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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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借出去的是現金,有對方親筆寫的借條,還有銀行取現記錄,打官司肯定能要回錢吧?” 不少人在現金借貸糾紛中都有這樣的認知。
那么,大額現金借貸,有借條和取現證明的,法院一定能支持嗎?
本院爭議焦點為:屈東森所主張的2210萬元現金借款事實是否實際發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本案中,屈東森提交《借條》以及《債務情況說明》主張福瑞德公司借款本息為4987萬元,但其僅有983萬元轉賬憑證,其主張另外2210萬元為現金借款,福瑞德公司并不認可。
對此,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
第一,屈東森稱案涉2210萬元共計37筆現金借款均在取款當天或者延遲一至兩天的時間內親自交付給王紀海,并且提供了取現記錄,但銀日公司提供了證據證明在屈東森陳述的多個時間段里王紀海并未在現金交付地點。
第二,屈東森提交的2016年6月14日的《借條》載明,截至2016年6月14日,福瑞德公司現金借款金額共計2210萬元。但是,根據屈東森提交的取現記錄,卻存在2016年6月14日之后多次的現金借款記錄。
第三,2016年11月5日王紀海以搶奪銀日公司公章的形式在案涉《借條》《債務情況說明》中蓋章,也側面印證了《借條》的總額存疑。
第四,從本案983萬元的銀行轉賬借款來看,尚不能評判雙方形成了現金借款的交易習慣。
第五,王紀海在公安機關的多次詢問以及二審法院詢問中均否認2210萬元的現金借款,并多次陳述借款金額為1000萬元。因此,屈東森提交的現金借款證據與其陳述、銀日公司提交證據所證明的事實相互矛盾,不能達到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標準。原審判決未認定屈東森主張的2210萬元現金借款,并無不當。
周軍律師提醒,借條和取現證明固然是關鍵證據,但民間借貸是實踐性合同,法院認定借貸關系成立,不僅要看雙方有“借錢的合意”,更要核實“款項是否實際交付”。僅有這兩份證據,若存在證據矛盾、事實存疑等情況,訴求仍可能被駁回。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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