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12月16日訊(記者 閆軍)公募業績比較基準改革第一輪摸排結束。
財聯社記者獲悉,公募業績比較基準改革第一輪摸排在12月15日截止,基金公司向監管上報了摸排情況。
10月31日,證監會下發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業績比較基準指引》征求意見稿,從基金管理人內部明確業績比較基準設定、變更、披露規范,完善內部控制機制方面;到外部加強托管、銷售、評價等方面,全鏈條、多維度地完善業績比較基準的監管要求。
征求意見下發后,監管開啟了第一輪摸排。從多家公募獲悉,此次摸排涵蓋:有哪些產品要修改業績比較基準、變更情況如何、需要變更標準的產品規模及占比、基準變更是否與原基準差距較大、需要開持有人大會的產品占比等多方面。
“第一輪摸排中,監管較為重視此次需要變更業績比較基準的產品規模,規模會不會太大以及會不會影響市場。”某公募人士向財聯社記者介紹稱,監管對于改革推進較為審慎,如果需要變動的產品規模較大的話,可能會考慮延長調整時間,以減少對市場的沖擊。
公募基金業績比較基準首輪摸排完成
距離《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業績比較基準指引》征求意見稿發布半個月,公募基金業績比較基準首輪摸排完成。
多家基金公司反饋,12月15日,上報了各自旗下需要變更業績比較基準產品情況。
綜合反饋情況來看,首輪摸排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各家完成首輪摸排上報,存量產品變更。有基金公司表示,業績比較基準的變更較難短期內完成,僅以混合型基金來看,市場上已有近9000只產品(多份額分開計算),存量基金改造工作巨大,許多產品的業績比較基準可能并不夠契合實際投資策略需要變更業績比較基準。
“之前基金考核側重在相對排名,很多基金業績比較基準都是寬泛設置,以滬深300指數為業績比較基準最多,從當前監管要求來看,行業主題類、風格類產品可能都要進行變更。”某公募基金人士表示。
不過也有基金公司表示,旗下需要修改業績比較基準的產品占比并不多,“公司有銳度的行業主題產品不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業績比較基準的修改。”
二是推進較為審慎,盡量減少對市場的影響。監管為存量就變更業績比較基準設置了一年的過渡期,也是充分考慮了確保不對市場的穩定造成影響。管理人將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通過“盡量調整基準而非調整持倉”的方式,實現實際持倉與基準的相互匹配,從而避免公募基金產品大幅調倉,不存在“一刀切”強制修改,也未對偏離度提出數量指標等硬性要求。
這一點也在基金公司首輪摸排中有所體現。有基金公司表示,監管摸排的重點之一就是需要變更產品規模是否較大,是否會影響市場。
三是否召開持有人大會也在摸排行列。公募基金產品涉及眾多個人投資者,事實上,因持有人分散,召開持有人大會并不容易,持有人大會召開失敗的過往案例并不是少數。如合同變更需要召開持有人大會,無疑增加了變更業績比較基準的難度。
此外,在反饋征求意見稿方面,也有基金公司現實操作層面的問題,對于“長期偏離業績比較基準”的標準需要進一步討論,如果標準太嚴格可能會導致主動權益做成指數增強,即基金經理從考核的角度出發,只要做出超額即可,事實上并不利于該類產品的長期發展。
對于業績比較基準的偏離度指標如何界定上,有基金公司建議,可以允許基金管理人自行選擇適合其自身的指標,通過要求建立內控機制,對于相對基準無效的偏離、不合理的偏離以及可能帶來較大風險的偏離進行糾偏即可。
業績比較基準“三箭齊發”,薪酬新規同步呼應掛鉤
今年5月,證監會發布的《推動公募基金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將績效考核、分類評價等緊密圍繞業績比較基準展開,業績比較基準也成為考核基金公司、基金經理以及關乎行業薪酬體系的核心。截至目前,隨著公募業績比較基準改革、基準庫以及主題投資風格管理指引三份征求意見稿的下發,公募基金業績比較基準改革完成了政策層面的構建。
今年10月31日證監會發布公募業績比較基準改革相關征求意見稿,從基金管理人內部明確業績比較基準設定、變更、披露規范,完善內部控制機制方面;外到部加強托管、銷售、評價等方面,全鏈條、多維度地完善業績比較基準的監管要求。
上述業績比較基準新規征求意見稿主要提出四項要求:
一是突出業績比較基準的表征作用,業績比較基準應當體現基金合同約定的核心要素和投資風格一經選定則不得隨意變更。
二是強化業績比較基準的約束作用,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全流程內控機制、提高內部決策層級,確保投資風格穩定性。
三是發揮業績比較基準的評價作用,規范薪酬考核、基金銷售、基金評價等對業績比較基準的使用要求。
四是健全多道防線,在基金管理人自我約束基礎上,進一步加強信息披露和基金托管人監督。
到了11月4日,公募業績基準庫下發,一類庫69只,二類庫72只,主動權益基金業績“尺”與“錨”有了標準。
11月11日,業績比較基準“第三支箭”落地,中基協起草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主題投資風格管理指引》,就主題投資投資進行規范與管理。精準在主題投資基金上的投資風格管理,通過確立“風格庫”制度、強化命名約束、細化量化標準、壓實管理人責任、激活托管人監督職能,構建了一個覆蓋事前、事中、事后的完整監管鏈條,并首次系統性地提出托管人在投資風格監督中的職責邊界。
業績比較基準文件先行下發與基金經理績效薪酬環環相扣,業績是否跑贏基準關乎薪酬。監管要求,管理人建立以基金投資收益為核心的考核與薪酬體系,當主動權益基金長期業績顯著跑輸基準時,相關基金經理的績效薪酬應大幅下調。
值得注意的是,業績比較基準新規兼顧業績比較基準的糾偏作用和鼓勵基金管理人提高主動投研能力的導向,未對偏離度提出數量指標等硬性要求,強調壓實基金管理人主體責任,以約束基金經理的投資行為。
在12月5日監管下發的《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中,文件回應了上述掛鉤業績比較基準的要求。
具體而言,過去三年產品業績低于業績比較基準超過十個百分點且基金利潤率為負的,其績效薪酬應當較上一年明顯下降,降幅不得少于30%;低于業績比較基準超過十個百分點但基金利潤率為正的,其績效薪酬應當下降;低于業績比較基準不足十個百分點且基金利潤率為負的,其績效薪酬不得提高;顯著超過業績比較基準且基金利潤率為正的,其績效薪酬可以合理適度提高。
隨著一系列新規的密集下發,基金公司當前還處于消化理解政策的過程中,有基金公司坦言,從已經下發的監管文件綜合下來看,第一感受就是對于基金公司投研要求更高了,考核標準變成了既有相對排名,又有絕對收益,還要考慮客戶盈利。
“對新規肯定要執行到位,但的確壓力很大,對于未來在新規之下主動權益未來的發展方向,各家也尚沒有明確的方向和思路。”有頭部基金公司表示,主動權益“邊走邊看”的同時,戰術上肯定會優先發展ETF等指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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