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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承包方已實際履行管理義務、參與施工組織及工程款支付結算的,可參照雙方結算文件中關于“管理費”的約定扣減相應費用。
2.實際施工人主張已付款金額應剔除發包方代墊利息、過節費等款項的,須舉證證明該等費用未經其確認且與工程無關;不能舉證的,以雙方對賬確認金額為準。
3.實際施工人非發包方與承包方后續補充協議當事人,且該補充協議已變更原違約賠償條款的,無權依據原條款再行主張損失賠償及延期付款利息。
【關聯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
【法律關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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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請】
再審申請人C某請求:
改判被申請人GZBJ已付工程款為46,830,764元(原審認定47,404,700元中應剔除573,936元利息及過節費、50,000元管理費);
判令GZBJ退還已收取的管理費100,000元;
欠付工程款利息應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
GZBJ賠償延期付款損失1,728,825元及利息1,127,950元;
支付合同外工程款23,198元。
【被申請人辯稱】
已付款47,404,700元已經雙方對賬確認,C某主張剔除的573,936元系其認可的墊付款、借支款抵扣;
《內部承包協議》約定4%管理費,GZBJ成立項目部并實際參與管理,有權收取;
雙方未約定付款時間及月息2%逾期利息,C某依據無效條款主張高額利息于法無據;
C某并非《補充協議(二)》當事人,且該協議已放棄原300萬元損失及利息索賠,其再行主張缺乏依據;
合同外工程款23,198元無充分簽證證據證明未包含在最終結算清單內。
【法院查明】
案涉工程由DT公司發包給GZBJ,GZBJ與C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約定C某以內部承包方式施工,并按結算總價4%向GZBJ繳納管理費。
2015年5月17日,C某與GZBJ對賬確認已付工程款44,199,700元;后又分三筆收取3,205,000元,合計47,404,700元。
2015年10月,DT公司與GZBJ簽訂《工程結算協議》,約定余款于2015年10月31日前付清;C某在該協議上簽字。
2016年1月,DT公司與GZBJ再簽《補充協議(二)》,GZBJ放棄原《補充協議》項下300萬元損失及4倍利息索賠權。
C某提交簽證單主張合同外工程款23,198元,但未能證明該簽證內容未計入《C棟工程款結算清單》。
【法院認為】
關于已付款金額。C某已在多輪對賬中確認47,404,700元,其主張剔除的573,936元系GZBJ代墊、借支并在結算中抵扣,C某未能舉證證明該款項與工程無關或未經其同意,原審以雙方確認金額為準并無不當。
關于管理費。雖《內部承包協議》因C某無資質而無效,但GZBJ已實際設立項目部、派駐管理人員并參與工程款支付、結算,可參照雙方最終《C棟工程款結算清單》中4%管理費的約定予以扣減。
關于逾期付款利息。C某依據無效協議及他人之間約定主張月息2%及2015年11月1日起算,缺乏法律依據;原審綜合案件情況自C某起訴之日起按法定利率計息,并無不當。
關于損失賠償及延期利息。C某并非《補充協議(二)》當事人,且該協議已變更原違約條款,GZBJ已放棄相關索賠,C某再行主張于法無據。
關于合同外工程款。C某未能證明簽證單所載內容未包含在最終結算清單內,原審未予支持亦無不當。
【裁判過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號民事裁定:駁回C某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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