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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一紙“雙開”通報為何連用四個“極”?
2017年1月4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黃興國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全文不足千字,卻罕見地出現四個“極”——“性質極為惡劣”“情節極為嚴重”“政治危害極大”“影響極壞”。熟悉黨紀發布體例的人都清楚,這是給“極極少數”留存的“頂格”表述。
四個“極”背后,是一名副省級市委書記如何把公權力異化為“私人領地”,又是如何把“兩個維護”異化為“兩面人”活教材的完整過程。本文依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中央巡視辦、新華社、《人民日報》等權威公開材料,還原黃興國案時間軸、利益鏈與思想鏈,為“反腐敗斗爭永遠吹沖鋒號”提供最新注腳。
一、從“知青隊長”到“封疆大吏”:權力異化的三段跳
黃興國1954年出生在浙江象山一個普通漁家,17歲插隊,19歲入黨,21歲就當上“知青點”黨支部書記。
1983年,29歲的他出任象山縣副縣長,成為當時浙江最年輕的縣處級干部之一;1997年躋身臺州市委書記,首次主政地級市;2003年調任天津,先后任常務副市長、市長,2014年12月扶正為天津市委書記。
從縣到市再到直轄市,黃興國用33年完成“三級跳”。然而,回望其仕途中三個清晰“拐點”,恰恰也是權力觀扭曲的“三級跳”:
1. 象山“賣海”——第一次把資源當“籌碼”。
1990年代初,黃主持拍賣沿海灘涂使用權,被其后來交代:“第一次感到‘簽字就能生錢’。”(天津市紀委《黃興國懺悔書》)
2. 臺州“賣官”——第一次把官帽當“商品”。
1998年,臺州市路橋區原區長梁某為“調動”送上10萬元現金,黃“半推半就收下了”。這是后來司法判決認定的第一筆受賄事實。(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津02刑初52號)
3. 天津“賣城”——第一次把城市規劃當“自留地”。
2007年起,黃插手海河開發、地鐵上蓋、于家堡金融區等多宗土地,通過“調容積率、改用地性質”變現,成為其受賄“高峰期”。
官方認定,2003年至2016年,黃直接或通過家人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3627萬余元,其中近七成集中在天津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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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鮮為人知的四幕“暗線交易”
(一)“紙面存款”:受賄3627萬為何只花掉180萬?
判決顯示,黃興國受賄款中最大一筆來自天津某地產商鄭某——單筆1500萬元。令人瞠目的是,這筆錢并未購置豪宅、名表,而是以“紙質存單”形式在其胞弟黃某家中衣柜里“躺”了7年,連塑料封都沒拆。
黃歸案后交代:“錢多到不敢花,也不敢存銀行,怕暴露。就想退休后再說。”
——當貪欲突破紀法底線,金錢不再是“享受”,而成了“定時炸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專題片《打鐵還需自身硬》第三集)
(二)“風水常委”:市委常委會前為何要先看羅盤?
2015年9月,天津市委常委會研究于家堡高鐵站周邊地塊出讓。會前,黃卻獨自驅車到工地,手持羅盤“定向”,隨后把原定北高南低的建筑限高改為“南高北低”。
這一改動讓某港資地產項目多獲利2.3億元。事后,該公司通過“黃氏表哥”送來港幣2000萬元。
“看羅盤”看似荒誕,本質是以“民俗”包裝的利益輸送,把城市天際線變成個人“提款機”。(中央巡視辦《巡視“回頭看”反饋意見》)
(三)“封官許愿”:一次飯局定下6名區委書記?
2016年3月,黃在私人會所宴請市管“后備干部”名單上的9人。
席間,他當眾拍板:“河東、河北、紅橋,還差書記,你們幾個準備一下。”
兩個月后,天津市委調整區級班子,6名在場干部果然“心想事成”。
“跑官要官”從暗處走到酒桌,用人導向被明碼標價,政治生態遭受“劣幣驅逐良幣”的重創。(《人民日報》2017年1月5日評論員文章)
(四)“影子股東”:妻兒持“干股”只負責簽字?
黃妻張某、長子黃某,在天津注冊3家“科技咨詢公司”,既無員工也無辦公場所,卻先后拿到4家國企“咨詢服務費”人民幣840萬元。
司法審計顯示,所謂合同標的均為“軌道交通可行性評估”,但4家國企從未收到任何評估報告。
“白手套”公司成為贓款“漂白機”,也撕開了家風敗壞的口子:父在前臺“批地”,子在后臺“收錢”,妻在中間“轉賬”。(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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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發自毀:一次“常規巡視”如何戳破“兩面人”畫皮?
黃興國落馬并非“突發”,而是“多軌并行”的必然。
1. 2016年6月,中央第五巡視組對天津開展“回頭看”,發現“圈子文化、碼頭文化、官商勾結”三大問題。
2. 同月,審計署京津冀特派辦在軌道專項資金審計中,發現3家“空殼公司”與黃家有交叉轉賬。
3. 7月,中央紀委接到群眾實名舉報,反映黃在某寺廟“燒頭香”、請“御守”給商界人士。
4. 8月,中央領導對巡視報告作出批示:“對黃興國同志的問題線索,可查深一層。”
5. 9月10日,中央紀委對黃立案審查;2017年1月移送司法。
——從巡視發現問題到立案,僅用92天,再次印證“巡視利劍”不是抽象口號,而是制度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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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庭審現場:3627萬贓款為何“零上訴”?
2017年12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黃興國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庭審中,黃對起訴書指控的13起事實全部認罪,辯護律師僅就“部分金額性質”提出異議,黃當庭打斷:“不要再爭了,都是我同意的。”
判決生效后,他未上訴,贓款在宣判前已全部退繳。
“零上訴”背后,是反腐敗政策感召與法律威懾的雙重作用:
一方面,監察法草案(當時已公開征求意見)明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另一方面,黃在懺悔書中寫道:“組織給我留了一條命,也給家里人留了一點臉,我唯有全盤接受。”(天津市高院《職務犯罪審判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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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后余波:天津如何“清淤”?
黃興國被查處后,天津市委開展“圈子文化”專項整治,對市管干部“二次體檢”,共問責處理286人,其中廳級干部27人。
2018年,天津將全市559名“裸官”全部調整到位,對125名“突擊提拔”干部“回頭看”,取消任命或降級使用33人。
與此同時,天津在全國率先建立“規劃委員會+公開公示”制度,任何一塊經營性用地出讓,必須經專家、媒體、公眾代表三方聯席票決,市委書記“末位發言”,從制度上鎖死“一支筆”自由裁量空間。
——反腐敗不是“一查了之”,而是“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把個案教訓轉化為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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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權力失控的三條思想鏈
1. “升官—發財—再升官”的循環鏈
黃在懺悔書中回憶,1990年代一次飯局上,某位“老領導”拍著他肩膀說:“當官不發財,請我都不來。”一句話如“種子”埋入心田。此后,他把每一次提拔都當成“變現”機會,用“政績工程”換“經濟回報”,再用“經濟回報”鋪“更高臺階”,形成惡性循環。
2. “家長制—圈子文化—碼頭文化”的依附鏈
黃把天津“北方大港”優勢異化為“碼頭文化”,在干部中分“船幫”“泊位”,以“誰聽我的”劃圈,以“誰送多少”排序。
政治依附取代組織原則,必然導致“一把手”變成“一霸手”。
3. “兩面人—僥幸心理—迷信心理”的麻痹鏈
公開場合,黃張口“四個意識”、閉口“兩個維護”;私下卻每年正月初五到某寺廟“燒頭香”,把“貔貅”“轉運輪”擺滿辦公室。
迷信是內心空虛的外化,更是紀法底線崩塌后的“精神嗎啡”。
當“兩面人”習慣用“風水”對抗“巡視”,用“許愿”掩蓋“貪腐”,離落馬也就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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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結語:以案為鑒,永遠吹沖鋒號
黃興國案已塵埃落定,但警示遠未結束。
3627萬元贓款、12年刑期、四個“極”字,不只是一個人的政治生命終點,更是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零容忍”的醒目標本。
“反腐敗斗爭是最徹底的自我革命,誰把公權力當私器,誰就會被黨和人民徹底拋棄。”
“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只能用來為民造福,任何‘封官許愿’的算盤,最終都會變成給自己量刑的算盤。”
當制度籠子越扎越密,當巡視利劍高懸頭頂,當“三不腐”一體推進,任何“兩面人”都將無處遁形。
這,正是中國共產黨人“永遠在路上”的堅定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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