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陪他治病,他卻想用這個病,多分走我們的財產。”王女士的這句話,道出了這段30年婚姻中最深的荒誕與不公。男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出軌,并極大概率因此感染艾滋病,卻在離婚訴訟中以“身患重大疾病”為由,主張自己屬于法律應照顧的“弱勢方”,要求多分財產。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楊霓、律師助理陳漩庭,沒有陷入情感糾葛的泥潭,而是直指核心的法律與倫理悖論:因自身重大過錯導致的困境,能否反向成為索取更多婚姻剩余利益的借口?最終,家理律師以扎實的證據鏈條與清晰的法理論證,不僅助力王女士成功解除婚姻枷鎖,更讓法院在判決中明確否定了這一扭曲邏輯,堅定捍衛了“過錯者不得從其過錯中獲利”的基本公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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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楊霓、律師助理陳漩庭
王女士與李先生三十年前年結婚。婚姻的裂痕出現得很早——婚后不到五年,李先生便與婚外異性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內容露骨的曖昧信函成為無法抹去的證據。十年前年,李先生確診艾滋病,王女士仍選擇了艱難的陪伴與照顧。然而,男方的回報是長期無業、家庭責任缺失、甚至言語暴力,五年后雙方最終分居。
今年,當王女士再次起訴離婚時,李先生打出了一張令人錯愕的“牌”:他以自己身患“重大疾病”且無收入來源為由,主張屬于法律應予照顧的“弱勢方”,要求分得60%的夫妻共同財產。與此同時,他還在訴訟期間拋售股票、轉移資產,試圖隱匿財產。這場離婚訴訟,從此從情感的清算,演變為一場關于是非邊界與利益分配的正面法律交鋒。
面對男方將“自身過錯后果”包裝成“維權理由”的策略,家理律師冷靜應對,從事實、法律、倫理三個層面構建了系統性的反擊策略。
難點1:割裂過錯與疾病關聯,混淆“客觀困境”與“法律弱勢”
李先生辯稱早年曖昧信函不能證明出軌,否認疾病與自身行為相關,堅稱“患病即弱勢”應多分財產。
構建證據閉環:家理律師系統整理李先生與婚外異性的多封跨年份曖昧信函,其中不乏露骨內容,并結合首次離婚判決中法院對該事實“給原告感情造成傷害”的認定,形成了無可辯駁的出軌證據鏈。
關聯過錯與疾病:家理律師結合病歷中“否認重大外傷及輸血史”的記載,與艾滋病主要通過性傳播的醫學常識,向法庭清晰地揭示了其感染艾滋病與出軌行為之間的高度蓋然性,明確指出其“病”是自身背叛婚姻義務所直接導致的后果。
厘清法律誤讀:庭審中,家理律師一針見血地指出:法律對“弱勢方”的照顧,其立法本意在于保護無過錯、因客觀原因缺乏獨立生活能力的一方。李先生的疾病源于自身重大過錯,長期不工作是主動選擇而非喪失勞動能力,其所謂“弱勢”狀態是自身過錯行為的衍生品。決不能允許一方將自身過錯造成的困境,反轉成為在離婚財產分割中謀取額外利益的工具,否則將嚴重違背公平原則與公序良俗。
難點2:訴訟期間惡意轉移財產,辯稱錢款已消耗
李先生在訴訟期間拋售全部股票、取現5萬余元,隨后聲稱錢款已用于還款、消費,試圖制造“財產已滅失”的假象以逃避分割。
固定轉移證據:家理律師敏銳洞察其財產申報異常后,立即通過法律途徑,完整調取其證券拋售、資金劃轉的全部銀行流水記錄,牢牢固定了其在訴訟關鍵期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惡意行為。
堅持法律后果:家理律師主張,無論其事后如何辯解錢款去向,其在離婚訴訟期間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本身,已直接違反《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該行為的法律性質決定了其必須承擔不利后果,應在財產分割中得到體現。最終,法院采納該意見,將該筆款項視為未轉移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并因男方的過錯行為判令其向王女士支付其中大部分份額。
難點3:平衡家庭貢獻與過錯性質,爭取公平分割
男方要求多分財產,卻對家庭長期未有貢獻;女方辛勤工作,是家庭主要經濟支柱。
凸顯女方貢獻:舉證王女士多年勤懇工作,獨自承擔了北京房產的貸款償還,家庭日常開銷,以及長沙房屋、車輛等財產的購置款,證據充分證明女方對家庭財富的積累貢獻占絕對主導地位。
強化過錯否定:家理律師將男方的出軌、長期不履行家庭責任、言語暴力及訴訟中轉移財產等一系列行為,串聯論證為導致婚姻破裂的重大過錯,主張財產分割應旗幟鮮明地照顧無過錯方及主要貢獻方,絕不能因男方自身過錯所導致的疾病狀態,而在法律評價上給予其不應有的特殊傾斜。
法院的判決完全支持了王女士的核心訴求,用裁判文書清晰地劃定了是非邊界:
1.準予離婚。
2.李先生支付王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3.在房子、存款、職業年金所有的共同財產分割上,王女士獲得60%份額。
4.對于男方轉移的5萬元股票款,法院判令其向王女士支付60%。
本案的勝利,遠不止于財產份額的數字增減。它的核心價值在于,通過專業、精準的法律實踐,向社會厘清了一個至關重要的觀念:同情不能代替是非,困境不能掩蓋過錯。律師的工作,是以證據為磚,以法理為柱,在情感與利益的紛雜漩渦中,筑起了一道守護“常識性公正”的堅固堤壩。我們維護的不僅是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更是“善有善報、惡有惡果”這一樸素社會信念在法律程序中的莊嚴重申與兌現。
這個案例向公眾提出了一個深刻的詰問:當一個人因自己的錯誤行為而陷入困境時,社會同情與法律保護的邊界究竟在哪里?本案的判決給出了一個理性而有力的回答:援助與關懷,不應也不能成為對錯誤行為的免責符甚至獎勵。婚姻中的責任、誠信與忠實,依然是受到法律嚴格保護的價值基石。真正的公平,是讓每個人為自己的選擇承擔相應的后果,唯此,方能守護婚姻乃至社會生活中最基本的誠信與善良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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