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澎湃新聞12月15日消息,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一名派出所警務輔助人員駕駛制式警車攜帶其母親、妻子及一條寵物狗前往承德市區,三人下車購物時被路人拍攝視頻發到網上,引發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當記者兩次致電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詢問有關情況時都被拒絕回應,直到12月16日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才發布情況通報稱,12月11日,河西派出所警務輔助人員時某違反公務用車及警車管理的相關規定,已依紀依規對時某解除了勞動關系,對負有監管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
其實這起“公車私用”事件,算不上是十分嚴重的問題,只需發現后依紀依規及時處理,一般是不會產生輿情的。但圍場縣警方兩次拒絕回應記者采訪而觸發輿情上熱搜,就不應該了。從圍場縣警方的通報來看,派出所警務輔助人員時某是因公前往承德市區,那么時某的母親和妻子帶寵物狗就應該只是蹭便車,還不能算完全意義上的“公車私用”。但按照有關規定,警務輔助人員是不能單獨執行公務的,如果真是因公,時某還有時間陪母親和妻子攜寵物狗購物嗎?以我看,即便時某是“公車私用”,也不是什么大問題,公眾憤怒的是圍場縣公安局的權力傲慢,兩次拒絕回應媒體記者采訪,公眾知情權沒有得到充分尊重。通報中模棱兩可的說辭還有“對有監督管理責任的人給予嚴肅處理。”也就是說還沒有處理,怎么個嚴肅法,也還是一句空話。圍場縣公安局兩次拒絕回應媒體采訪,演變為輿論熱點,使事件超越了“公車私用”本身,直指公共知情權保障制度的缺失與權力監督機制的脆弱。公共知情權是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基礎,也是制約公權力的有效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要求,行政機關對涉及公眾利益的重要信息應主動公開、及時回應。時某的行為是否違反《警車管理規定》中關于駕駛資質和使用范圍的要求,其母親妻子搭車究竟是順路蹭車還是專程私用?監管鏈條為何出現漏洞?這些疑問本應在第一時間就明確回應。但圍場警方的兩次拒絕采訪,本質上是對公眾知情權的權力傲慢,這種沉默應對比違規行為更傷害民心。人民群眾擔心的不是偶發的違規違紀事件,而是權力部門不愿接受監督、試圖掩蓋問題的態度。
![]()
權力運行的透明度,決定著公眾對黨政機關的信任度。2025 年底實施的《警車管理規定》修訂版,已明確要求警車使用實行“資質準入+ 全程監管”。全量安裝定位終端、建立三重臺賬,確保每一次使用都可追溯。時某作為警務輔助人員,若單獨執行公務并違規載人,顯然暴露了監管流程的失守。通報中稱“對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人給予嚴肅處理”,這種沒有具體對象、沒有處理標準、沒有時間節點的模糊表述,無疑讓公眾質疑處理的嚴肅性和真實性,甚至懷疑這樣的“嚴肅處理”更像是應對輿論的權宜之計。
加強對權力部門的監督,既需要制度的剛性約束,更需要渠道的暢通無阻。公眾通過短視頻曝光違規行為,媒體通過采訪追問事實真相,這應該是法治社會對權力監督的常態。正如列寧所言:“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應該從這起輿情事件中吸取教訓,借助輿論監督及時查漏補缺、完善制度,增強積極應對輿情的能力。
![]()
“公車私用”雖然屬于小事,但折射出公權力運行中的問題,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的這起風波應成為所有權力部門的鏡鑒。保障公共知情權、強化權力監督,需要構建“事前防范、事中回應、事后問責”的全鏈條機制,對公眾和媒體的疑問應實行“首問負責、限時答復”,形成監督合力,避免因拖延而引起輿情發酵。當每一個權力部門都能敬畏公眾知情權、主動接受監督;當每一次違規行為都能得到及時糾正、透明處理時,公權力才能真正贏得民心,社會信任才能不斷凝聚。
(此文為原創,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圖片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系作者刪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