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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近年來,靈活用工模式在擴大就業、服務企業彈性需求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其伴隨的稅務合規問題也日益突出,成為監管重點。2025年的政策動向與公開案例顯示,監管力度持續加強,司法裁判標準趨于明晰。本文通過梳理年度典型案例,分析風險形成的核心原因,歸納平臺及用工企業需警惕的主要涉稅風險,并總結當前監管查處的基本趨勢,以期為相關從業者提供參考。
01
2025年典型案例回顧:靈活用工平臺接連暴雷,對受票企業的影響仍在繼續
案例一:平臺因大規模虛開發票被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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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間,對外開具了大量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符的增值稅發票,價稅合計金額巨大。稅務機關查實后,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導致眾多受票企業受到牽連與調查。此案凸顯了平臺自身業務不實所帶來的涉稅風險。
案例二:靈活用工平臺對外虛開1.68億元發票被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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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過虛構市場推廣業務,向下游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803份,涉及金額1.68億元。稅務機關依法處以罰款,并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此類案件表明,以純粹“賣票”為目的的違規平臺是重點打擊對象。
案例三:用工企業通過平臺轉換支出性質被認定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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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煤電公司將其部分在冊員工,通過某靈活用工平臺偽裝為“外包人員”,將工資薪金支出轉換為平臺服務費,取得青島**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虛開發票近1億元,從而虛抵增值稅進項稅額并逃避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稅務機關最終認定其構成偷稅,追繳稅款、滯納金并處以高額罰款。這反映了“假外包、真用工”模式的普遍風險。
案例四:“企業自帶人員”模式下開票被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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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軟件公司將業務外包給個人后,為取得發票,與一靈活用工平臺合作,由平臺向其指定人員代發報酬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法院認為,在此模式下平臺未實質組織管理服務人員,其開票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這說明,即便存在真實服務與支付,若平臺僅扮演“過票”通道角色,法律風險依然極高。
案例小結:上述案例表明,風險既可能源于平臺主動實施違規操作,也可能源于用工企業與平臺合作模式的設計缺陷。業務真實性、平臺是否具備實質管理功能、資金流與發票流是否匹配,成為判斷行為性質的關鍵要素。
02
風險主要成因:行業特性與內外部環境共同促成
(一)業務源頭票據獲取困難
靈活用工平臺的核心在于整合零散、海量的供給端資源,然而,這些供給方多為自然人或小規模主體,普遍存在不開票、無法開票或提供票據不合規的現象。這造成了平臺經濟在交易源頭上的發票缺失,使得平臺在取得合規的增值稅進項發票和企業所得稅扣除憑證上面臨困境,迫使平臺尋求多種方式解決稅負問題,以至于引發后續一系列虛開、偷稅風險。
(二)內部管理能力有待加強
部分平臺在發展初期更關注市場擴張與技術迭代,內部財稅合規與風險控制環節相對薄弱。面對海量、零散的交易,缺乏有效的審核手段來確保每一筆業務的真實性,容易被利用作為虛開發票的通道。同時,隨著《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等新規落地,平臺在數據治理、信息報送等方面的合規成本與操作難度顯著提升,適應過程面臨挑戰。
(三)地方性財政補貼大規模清理
過去,部分平臺的盈利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地方政府提供的稅收返還或財政獎勵。隨著國家逐步清理和規范此類政策,平臺的這部分收入大幅減少或完全消失。在盈利壓力下,一些平臺未能及時調整健康的商業模式,反而可能通過虛構業務、虛增交易來維持業績,進一步放大稅務和法律風險。
(四)新型商業模式與傳統稅收管理存在磨合
靈活用工平臺的業務模式具有多邊性、靈活性和碎片化特點。在稅收管理和司法實踐中,有時對平臺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收入性質判定存在不同理解。這種認知上的差異,增加了平臺在業務操作上的不確定性。
03
靈活用工平臺及經營者應關注的四大涉稅風險
(一)平臺未能自行組織員工被認定虛開
近年來,不少企業通過靈活用工平臺重構傳統用工關系,形成“勞動者—靈活用工平臺—用工單位”的三方模式。若平臺在業務鏈條中僅提供支付結算和發票開具服務,而未對服務人員實施實質性的招募、組織、調度、質量管理或承擔相應業務風險,其作為“服務提供方”的法律地位與商業實質就可能受到質疑。司法案例表明,即使資金流與業務背景真實,此類“通道型”平臺的開票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為虛開。
(二)濫用個體戶政策進行違法稅籌,幫助偷逃個稅
部分平臺為高收入個人提供所謂“籌劃”,通過在有政策優惠地區注冊個體戶等方式,將其“工資薪金”或“勞務報酬”所得轉變為“經營所得”,以適用更低稅率。此操作涉嫌惡意轉變收入性質以逃避個人所得稅,平臺若深度參與,可能被認定為偷稅共謀,承擔行政乃至刑事責任。
(三)受票方通過平臺倒補已經發生業務的發票
實踐中常見用工企業與服務提供方已完成線下交易與結算,事后為取得發票而通過平臺“補錄”訂單信息并開具發票。由于該開票行為脫離了原始業務發生的時間線與交易結構,即使經濟實質真實,也可能因形式要件嚴重不符而被定性為虛開,導致發票不得抵扣、成本不得列支,并面臨處罰。
(四)未依法履行涉稅信息報送義務面臨直接處罰
根據新規,平臺負有對平臺內經營者涉稅信息的核驗與報送義務。若出現未報送、報送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等情況,平臺將面臨稅務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者,可能被處以高額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并影響其發票開具功能,對正常經營造成沖擊。
04
2026年靈活用工涉稅案件查處趨勢
綜合2025年政策落地與典型案例,可以預見,2026年及未來一段時期,針對靈活用工平臺及相關企業的涉稅監管與司法實踐將呈現出以下三大趨勢:
(一)從“以票控稅”到“以數治稅”的實質穿透
互聯網涉稅信息報送新規出臺后,稅務機關可直接獲取平臺的底層交易、資金流水、人員軌跡、合同文本等數據,并基于此利用大數據比對分析業務流、資金流、發票流、合同流的匹配性與合理性。監管的焦點從發票本身穿透至業務實質,傳統依靠形式合規或信息不對稱的違規手段已難以為繼。
(二)稅務機關、司法機關定性標準更加細化
對受票方(用工企業),若客觀上存在真實交易、主觀上無騙稅故意,即使取得虛開發票,也更多傾向于以偷逃稅款追究行政責任。
對開票方(平臺),則嚴厲打擊以發票作為牟利工具的商業模式。對于大量、系統性對外違規開票的平臺,即便摻雜部分真實業務背景,司法機關也更傾向于認定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這一轉變主要基于,平臺規模化、市場化地“銷售”發票這一行為本身,嚴重擾亂了發票管理秩序。非法出售發票罪更精準地打擊了這種將發票作為非法牟利工具的商業模式,且其量刑幅度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相近,避免了處罰上的輕縱。沈某網絡貨運平臺案二審由“虛開罪”改判為“非法出售發票罪”,正是這一趨勢的典型體現。
(三)平臺主體責任壓實
隨著互聯網平臺涉稅信息報送等規定的出臺,互聯網平臺企業被明確賦予了對其平臺內經營者及從業人員涉稅信息的核驗與報送法定義務。根據相關規定,平臺需確保所報送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并在稅務機關檢查時按要求提供合同、交易、資金及物流等相關信息。這使得平臺需建立有效的風控機制,對平臺內交易的合理性、真實性承擔基礎審核責任,不能以“不知情”為由完全免責。
05
小結
總體而言,靈活用工平臺的稅務合規環境正在經歷深刻的規范化進程。對于平臺而言,理解并適應這一趨勢至關重要。未來的發展將更依賴于真實的業務場景、健全的內控體系、規范的財務處理和專業的稅務管理。平臺企業應著重審視自身商業模式的核心價值,將合規能力建設作為發展的基石,從而在服務實體經濟的過程中實現健康、長遠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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