊張,以上成本可能成為難以承受之重。而一部全國性法律,如果在基層因資源匱乏成為”沉睡條款“,對公信力的損害可能比沒有這部法律更大。所以,不是我潑大家冷水,而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執行;而執行的基礎,在于匹配的社會經濟與管理條件。目前來看,時機尚未成熟。
所以,與其為立法受阻而沮喪,不如考慮如何將目前的法律資源用好。比如,如何用“尋釁滋事”更加精準地打擊動物虐待行為?能不能爭取將伴侶動物損害納入精神損害賠償范疇?虐待行為在治安違法、刑事打擊和民事賠償上該如何分配資源?我認為這才是目前更有建設性的思路。
最后,我想引用papi案一審判決書的內容作為結尾:
和諧、法治、友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社會安定、社會和諧包含人與人,人與動物、人與環境多個維度的和諧共生需要每個社會成員的共同參與、遵紀守法和理解互助。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