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后,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
網友咨詢:
股東抽逃出資的,應承擔什么責任?
徐煒律師解答:
(一)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抽逃出資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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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煒律師補充: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百五十三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徐煒律師
博愛星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工作地點:常州,上海。擅長爭議解決及公司事務。
畢業于華東政法學院,中國民主建國會會員,常州市青聯委員。法律工作16年,經手案件4000余件。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及豐富的實戰經驗,對法院的裁判思維和各類商業化運作流程具有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有助于基于客戶目標為客戶提供有效的解決方案。客戶行業覆蓋銀行、基金、擔保、小貸、汽車、房地產、建筑裝潢、化工、軍工、紡織、農業、原材料、機械設備制造、鐵路交通、醫療、商貿、物流、綠色能源、互聯網,游戲,體育、文化、傳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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