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則消息引發(fā)了全網(wǎng)的討論,說的是:按第八十條對傳播淫穢信息的處罰規(guī)定做出明確細化,將利用信息網(wǎng)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納入治安處罰范疇。
無論傳播場景是共公開微信群還是私人私聊,只要證據(jù)確鑿,均可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即便是情節(jié)較輕的,也將面臨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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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事與大家太相關,所以難免會引起大家關注。畢竟微信現(xiàn)在已經(jīng)不單純是一個“工具”了,甚至是很多人生活與工作的必需品。而微信群這個東西,誰又沒有幾個,誰又不是幾個群的群主呢?
所以《治安管理處罰法》本來就已經(jīng)是最和大家相關的法律了,而這條更是與大家太過于靠近。稍有不慎,說不定就處于這條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覆蓋之下了。
因此群友說:得,這不得趕緊把群都解散算了。不然誰有時間天天盯著微信啊?而且,為什么說連私聊,都屬于這個管理范疇?私人聊天發(fā)一發(fā)不雅照片或視頻,也影響誰了?
所以今天就寫文章聊一下:
第一:要不要解散微信群?
第二:私人聊天為什么也不行?
第三:這則條例設計與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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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不要解散微信群,其實從微信的角度來說。微信一直在說這不是工作軟件,也不要把微信用于工作。微信的軟件設計,本來也就是熟人社交,而不是陌生人社交。你看他拉群的方式,就能看出來,他微信群的產(chǎn)品設計初衷,是熟人組群模式。不管是拉好友組群,還是開定位面對面加群,又或者是好友拉人進群,這都是熟人社交的產(chǎn)品設計。
因此
微信其實從開始就在喊:
要把工作和生活分開,微信不是工作工具。
甚至于在這個基礎上,微信很早的就推出了“企業(yè)微信”這個設計,期望能說讓用戶把工作與生活分開。這樣才能說保障與微信這個產(chǎn)品的壽命,使得說這塊產(chǎn)品能成為“常青樹”,不至于說重蹈QQ的覆轍。
但是中國特殊的社會環(huán)境決定了,生活與工作就不可能分開。中國人很多的“朋友”都是從工作中來的,除了“工作交友之外”,基本上也沒有,也不會交朋友。而中國特殊的職場工作環(huán)境,更是工作生活不分家,企業(yè)非常期望侵入員工的生活領域,將員工的社會關系作為企業(yè)的市場。
因此哪怕有企業(yè)微信,但其實企業(yè)微信的市場覆蓋率也就那樣。微信依舊承擔了企業(yè)微信原本的產(chǎn)品設計,微信群也一直作為社交工作與信息傳遞的載體。
所以微信無奈的點在哪?
在于微信的產(chǎn)品設計是奔著長期去的,是期望于能夠盡可能的做減法,規(guī)避掉大量的經(jīng)濟與政治風險。屬于標準的“真不想摻和神仙打架”,只想過自己的小日子。這點其實在產(chǎn)品設計創(chuàng)始人身上能看的很清楚,他壓根不想到深圳卷,就想在廣州生活。
但是可惜的是,產(chǎn)品和人一樣,都會回到他該去的位置上。所以微信這塊產(chǎn)品就算他再不愿意,再抵觸,都沒有用。市場也好,企業(yè)也罷,都把微信推到了“綜合應用”的位置上,根本不看企業(yè)微信是干嘛的。
所以微信群的信息交流頻次與頻率,覆蓋的范圍與深度,遠比大家要想的深的多,廣的多,也快的多。十幾億人的用戶數(shù)量,加上微信實名制的特點,以及產(chǎn)品熟人社交的相互“擔保”意味。都讓微信相比較其他平臺,其用戶對于看到的信息也更加篤定,會下意識認為:“實名說話要負責,這人說的肯定是真的”。
因此微信,就成了最大的“信息傳播源”。也就有了大家說的“新聞還沒有出來,但是微信群的轉(zhuǎn)發(fā)小視頻,已經(jīng)出來了”。依托于微信的龐大用戶體量,以及智能機拍攝越發(fā)方便與清晰的特點,微信群的信息傳播速度,實際上要超過網(wǎng)絡那些把自己吹上天的各大平臺的。
所以回頭再看今天說的這個《新治安管理法》,是不是就能理解,為什么要特別強調(diào)公開微信群了?因為微信群的特殊性與重要性,遠比大家想得要厲害。
但是需不需要解散?
其實也不至于,雖然大家說沒有時間天天盯著群看,但是其實也沒讓大家天天盯著群看。本質(zhì)上說,這里群主行為的認定,在于有沒有制止。有制止,就可以了。說白了,不是說有人發(fā),然后你就要負責。而是說有人發(fā)了,你一直沒管,然后人家繼續(xù)發(fā),你還是不管,甚至于鼓勵。那么出事了,你就要負責了。
但這話也就意味著另一件事,就是如果你是群主,但是你設置了群消息不打擾,那你就要注意了。這個時候,等于你已經(jīng)放棄了群管理的權力,但是你依舊具有群管理的義務。在責任認定中,只看義務,不看權力。所以如果某些群里已經(jīng)不管理了,那么解散了確實最好。免得你注意不到,有的人玩梗,或者故意使壞,你跟著一起進去了,就得不償失。
按照《互聯(lián)網(wǎng)用戶公共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guī)定》和《互聯(lián)網(wǎng)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guī)定》,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在群內(nèi)成員傳播違法犯罪信息的時候,群主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其責任認定,依托于《關于辦理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移動通訊中斷、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10年3號》文件。處罰標準取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或者移動通訊中斷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達40個以上,或者成員達30人以上的,對群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以傳播淫穢物品罪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我知道文件大家不愛看,所以記住要負責,且負責參考取值,是依照《刑法》來就可以了。
然后是:私人聊天為什么也不行?
首先私人聊天中發(fā)送不雅照片或者視頻也不行的點,在于后半句的一旦被舉報查實。因此這就要聊一下什么是舉報查實的問題,舉報查實,核心在于舉報。那么為什么舉報呢?肯定是有人利益受到了影響,才會有人舉報。
那么誰受到了影響呢?
其實答案很明晰,就是你和某個人私聊,發(fā)布了你或其他人的不雅照片或者視頻。但是這些不雅視頻或者照片,被這個人發(fā)到了其他的地方,造成了二次的擴散,甚至于基于上面我說的微信產(chǎn)品設計與市場影響,導致的三次四次的擴散。這種擴散,必然會影響到了其他人。
而不管是侵害了社會道德風尚和良俗,產(chǎn)生了社會危害性,構(gòu)成了傳播淫穢物品罪。還是侵犯了某個人的名譽權與肖像權,對某個個人造成了影響與傷害。這都會導致于舉報與起訴,進而需要查實。而查實之后,作為信息源,自然就需要負責了。
因此群友說,這則消息對照《舊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來看其實很奇怪。因為《新治安管理處罰法》只是將舊68條對應新80條,改動為增加了罰款以及對未成年人相關淫穢信息的從重處罰。變化點的核心,應該是在未成年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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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群友觀察很敏銳,在《新治安管理法》中,這個第八十條的原文寫的:“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網(wǎng)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于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而在新聞報道中,變成了按第八十條對傳播淫穢信息的處罰規(guī)定做出明確細化,將利用信息網(wǎng)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納入治安處罰范疇。
無論傳播場景是共公開微信群還是私人私聊,只要證據(jù)確鑿,均可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即便是情節(jié)較輕的,也將面臨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這個變化,其實就很有意思。為什么各大官媒要點名微信群,點名微信私聊呢?這點我相信體制內(nèi)的群友,應該是能瞬間明白這個點的。這個內(nèi)容,在7月文章《》我就說過。我想再過半年,大家再看系列,就能理解很多事了。
所以為什么新聞報道中藥提到“私聊”也在管制的范疇之內(nèi),謎底就在謎面上。因為舉報查證,本來就是可以調(diào)取私聊信息的。私聊信息,也是可以作為傳播源追溯的,也是需要負責的。信息從哪里出來,哪里就要負責。這才是《新治安管理法》,真正新的地方,也是補BUG的地方,也是和前面聊過的相關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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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就是:《新治安管理法》設計的目的是什么?
負面的東西沒法直接說,所以只能說點正面的東西。正面的東西就是以往的治安管理是依靠“道德”來進行的,很多時候都是勸導為主。能不以法律作為強制手段干預,基本上也不太以法律作為解決問題的辦法。
其原因,也是和大家聊過的。在我們國家,只要進去了,有案底,哪怕就是行政處罰,對于生活工作的影響都很大。因為在我們國家,只要有過違法行為,那么就等于多了個標簽。這個標簽,是一定會被特殊對待的。
很多年輕人不理解,說這不民主,這不自由,這不文明,太LOW,不給人重新改造的機會。這不怪年輕人,如果站在21世紀看,確實有點一棒子打死的感覺。但是如果年輕人經(jīng)歷過80年代,90年代的古惑仔的黃金時代。知道當初為什么要“嚴打”,現(xiàn)今為什么還要“掃黑”的原因,估計就不會覺得老一輩人LOW和爹味了。
因此過去的治安管理為什么會選擇勸導,更多的以“道德”作為管理方式。本質(zhì)上也是基于時代環(huán)境之下的“平衡”,既要保障于很多人對法律的畏懼,不敢違法。也要保障于法律對于個人生活的影響,不至于一步錯,毀一生。可以說,這是在我看來極具上個時代“溫情”的處理辦法了。很多公安同志,把把握平衡的壓力給到了自己,把機會給到了居民。
但是現(xiàn)在就沒這個“平衡”了,一切適用于《法律》管理。違法必追責,追責必受罰。至于說違法之后產(chǎn)生的連帶影響,那么這是個人需要考慮的問題了。雖然說在征信上,留了個口子,看起來文明多了。符合網(wǎng)友說的,有錯就改,善莫大焉。但是實際上網(wǎng)友不知道,標尺除了法律上那一條,還有人心里那一條。征信可以修復,標簽卻不會改變。有過違法行為,就是有過違法行為,人改變不了過去,也改變不了其他人對于過去的認知。
不過說這個也沒什么用了,網(wǎng)評早早就已經(jīng)投了票。對于上個時代的溫情,網(wǎng)評就認為沒存在過。因此這次《治安管理法》的修訂,可以說完全符合網(wǎng)評的期待。對此,用那句網(wǎng)評喜歡的話結(jié)尾吧:知道錯了?不,他只是知道要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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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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