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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生活中,離婚后仍共同生活的情況并不少見,而當一方去世,同居的前配偶能否主張遺產繼承權,往往成為爭議焦點。此類糾紛的核心在于厘清同居關系與法定繼承的法律關聯,區分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界限。對于此種情形,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王英律師結合《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整理了離婚后同居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要點,供大家參考。
法定繼承主體資格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而配偶身份的取得以合法婚姻關系為前提。離婚后,雙方婚姻關系終止,原配偶身份隨之喪失,即便仍以夫妻名義同居,也無法直接獲得法定繼承權。
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同居關系不構成事實婚姻。這意味著離婚后同居的雙方,無法通過事實婚姻關系認定為配偶,自然不具備法定繼承的主體資格。
遺產繼承核心適用要點(一)可主張分得遺產的特殊情形
1、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分得適當遺產。此處的“扶養較多”需滿足在經濟上資助或生活上主要扶助的條件,法院會結合同居時長、照料程度等事實綜合認定。
2、主張該權利需承擔舉證責任,需提供證據證明對被繼承人生前存在持續性、實質性的扶養行為,如共同生活照料、債務償還、經濟資助等相關憑證。
(二)離婚后財產的權屬認定規則
1、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離婚時已約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后續同居關系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應作為被繼承人的個人遺產處理。
2、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未完全分割的,可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主張先分出屬于自己的份額,再對剩余部分參與遺產相關處置,如婚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可按共同財產分割規則主張相應份額。
綜上,離婚后同居不產生法定繼承權,但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可依法分得適當遺產。此類糾紛的處理,關鍵在于區分同居關系的法律屬性與扶養行為的實質要件,同時嚴格界定財產權屬邊界。建議相關當事人留存扶養行為、財產約定等證據,必要時借助法律專業人士厘清權利邊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結語:
離婚后同居不成立法定繼承權,1994年2月后未補登記亦不構成事實婚姻。但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者可分得適當遺產,需舉證證明實質扶養行為;財產權屬應嚴格區分,未分割婚內共同財產可先主張自身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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