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公司高管在公司創立初期入職,后期通過股權激勵獲得少量股權,一直按公司安排從事管理工作,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以高管具有股東身份為由,主張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該主張是否成立?
也迪律師解答
判斷高管與公司是否成立事實勞動關系,書面勞動合同并非必備要件,核心在于是否存在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用工事實,且股東身份與勞動者身份并不沖突,具體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及第十條的規定,結合勞動關系的三大核心屬性認定。一是人身從屬性,若高管需嚴格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規章制度,工作內容、履職時間、崗位職責均由公司安排,而非以股東身份自主開展投資管理等活動,即滿足該屬性;二是經濟從屬性,即便高管持有少量股權,但若其主要收入來源是公司定期發放的年薪、績效獎金等勞動報酬,而非股權分紅,且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則符合經濟從屬性要求;三是組織從屬性,若高管的管理工作是公司經營業務的核心組成部分,其勞動成果直接服務于公司運營目標,而非以股東身份行使表決權、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即滿足該要件。只要同時具備上述三項屬性,即便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高管持有少量股權,也應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公司以股東身份否定勞動關系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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