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馳名商標的認定與保護關系到市場競爭秩序的公平性。在茶飲行業,“喜茶”憑借長期經營已成為具有極高市場知名度的品牌,本案涉及“喜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的認定,也圍繞近似標識使用、企業名稱與商標權沖突等實務問題展開,下文將結合案情展開具體分析。
案情概述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稱美西西公司)系第13595312號“喜茶”、第21265873號“喜茶”商標權利人。被告陳泳樘、湛江市喜滿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稱喜滿茶公司)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喜滿茶”、“囍滿茶”標識,登記含“喜滿茶”的企業名稱。
美西西公司提出訴訟請求:1.認定第13595312號“喜茶”、第21265873號“喜茶”商標為馳名商標;2.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13595312號“喜茶”、第21265873號“喜茶”馳名商標的行為;3.判令喜滿茶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湛江市喜滿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并在判決生效后三十天內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包含“喜茶”或其他與“喜茶”構成近似的字樣;4.判令兩被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5.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所產生的合理維權開支共計人民幣100萬元;6.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兩被告共同答辯稱:無需認定馳名商標;“喜茶”商標未達馳名標準;被訴標識“喜滿茶”與涉案商標“喜茶”不近似、不構成侵權且賠償請求無依據;陳泳樘與喜滿茶公司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
關于爭議焦點一:本案是否有必要認定案涉第13595312號“喜茶”及第21265873號“喜茶”在第43類上為馳名商標的問題。
原告主張兩被告使用在后的注冊商標的行為構成在后注冊商標與在先馳名商標之間的權利沖突,且被告在奶茶、果汁、產品包材上使用“喜滿茶”和“囍滿茶”字樣,與原告在先案涉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類別不相同也不類似,具有跨類保護案涉權利商標的必要性,故有必要認定原告在先注冊的案涉權利商標為馳名商標。
我國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采取“因需認定、個案認定、事實認定”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對在不相同、不類似商品上的侵害商標權行為可以通過認定馳名商標予以保護,舉重以明輕,在相同和類似商品上亦可以給予馳名商標更強的保護。故與已經注冊的馳名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構成相同或者類似商標的近似商標,亦應當納入馳名商標的保護范疇中。
關于爭議焦點二:第13595312號“喜茶”注冊商標及第21265873號“喜茶”注冊商標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之時是否達到馳名程度的問題。
原告為證明其上述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提交了證據,證明涉案商標的宣傳方式多,范圍廣,持續時間長,資金投入大且逐年增加。……因此,在全面審核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以及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基礎上,原告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其涉案權利商標經過長期、廣泛、大量的廣告宣傳和使用,在被訴侵權商標申請注冊前已達到馳名狀態。……綜上,可以認定在本案被訴侵權標識申請注冊及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原告案涉權利商標已構成馳名商標。
關于爭議焦點三: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
本案中,首先,“喜茶”系臆造詞,經美西西公司注冊使用后,建立了與美西西公司的聯系,具有識別產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并在消費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顯著性。其次,將被訴侵權標識“喜滿茶”與原告主張權利的案涉第13595312號“喜茶”及第21265873號“喜茶”商標相比,被訴侵權標識“喜滿茶”完整包含了“喜茶”二字,雖然字體不同,但在文字構成、呼叫方面并無差異,在隔離狀態下將兩者分別進行整體比對和主要部分比對,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容易產生混淆和誤認。……再次,喜滿茶公司在店鋪招牌、奶茶、茶飲料、產品包材上使用“喜滿茶”標識,上述行為能夠產生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來源于原告或與原告存在關聯,主觀上攀附原告涉案馳名商標的故意明顯,客觀上不正當利用了原告涉案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同時削弱了涉案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因此,喜滿茶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原告案涉注冊商標專用權。
關于爭議焦點四:被告喜滿茶公司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根據前述查明的事實,首先,原告案涉權利商標經原告多年經營和持續宣傳,具有較高的商品聲譽和社會知名度。……其次,企業名稱雖經相關行政機關核準登記,但在企業名稱的形式合法性與在先權利相沖突,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仍應按照誠實信用、保護在先權利、維護公平競爭和避免混淆等原則,認定其是否構成侵犯在先合法權利。……被告喜滿茶公司作為同行業經營者,在注冊登記企業名稱時理應合理避讓,但其仍將“喜滿茶”作為企業字號登記注冊并使用,主觀上具有惡意,足以誤導公眾。因此,被告喜滿茶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關于爭議焦點五:若構成侵權,兩被告應當承擔何種民事責任。
承前所述,被告喜滿茶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陳泳樘、湛江市喜滿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13595312號“喜茶”及第21265873號“喜茶”商標的行為;
二、被告湛江市喜滿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湛江市喜滿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并在判決生效后三十天內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包含“喜茶”或其他與“喜茶”構成近似的字樣;
三、限被告陳泳樘、湛江市喜滿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產生的合理維權開支共計人民幣15萬元;
四、駁回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馳名商標“因需認定、個案認定、事實認定”原則,明確商標權利人對權利基礎的選擇自主權——即便權利人已多類別注冊防御性商標,仍不影響其選取核心商標主張馳名保護。同時,本案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舉重以明輕”,闡釋同類服務中馳名商標保護的合法性與必要性,明確將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中的近似商標納入馳名商標保護范疇。
在侵權認定上,本案明確完整包含馳名商標核心詞、呼叫及文字構成近似的標識易引發混淆,且商標性使用中的攀附故意與聲譽不正當利用行為均構成侵權。在不正當競爭認定上,本案強調企業名稱“形式核準不能對抗在先權利”,明確同行業經營者對在先知名商標的合理避讓義務,否定主觀惡意下的字號注冊與使用的行為效力。
此外,本案通過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連帶賠償等責任承擔方式,既強化了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力度,又引導市場主體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規范商標授權使用、遏制“搭便車”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具有重要示范價值。
相關法條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九條、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十七條。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邊妍旭 北京市品源律師事務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